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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化及其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2016-02-01邹伶媛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安全监管合法化网约车

邹伶媛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2



网约车合法化及其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邹伶媛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2

摘要:随着4G网络的普及和智能终端的不断升级,智能手机APP可谓是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包括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而在出行这个问题上,网约车APP在给市民带来良好服务体验的同时,也对整个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冲击,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和安全监管问题更一度引发各界热议。本文认为网约车的合法化是一个必然,安全监管则需要相应的立法规制,并对此进行了浅薄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网约车;合法化;安全监管;立法规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广大群众常常苦恼于公共交通设施难挤,又面临着“打车难”的窘境。然而,现在只需要下载一个网约车APP,5分钟左右,就可以搭乘一部舒心的网约车。网约车涌现对人们出行的极大方便,共享经济理念下的资源整合,“空驶率”降低而减少的碳排放……网约车犹如雨后春笋,大放异彩。以某打车软件为例,该网约车从2012年诞生至今,覆盖面积在全国已经超过了400个城市,为全国2亿多用户提供便捷的召车服务。然而,在它产生一系列社会积极效应之余,其合法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人们最关切的安全问题也需要相应的立法监管。

一、网约车合法化的必然性

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又规范社会生活,只有准确反映社会现实生活的法律才有生命力。从2015年1月,交通部联合有关部门研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网约车的政策,着手进行顶层设计开始,到2015年10月8日,国内第一张网约车平台资质许可的发出,再到2016年3月14日,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1]国家交通部在用实际行动响应民生,支持网约车合法化不言而喻。

(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不得不承认,法律有其滞后性和僵化性。举个例子,在过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而由于网购的普及而随之产生的购物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与时俱进”地填补了相关空白。网约车服务的推出,也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不仅是涉及到以广大乘客和司机群体为主体的民事活动,还涉及到网约车运营平台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公民权益,前提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即便网约车这么一股强有力的新生力量,势不可挡。但网约车服务却一直属于所谓的“中性行为”,即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得到法律允许,又没受到法律禁止的行为。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又不属于违法行为。[2]所以,它一方面迎合了人民群众生活需求,风生水起,另一方面,又似乎因为损害了其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对手——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针对网约车问题,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使之合法化、规范化,兼顾平衡消费者、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等各方利益和诉求,才能化解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误解与对峙,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与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出租车优化服务和转型升级

传统出租车短路程的拒载、拼客、绕路、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一直为大家诟病。2016年3月21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被废止,分析人士认为,废止过时的旧规定,是为出租车改革铺路,让出租车司机头疼的“份子钱”、出租车经营权的地域限制等有望出现调整,而网约车也将迎来合法落地和统一的行业规范。[3]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代表着设计者所要达到的调整某些社会法律关系的目的。这里体现的是为防止市场失灵,立法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此举将打破出租车多年的垄断地位,必然也会促进未来出租车服务的优化与升级。

二、网约车安全监管之应对措施

纵然网约车有着打车快捷,价格合理,可以及时评价与反馈等优点,但还是存在着私人电话泄露、乘客为避免骚扰而未如实评价、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和车辆的情况审查不严而允许其注册运营,为日后埋下安全隐患等问题。近日,“深圳一名24岁女性夜乘网约车后被司机抢劫并杀害”的报道,便引来了众多网友对网约车安全性的质疑。不可否认,乘客遇害与网约车并不必然联系,此类情况同样可能出现在传统的出租车上。然而,网约车的安全监管之应对措施亟待解决。

(一)严格审查网约车相关资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分别提出了取得资质的具体要求。其中,关于驾驶员取得驾照应当满三年以上等规定是适当的。此外,网约车司机还应当接受相应的背景调查,包括犯罪和违章记录。犯罪记录应当仅限于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因为涉及到公民的劳动权与平等权保护,除抢劫、绑架、强奸、猥亵等暴力犯罪,和酒驾、毒驾、交通肇事等危险驾驶犯罪外,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应禁止从事网约车行业。违章记录主要是超速、追逐竞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违章和频发的一般性违章,而不包括偶发的、少量的违章。[4]

(二)强化网约车运营平台审核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对网约车运营平台不宜作无过错推定,毕竟其在网约车的接入中履行了一定的资料审查义务。但是,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营主体,在相关资料的审核中,应该更为严谨,而不仅仅是通过网络提交信息的方式。网约车运营平台甚至应该系统录入司机图像,以充分保证其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做好归档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检查。在订单确认之前,应向乘客提供相应的车牌和司机图像信息以便乘客核对后上车,以免发生车牌伪造或者司机“顶替”等事件发生。对网约车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失,网约车平台应与司机负连带责任,以鞭策网约车运营公司严格审查。

(三)健全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机制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行政,但随着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行政监管的合法性自然会坐实。实际上,目前网约车平台已经在与公安机关合作,对司机的犯罪和违章记录进行核查,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某打车软件清退重大刑事犯罪前科司机”之类的报道。需要担心的是,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平台公司会有故意或者过失为了扩大司机队伍而放松审查的行为。

因此,相关部门对网约车的行政监管肯定是必要的。与车辆资质审查一样,网约车平台应当将所有司机情况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包括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图像采集、车辆数据资料等。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并以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与公安部门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以便对网约车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希望政策能尽快出台,所有的车辆——出租车和网约车,都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王眉灵,熊筱伟.私家车转做“网约车”或将合法[N].华西都市报,2016-03-15.

[2]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3]柴逸扉.网约车是否迎来新机遇?[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03-22.

[4]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29-02

作者简介:邹伶媛(1991-),女,广东深圳人,西华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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