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
2016-02-01安国春
安国春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青海 民和 810800
试论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
安国春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青海民和810800
在现代的社会中,一个家庭所拥有的资产总额越多,它的资产形式也就越丰富,除了一些固定的财产之外,也包含了期货、股票等形式的财产。而当些财产的所有人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会牵扯到“继承纠纷”这个概念。所以本文就主要论述的是在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
法定继承;遗产分割;时效限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家庭中所拥有的个人财富也在逐渐的增多,但是由于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必定会留下一些相关的遗产,那么对于这些遗产可能就会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之中产生遗产分割纠纷,对于这些纠纷的失效限制我们也做了相关的分析。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对于法定继承的概念做了详细的解释。所谓的法定继承就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可以继承这些遗产的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相关的继承顺序等。因此法定继承又被称作是无遗嘱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
(二)遗产分割的概念
而遗产的分割是指对所留下的遗产到底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分配的。而遗产分割的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包含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实物分割,这种方式可以是适用于实物分割的遗产,也有可能是不适用于实物分割的遗产,再次是补偿分割,对不宜进行分割的遗产,最后就是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易事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获得这份遗产,或者是他们愿意将这份遗产保留原状的,就可以将其作为共同的财产。
(三)继承纠纷的相关概念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纠纷”包括多方面内容,即: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等等[1],所谓的法定继承纠纷就是继承人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时候发生的纠纷,在具体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如果法定继承人中不存在继承资格的相关的争议,法定继承纠纷就主要的表现为遗产的分割纠纷。
二、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时效限制的必然性
当法定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继承身份上的争议的时候,那很大一部分的争议就体现在了遗产分割上的纠纷,这些关于遗产的分割也有其时效限制,那么这些时效限制存在的依据和必然性又是什么呢?
(一)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是我国《继承法》知识的深度体现,也能够灵活的将法律里面的条文知识做到更加灵活的运用。从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分割遗产的请求起诉的时候,人民法院会对所提到的遗产数量进行实物分割。但是在这之前,会先确定继承人是否有几成的资格、遗产的数量等很多种审查。
如果从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文上来看,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呢?关键是确定《继承法》中的“继承权纠纷”是否包含法定继承纠纷[2]。事实证明,在我国1985年通过的关于继承法的法律草案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遗产分割纠纷是一定包含在继承权纠纷之内的,所以由此看出遗产分割纠纷是适用时效性的。
(二)是完善继承相关制度的必然要求
正如每个人都知道的那样,大家的生命都是有限的,所以人的死亡也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去世后的财产该如何分配,这往往会牵涉到很多人的利益。在遗产的分割完成之前,在各个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还没有具体的确定之前,继承法律关系往往还存在着很大的变数,而这种不确定性的状态会更加容易引起遗产分割纠纷的,所以需要及时的去分割遗产。而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性限制则是充分的体现了要及时分割的原则,这样就不会破坏共同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公平性。
而遗产分割纠纷出现最多的就是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所以需要不断的去消除这个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所以说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是要求我们及时的分割遗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在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下所要求的高效率的充分体现。
(三)符合社会现实需要
当法治国家的概念再一次被提上日程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牵涉的范围就更加的广泛了,它不仅包含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作为特别重要的法律关系,它的稳定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更有利于加快我们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时效性原则具体表现在:首先,落实诉讼时效原则是可以帮助查明具体的情况;其次当前的人们法律意识都不断的加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时效限制的使用应该不会受到阻碍,反而会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治理念。最后,在《继承法》中将不会存在时效限制的特区,这样会促使司法更加的公正,有利于社会法制统一。
三、总结
在我国经济不断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也逐渐的加大了宣传力度,因此公民的法制意识观念都在得到提高,遵循及时性的原则。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定继承、遗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纠纷的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将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纠纷时效限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解析。
[1]杜志红.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J].河北法学,2016,06:148-160.
[2]卢婧.论遗嘱继承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03.
D923.5
A
2095-4379-(2016)27-0152-01
安国春,女,汉族,本科,中级,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