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留置权”
2016-02-01王樱茜
王樱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租金“留置权”
王樱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期租合同中,如果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依据撤船条款将船舶撤回从而终止合同,减少损失。为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承租人会将船舶转租,就会产生分租家甚至分分租家。本文将从the Western Moscow案研究船东索赔租金时,租金“留置权”的效力。
关键词:租金;留置权;国际法学
船东与租船人CMT签订一份以NYPE46为蓝本的期租租约,将MV.Western Moscow期租给CMT(租约一①)。租船人CMT以背靠背形式,将船舶期租给分租家OceanTask(租约二②),分租家OceanTask又将船舶分租给分分租家SeaTask(租约三③),分分租家SeaTask又将船舶转租给Sinochart(租约四④)。租船人拖延支付租金构成毁约,船东终止租约一并撤船。CMT也因分租家的毁约行为终止了租约二。船东向CMT索赔未付的租金、毁约损失及各项费用,共6百多万美元。船东根据租约一第18条“留置权”条款,通知了分租家及分分租家,并向英国法院针对二者申请了禁令。二者现向英国高院申请撤销该禁令。
船东对租家的索赔有:要求租家返还以停租为由扣减的租金;要求租家返还从租金中扣留的船上燃油费用;索赔租家毁约所造成的损失。法官分析虽租约中约定了租家有权从最后一笔足额租金中扣除还船时船上的燃油费用,但是此约定仅适用在租约因正常履行而结束的情况下,租家才有权从租金中扣除。但在租约因非正常原因而终止(本案中因租船人的毁约而终止)的情况下,租家无权主张从租金中扣减,只能主张燃油款。租家可以要求船东退还油款,但油款不能抵扣租金,因为船东并未违反任何船舶使用的义务,也未妨碍租家对船舶的使用。
租约一、二第18条均为“留置权”条款,根据该约定,可通过该船来实现的债权是“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租家以停租为由扣除的租金属于此类。但船东对租家毁约提起的损失索赔是否属于租约下所欠的费用?法官认为一般违约的损失索赔可被视为租约下所欠的费用。毁约的损失赔偿责任是租家违反首要义务而产生的第二义务,第二义务也应视为租约下的责任。因此,船东对租家的索赔请求可以通过运费“留置权”条款来实现。
对“留置权”条款中分运费或分租金“留置权”的性质问题,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费“留置权”条款属于衡平法转让,用以担保租约下船东收取运费/租金的权利。其本质是租家将分租约下收取分运费或者分租金的权利转让给船东,以担保租家支付运费或者租金的义务。债务人在收到行使“留置权”的通知(也就是权利转让通知)后,不得再向原来的债权人支付,船东可以通过要求分租家支付相应款项,来履行租家对船东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运费“留置权”条款中赋予船东的权利是一种合同上的特殊截取权。该条款中的lien是海事法律所独创的一种合同上特殊的非占有权。
法官认为,如果运费“留置权”条款中的lien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权利,船东无权直接要求分租家向其付款,只能限制租家不去接受分租家的付款或者要求租家命令将分运费、分租金支付给船东。如果分租家已经向租家支付了分运费或者分租金,分租家可能不会理会船东的禁令通知。为了确保各自的救济,分租家也可加入到对租家的诉讼中,但是船东没有权利直接起诉分租家。因此,法官支持第一种观点。
船东主张,根据“留置权”条款的规定,船东不仅对分租金享有“留置权”,对分分租金也享有“留置权”。法官支持船东的主张,认为在一个租约链中,如果租约中都有“留置权”条款,租约链最顶端的当事人不仅是租家权利的受让人,也是分租家权利的受让人。通过“留置权”条款,租家不仅可以将其在分租约下的权利转让给船东,也可以将其在分租约下的权利再转让给船东。在衡平法下,如果A同意将对D的债权转让给B,B又同意将上述债权作为担保转让给C。那么,当债务到期担保可执行时,D所欠A的债务在衡平法上将会被视为D拖欠C的债务。本案中由于租约一、租约二中都有运费“留置权”条款,在租约二中,分租家将分分租家所欠租金的收取权转让给了租家CMT,而租家CMT又将分租家所欠租金的收取权转让给了船东。分分租家拖欠分租家的运费,就可视为分分租家拖欠船东的运费,无论是分租家还是分分租家,对船东的债务都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债务为限的。
[注释]
①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英国法适用,在伦敦仲裁.第18条:That the Owners shall have a lien upon all cargoes,and allsub-freights,hire and sub-hire for 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including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②除了在租金和航速油耗的规定上有区别外,基本与租约一相同.
③船东对分租金没有lien的权利,租家有权对冲租金.
④主要以租约三为蓝本.
[参考文献]
[1]杨大明,陈晓山.承租人不付租金时船东的对策[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308-01
作者简介:王樱茜(1993-),女,汉族,山东烟台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