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基本权益的影响探究
2016-02-01吴静
吴 静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 400020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基本权益的影响探究
吴静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40002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育意识的变化,实行了近五十年的提倡夫妻双方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的状况,在先行试点“单独二孩”政策之后,我国政府于2015年全面推行夫妻双方可以生育“二孩”的新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新政策一方面为调整我国未来人口结构做好了铺垫准备工作,但是在生育“二孩”的过程中,原本在社会竞争中就较为弱势的育龄女性,其基本社会权利的实现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各地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福利政策,使育龄女性社会权利的实现雪上加霜。本文将具体分析“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对女性基本权益实现的影响,并试图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为保护育龄女性的基本权益形成有益借鉴。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全面二孩;育龄女性基本权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现有的以“独生子女”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国策,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新的规定,决定全面放开生育二孩条件,让生育二孩进入中国每一个家庭,我国的人口政策较之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生育主体的育龄妇女们则喜忧参半,一方面从家庭结构来看,生育二孩能很大程度上解决之前“失独家庭”产生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另一方面则从其自身来看,原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育龄女性,在生育二孩期间,相关的基本权益更是受到挤压。
一、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的演进
我国自1966年开始推行计划生育国策以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也随之落地。相对于人口数量较多的情况,这一政策快速有效地提升了人口素质,保证了现有国力下人民生活水平地稳步提升。但“独生子女”政策自其实施至今一直饱受诟病,各种新问题不断凸显出来。据统计,我国自该政策实施以来,共有约一亿五千万独生子女,相伴而生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上百万个“失独家庭”。“失独家庭”在遭受儿女离世痛苦的同时,社会却没有相应完善的制度保证其未来的生活,让这些家庭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打击。现阶段社会人口老龄化和青壮年劳动力逐渐减少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由于提倡晚婚晚育,少子化趋势明显,这就造成了人口结构的“中空”状态,即处于中间年龄段的青壮年的劳动力缺失,“人口红利”的优势逐渐丧失。基于当前我国人口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调整计划生育政策迫在眉睫。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一决定是我国人口政策在这么多年以来重大的调整与转变。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至此,我国的“全面二孩”政策大范围推广开来,这一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以及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育龄女性基本权益实现面临的挑战
(一)“全面二孩”政策对育龄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实现的挑战
我国宪法①和相关法律②都规定了女性自然享有与男性一样的劳动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并不能顺利地实现,受到隐形歧视和排挤的事件时有发生。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女性员工“生育二孩”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成本支出,同时由于顾虑,对新入职的女性也会提高要求。“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有生育“二孩”意愿的育龄女性,不论在择业还是升职的过程中,有很高的几率受到企业的歧视,其劳动就业权很难得到保障。从育龄女性个人的角度来看,生育“二孩”的时间与晋升的黄金时间不谋而合,选择生育就会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甚至一生的职业规划。即使再次回归职场,早已物是人非,之前所做的业绩化为乌有,一切需要从头再来。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劳动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二)“全面二孩”政策对育龄女性基本人身权益实现的挑战
一方面,在生育第一胎之后育龄女性仍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来恢复身体,由于先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强调“晚婚、晚育”,所以“全面二孩”实施初期较多有意愿生育二孩的女性年龄较大,生育的自身条件不是很好又急于备孕导致生产过程中意外等不良状况出现的几率大幅上升,给育龄妇女带来身体上的创伤。另一方面,先前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很多育龄女性在生育第一胎时使用了剖腹产的方式,这无形中对于生育第二胎造成了一定风险,对育龄女性有较高的身体健康要求。“全面二孩”政策使得育龄女性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是高龄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就会受到诸多挑战,社会应给予的医疗支持大大增加。
(三)“全面二孩”政策对育龄女性婚姻家庭权益实现的挑战
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不论在生育孩子还是照料家庭方面都是主力军,但是作为弱势的一方,其婚姻家庭权利又往往得不到保护。家庭中丈夫的角色更多是通过劳动报酬供给的方式来支撑。由于经济社会以金钱作为生存的基础,婚姻家庭中收入较多的男性往往处于较高的地位,在某些方面加重了女性的弱势程度。“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两个的压力使育龄女性在家庭与职业的选择上更倾向于放弃自己的工作,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中来,势必会造成家庭内地位不平等的情况更加严重。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从法律上来讲,两个孩子有很大的可能同时判给母亲抚养,父亲只需要支付抚养费。原本只需要抚养一个孩子的育龄女性,在政策改变后生育了“二孩”,不论是能力上还是精力上对她们来说都是巨大的压力。
三、“全面二孩”政策下保障育龄女性基本权益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育龄女性的基本劳动权益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也规定了在劳动就业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的行为,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界定歧视的行为和表现,对于育龄女性在实际就业中的保护作用不明显,在事后也不能依法进行制裁。要想切实保护育龄女性,尤其是即将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必须在立法方面对基于性别和生育歧视的行为作出具体限定,在侵犯权益发生之后,法律能够明确对其行为进行制裁,从物质和精神上对育龄女性进行赔偿。同时,育龄女性不论在就业还是工作中,遇到歧视性行为,都要有意识地留下证据,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国家还应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和提倡生育“二孩”后有能力的女性进行学习深造,成为高素质的人才,朝更高的方向迈进。
(二)加强对育龄女性人身健康的保护
我国各项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育龄女性的生育健康、维护育龄女性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内容不够完善具体执行情况不佳。当今社会女性自我健康意识逐渐加强,地方在制定相关法规条例时更应该与时俱进,把育龄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关注到位,在计划生育条例里具体细化如育龄女性产前保健、生育过程、孕期健康等问题。计划生育条例涵盖更为广泛的受众群体,其中不仅包括城镇的育龄女性,还包括广大农村的育龄妇女。关注育龄女性生育“二孩”的问题,必须完善产假陪护制度。丈夫休陪产假能够全心全意地照顾家庭,减轻妻子的家庭负担。当前我国的男性的陪护假制度和规定都不完善,急需要通过地方性的法规政策来合理规定丈夫的陪护时间,还要保障丈夫在陪护期内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确保家庭基本收入。
(三)保障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
生育“二孩”后,育龄女性作为照顾家庭的主力军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力和精力来维系整个家庭。家庭中的育龄女性原本在教育一个孩子的问题上已经费尽辛劳,在生育“二孩”之后,更需要殚精竭虑,给两个子女提供尽量公平的教育。保障育龄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需要作为丈夫的男性来共同维护。法律还应当关注育龄女性如果出现离婚状况,其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适用范围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这样就可以保障在生育“二孩”之后,育龄女性由于付出更大的家庭劳动,其付出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对方的赔偿。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需根据夫妻双方提供的自身在家庭中承担劳务的状况进行赔偿裁定。
[注释]
①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②<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女性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一系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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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28-02
作者简介:吴静(1979-),女,重庆人,研究生,重庆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