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中的违约及法律规制
2016-02-01李蕾
李 蕾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网约车中的违约及法律规制
李蕾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互联网+”的时代新思维给整个社会的管理带来极大挑战。以Uber为代表的“互联网+交通”模式引领的共享经济理念,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了闲散资源。滴滴等打车软件通过网约车,改变了以往招手或电召的打车模式,但是网约车违约问题严重,亟待解决。本文从网约车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违约样态、违约原因并提出规制建议。
网约车;合同;违约责任
一、网约车的性质
网约车时,乘客利用打车软件预约车辆的行为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客运合同。在这一模式中,要约与承诺均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乘客与司机借助第三方打车平台相互交换信息、双方就用车内容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乘客登录打车软件,输入起始位置及目的地,该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到达打车平台后即构成要约,借助手机软件的定位功能,可以显示乘客所在位置,附近司机通过司机端,收到该电子数据形式的乘车要约并确认接单的,即构成承诺。需要特别说明,网约车时,合同在出租车司机接收订单的信息反映到乘客的乘车客户端、乘客可以看到接单车辆的基本信息时成立。
二、网约车中的违约现象
根据上述分析,网约车中,乘客与司机虽未当面签订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之后以法律允许的数据电文方式订立了客运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乘客和司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实践中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指合同当事人在客观上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因使用网约车费用数额一般较小,乘客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该金钱债务几率较小。故履行不能多发生在司机方,如司机接到乘客的订单后由于车辆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地点接载乘客。第二,拒绝履行。一般指合同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或不想履行合同。在网约车中,如司机在前往接载地点途中,选择路边招手的乘客,或者因所在目的地较远中途放弃接载而取消订单;或乘客在网约车后等车期间选择刚好经过的出租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并单方面取消订单的均属于违约行为。第三,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履行行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之后。司机方面主要表现为接单后迟迟未能赶至乘客所在位置接载;乘客方面主要表现为,在司机达指定接载位置且经过合理等待时间后未到达接载位置或放弃乘车或行程结束后迟延支付车费。
三、网约车中违约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乘客违约的原因
第一,第三方打车平台的方式增加了乘客的违约风险。根据上述分析,乘客使用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司机接收乘客的乘车要求,双方信息均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经第三方打车软件中转后才到达对方,之后乘客的付款也是通过该第三方平台中转给司机,双方成立的合同关系间接性较强,加之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内容松散,无法直观反映出合同关系,乘客在使用打车软件网约车时或根本未意识到,在收到司机接单信息后,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往往在等待司机的过程中选择路边招车或者乘坐刚好到站的公交车。
第二,现行打车软件对乘客违约的惩罚力度小,乘客基本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以滴滴打车为例,乘客使用滴滴预约车辆,根据合同约定,应在行程结束即支付费用,但是很多乘客会延迟车费支付时间,更有甚者,乘车后拒绝付费并重新注册账号或不再使用该乘车软件,虽然根据滴滴软件的设计,乘客再次网约车的须先支付上次乘车费用,但对于后一现象,目前仍无惩罚措施。
第三,网约车模式中,司机行使解除权成本较高。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合同时可径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滴滴等打车软件中,司机在指定时间到达乘客指定地点,在超过合理等待时间五分钟以后,乘客仍未到达或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即视为乘客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形下,司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滴滴打车、Uber等打车平台对司机有较为严苛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司机到达指定接客地点,经过合理等待时间乘客仍未到达的,司机不得自行取消订单,否则,该平台将采取禁止该司机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得接单或者强令退出该平台的方式予以惩罚,乘客违约风险低,司机行使解除权成本较高,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助长了乘客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临时改变乘车意向等违约行为。
(二)司机违约的原因
第一,交通拥堵增加运营成本。根据市场调察发现,在上下班高峰期使用滴滴等打车软件的人群较多,而且滴滴等打车软件的奖励政策也倾向于鼓励司机在上下班节点接送乘客,但是通常上下班时间也是交通较为拥堵时间段,此种情况下,会增加司机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及油耗,此种情况,司机的运营收入或无法抵减运营成本,司机放弃接载已网络预约的乘客或转接路边招手乘客的几率较大。
第二,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低,很多司机为私家车主或兼职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在滴滴打车这一平台中,对网约车司机的资信状况、有无犯罪记录、就职经历等完全不予审核,很多私家车主或者其他有第一职业的人员会注册挂靠到打车平台,在上下班时间或者节假日兼职载客,营利目的不强,可能会因为接客会影响个人上班或者影响个人安排而放弃履行网上订立的合同,即使被惩罚禁止一段时间内使用软件影响较小,故这类司机违约概率较高。
在网约车这一新的社会现象中,乘客与司机发生违约行为,根本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不强。一方面,立法的滞后导致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这一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予以规制,司机与乘客的违约行为尚无专门法律制约;另一方面,“互联网+交通”[1]这一分享经济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大一部分社会群体仍习惯于面对面的合同订立方式,仅将打车软件作为一种工具,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在使用打车软件过程中的合同当事人身份,对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成立的合同缺少实质性认知。
四、网约车违约行为的规制建议
第一,完善打车软件及平台系统。滴滴等打平软件存在技术及程序漏洞,如上文提到的针对司机违约,惩罚措施为禁止该司机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软件,司机完全可以使用另外的账号在同一平台或另一打车平台如Uber等另行注册;针对乘客延迟支付费用的,滴滴系统的设计为不支付费用不得再次使用打车服务,但是实践中乘客使用打车软件只需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即可,因此在乘客使用其他号码另行注册或者不在使用这一软件的情况下,车费根本无法追回。因此技术开发人员须针对这些漏洞完善软件及系统,比如可设置实名注册及身份证信息确认程序,以此加强对网约车主体的约束。
第二,在实名及身份证号注册基础上在打车平台内建立征信系统。关于建立征信系统的设想早在2015年已出现,根据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主要工作的通知》,腾讯征信和芝麻征信可尝试展开个人征信,并被允许与打车软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建立网约车乘客的个人征信系统,网约车乘客在使用打车软件中的迟延付款、迟延到达上车地点等违约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对之后的房贷、车贷等申请带来影响。相对于乘客,对司机的约束更多的体现在平台内部管理上,在实名注册及身份证信息确认的情况下,司机的个人信息包括有无犯罪记录、工作经历及其他基本信息应该纳入审核范围,从源头上把控司机素质。但是本文不建议过分提高司机成为网约车车主的门槛,考虑到网约车的特点,不应过分强调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为私家车主及兼职司机留下一定的发展空间,建议在全面掌握司机个人重要信息的基础上,对注册的网约车车主进行筛选和分组,在派单时作出区别,如派单时优先派给专职车主。
第三,完善法律层面上的监管。网约车作为时下新兴的社会现象,虽未有相应法律法规出台以规制这一领域,但是政府部门应该在法律授权限度内加大监管力度。采用“负面清单”[2]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法律明确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属于法律允许的事项。“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旨在减少政府干预范围、增加市场主体的准入机会,调动市场活力,政府部门在规制网约车现象时,需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乘客使用打车软件与司机订立合同后双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政府部门在“负面清单”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应建立起网络投诉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力的惩罚措施,对网约车中的违约行为予以制度化监管,同时允许司机与乘客选择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政府部门介入为此类争议解决的最后也是最具权威性的解决途径。
第四,使用定金制度约束乘客与司机,增强双方的契约意识。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用以担保合同的履行。经上文分析,网约车中司机与乘客的违约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契约意识不强,因此,打车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程序设计,确定一个合适比例,要求合同双方根据乘车里程、预计车费等支付相应比例的定金。一方面,乘客在使用打车软件输入起始地点和目的地后,会看到本次行程的预计费用,乘客须同意向第三方打车平台支付本次车费一定比例的定金方可发出乘车要约,乘客如不存在超时不在指定地点或者迟延支付车费的情况的,该定金抵做乘车费用,否则第三方打车平台将该部分定金转付给司机,用以弥补其损失;另一方面,司机收到乘客订单,同样需向第三方打车平台支付本单费用一定比例的定金才可接到订单,在司机未能在系统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乘客指定的地点或者拒接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即将该笔定金给付乘客作为违约赔偿,司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在当天该司机终止运营时返还该部分金额。
[1]李强治.用-互联网+-时代新思维破解网络约租车发展困局[J].世界电信,2015.
[2]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5).
D923.6
A
2095-4379-(2016)27-0018-02
李蕾(1991-),女,湖北十堰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