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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策略探究

2016-02-01李大宇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社会调查

李大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涟水 223400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策略探究

李大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涟水223400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对于未成年犯的性格、家庭、社交、成长以及所犯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为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提供依据。然而,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尽如预想的那样,使得司法程序中启动社会调查的概率很低,许多社会调查流于形式。

关键词:未成年犯;刑事司法;社会调查;法律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

(一)调查主体多元化

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主体无非是法院法官、公安侦办人员、办案检察官、社会社工等人员。但是从司法审判实践情况来看,社会社工成为了承担社会调查的主要人员,而其他角色人员参与社会调查工作的积极不高,可行性也不大。

然而,许多经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法院、检察院、公安经办人员都一致认为,社会调查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经办人员来启动不是很合适,特别是法官们即要做裁判员依照社会调查报告情况来审理案件,又要作运动员积极参与到社会调查工作中去,这是有违于司法公正原则,而公安、检察院经办人员则会因为参与到社会调查工作中,而不由自主地对于少年犯的情况先入为主有了主观判断,很难始终保持着客观中立的状态,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是不利的,也难以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之初的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调查专业化水平不高

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中,除了调查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以上不公允的情况,即便是社区工作者,多数也不是专业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都属于跨领域作业,这样社会调查的专业化程度肯定不高。同时现行社会调查方法主要为访谈法、问卷法等,缺乏统一规范的调查分析体系,由于人力资源、精力有限,短时间、小样本的调研走访,深入调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收集的材料信息与能否为法官对于少年犯的量刑之间不能有效衔接,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调查制度形同虚设、社会调查报告不能起到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挽救矫正的作用。

(三)调查制度设计不严密

按照未成年人挽救矫正的立法初衷,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因素及其发展演变,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以及社交风险因素都应该成为社会调查的必须内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现有了法律规定、有具体文件规定要求,但是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制度设计的严密性不高,直接导致了社会调查制度执行不统一、调查内容不规范,大大阻碍了社会调查制度设计初衷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建议

(一)完善社会调查配套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审理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理念的体现。我国现有刑罚法律制度实行定罪量刑一体化程序模式,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官定罪量刑中并非起到了直接相关作用,只是从挽救未成年人和矫正犯罪的角度,让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一定参考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经验,适当引入对于社会调查报告当庭质证的程序,未成年人被告、检察官、辩护律师都可以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质疑,而承担调查报告工作的人员也可以适当接受询问,这样既可以保证社会调查制度的公开公正,又可以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全面考虑到社会报告中提及的内容。

(二)设立社会调查专业机构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模式,设立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可以设置在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建立未成人法庭这样专门部门,并对专业从事社会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提供社会调查中所需要的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以及法律知识,最终形成专业性高、严密完整有效的调查报告提供给法院。

同时,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社会调查等工作交予一些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这种做法也是不失为有益的探索。许多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工工作,本来就对社会学、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同时通过参与社会调查实

习,了解熟悉现行的刑事审判体系程序,学习必要法律知识,可以将社会调查工作与未成年人失足挽救、犯罪矫正等联系在一起进行,更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发生概率。

(三)构建社会调查标准化体系

未成年人处于人的成长特殊时期,无论是生理情况还是心理状态都属于多变期,社会调查标准化体系就是要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学几种不同类型,分类开展社会调查,形成不同结论、不同类型的调查结果,从而能够指导刑事审判。罪错行为时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调查给了未成年人在成长中不断改进蜕变的机会。社会调查标准化体系可以从心理学上的五种人格因素上去考量,就是五大人格维度:神经质、外倾性、开放性、适宜性、谨慎性,以此综合评判未成人的心理成熟度,为进一步的司法量刑和社会矫正提供依据。

三、结语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明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焦点问题,社会、家庭、学校、司法机关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在各自角色里积极发挥作用,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将社会调查制度做好、做实、做得更有效。

[参考文献]

[1]艾佳慧.刑罚轻缓化的法经济学考察[J].法律适用,2012(06).

[2]曹志勋.推广社会调查报告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2).

作者简介:李大宇(1987-),男,河南汤阴人,本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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