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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
——以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为视角

2016-02-01周宇阳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隐私权

周宇阳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5



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
——以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为视角

周宇阳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5

摘要:艾滋病的防治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同时也给法学界带来了诸多问题的思考。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的防治并与医疗方法想结合,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中,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问题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为视角,通过分析艾滋病患者的基本人权,结合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践困境,以法律的手段协调艾滋病人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利于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推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隐私权;艾滋病患者;社会工作

20世纪80年代末,自我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人后,艾滋病疫情在我国不断蔓延,艾滋病患者人数不断增加。近年来,学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注程度逐年提高,艾滋病防治已经成为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社会工作作为防治艾滋病的介入手段,在西方国家已经十分普遍,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安民兵(2006)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上,首度提出从社会工作的这个新的视角看待艾滋病防治问题,提出在艾滋病患者的心理支持、人文关怀和社会照顾、以及病患生活质量提高上,社会工作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但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社会工作在介入艾滋病患者防治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社会工作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特别是艾滋病人隐私权和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一直无法协调。如何在社会工作介入特殊群体的工作中保护特殊人群的隐私权,协调社会工作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艾滋病患者人权保护概述

(一)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获得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国家运用强制手段保护个人的隐私不为他人所知。而知情权则保护自然人享有知悉、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在某些领域相互冲突在所难免。

但目前我国对艾滋病人的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不明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虽然明确表明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但根据现有文献与立法精神来看,多数学者主张艾滋病患者与其他公民享有相同的生活安宁、个人隐私收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例如,艾滋病患者的病例和健康信息作为个体不愿意公开的一部分,必须予以保护,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规定更是一种社会尊重。但艾滋病潜伏期长,艾滋病在潜伏期间艾滋病患者外观与常人无异,随时可能通过吸毒、性接触、同性恋等途径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从公共卫生层面上看,公共健康应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健康状况和水平,而不仅仅关注个人的健康状况。此时,为保证大众的知情权和公共健康就要求艾滋病患者放弃部分隐私权,适当公开个人医疗信息。让相关当事人知晓艾滋病患者的病情,以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避免不不要的伤害。

(二)艾滋病人的其他基本权利

《联合国宪章》是最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是促进和保护人权与之有关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指出:“我们人民的决心重申基本人权,尊重男子和妇女平等的权利,各国之间平等权利的信念。”《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保障了公众的卫生安全,创造条件,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

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和人权文件的要求,艾滋病患者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不歧视;健康权;不受非人道的侮辱的待遇或处罚,禁止自动隔离艾滋病患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好处;劳动和工作权;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缔结婚姻和生育权。

二、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过程中的实践困境

在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的实践中,经常遭遇社会工作伦理与法律相互抵触的困境。例如,当艾滋病患者作为社会工作的案主时,由于害怕被家庭抛弃或受到社会歧视,在家庭生活中拒绝提醒配偶,使配偶受到艾滋病传染高风险威胁时,社会工作者是否有权通知配偶?如果根据社会工作实务保密原则的相关要求,必须保守案主在实务过程中透露的个人信息。但如果根据社会工作中不伤害原则,又必须将案主的情况告知利害关系人,以防第三人受到伤害,如果将这一困境具体到法律领域就可以理解成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对于艾滋病患者信息的处理过程中面临以下困境:

(一)隐私权与不伤害原则冲突

隐私权与不受伤害原则的冲突具体而言就是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的被泄露,可能造成艾滋病患者家庭破裂、失业、受到社会歧视等严重问题,艾滋病患者不仅会出现生活困难等现实问题,还会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危机。所以,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严禁社会工作者泄露案主的个人资料,以体现对案主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另一方面,出于对他人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需要,要求社会工作者介入时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无辜的第三者免受伤害。但遵循这种不伤害伦理原则,必将与案主的隐私权形成冲突。

(二)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资源获取正义的冲突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艾滋病患者在接受持续治疗的情况下,艾滋病患者得以存续生命。根据社会工作伦理中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每个自然人平等享有获得公共医疗资源的机会,以保证个体生存需要。对于艾滋病患者获得相关防治政策优惠条件和救助机会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但是在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践中,社会工作中在为艾滋病患者寻求社会资源时,往往需要向资源来源处登记或备案案主的个人信息。政府的相关资源大部分流向了那些信息公开的艾滋患者,资源使用的主要方向是筛检、治疗护理和社会照顾等,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反而造成一些隐蔽的艾滋患者不能获得这些资源。

三、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中的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权利有界限,追求权利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木利益和社会普通利益之中的,是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及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即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国家运用强制力予以保护。但是由于艾滋病患者属于特殊群体,隐私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受到道德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具体而言,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适当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是十分必要的。当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保密会导致他人受到健康或者生命的危害时,社会工作者就必须权衡利弊,采取艾滋病患者信息适度公开的方式,以保护第三者或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既符合防治致命性传染疾病危及无辜的普遍法则,也符合避免患者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伤害最小原则。

但在适度公开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遵循道德义务,将信息公开的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控制仅仅出于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考量,其他情况下,大众的知情权依然不能侵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相关立法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没有针对社会特殊群体隐私权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当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只能按照普通人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但艾滋病患者作为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对其造成的伤害是普通人无法比拟的。在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的过程中,因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对于案主隐私的保护与公开程度完全依靠社会工作者个人的工作经验,多数时候仅仅受道德标准的约束。信息公开的程度与标准模糊,也使社会工作者介入艾滋病防治的工作陷入困境。因此,急需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对特殊群体的隐私权进行特殊的保护。

笔者认为,可对我国现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适当修改,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范围、隐私权保护方式以及侵权救济方法等相关内容。在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出现隐私权与社会工作伦理相冲突时,有法可依,切实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利益。

四、小结

随着社会工作学科和实务在我国的发展,近年来,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我国政府的支持与肯定,逐渐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又一有效途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介入艾滋病防治的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特别是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学界仍有很大的争议,这些问题涉及诸多法学及伦理问题,仅靠社会工作单一的学科研究无法解决。由于笔者理论研究水平有限,加之文献的缺乏,上文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讨论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只要以法律为基础,联系社会工作的实务原则,基于实际情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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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宇阳(1991-),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R5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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