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地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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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面修订旅游条例加强与京津旅游协同发展作为对原条例的全面修订,新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已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条例着眼于旅游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规范,京津冀合作旅游、智能导游、“互联网+”旅游业态等新名词出现在条例中,并特别加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关注点从“小旅游”到“大旅游”,明确发展旅游业要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京津冀三地实现协同发展、互补发展的今天,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这一规定为京津冀旅游合作勾勒出清晰的前景。
安徽:立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内的路段,摆摊设点、堆积物品或者停靠其他车辆,妨碍公共汽车站点的使用。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堆积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规定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条例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监督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经营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