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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判词中的法律语言文化研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判词语言文化

高 景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清代判词中的法律语言文化研究

高景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本文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选取两篇清代判词为语料,采用语篇分析的方法,总结分析出判词具有文辞优美、个性鲜明、说理充分、重视情理和说服性强等特点。最后在分析判词的基础上,从语言风格、语篇结构、修辞和道德宣教四方面论述两篇判词给予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语言;文化;判词

一、引言

选择清代判词研究的原因是,古代司法语体最为规范的当数清代。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其司法语体是在历代司法经验基础之上形成的,相对比较成熟,因此“清代司法语体是规范化的楷模时代,司法语体规范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①”关于语料选取问题,本文选取了两篇当时的判词,一长一短,都是当时的司法语言。

二、清代判词的法律语言文化考察

(一)短篇判词

冯友兰先生父亲在清光绪年做县令期间,曾判过一个案子,案情大体涉及三角恋爱,其对案件作的判词如下:

呜呼!玷白璧以多瑕,厉时阶离魂倩女;焚朱丝而不治,罪应坐月下老人。所有两造不合之处,俱各免议。此谕。②

从语篇风格上看,这是一篇短小的四六骈体文,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也看不出司法判决的专用表述,和一般文学作品没有差别。但因为文辞优美,据说当时一县传颂。

从判词的逻辑结构上看,我们发现判词中并没有法条的内容,仅有审判官本人的说理,是“讲情理+出结论”结构,也就是说得出结论的依据是情理,情理取得了法律的地位。

(二)长篇判词

这里引用的是张船山的《拒奸杀人之妙批》:

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净;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仗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仗。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奸之用,则丁氏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仗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仗!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③

这篇判词的事实认定占绝大部分篇幅,可见这部分在判词中最重要。这里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事实介绍与论证理由相互穿插,叙述事实的同时也在进行说理,两者很难区别开。比如:在阐述三次刀伤各自特点的过程中,同时论证了造成不同伤口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与伤口形态的关系。判词中提到,“左肩一刃最为猛烈”是因“丁氏情急自卫”,“刀痕深而斜”是因“第一刀砍下者”;“右臂一刃”是因“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刀痕斜而浅”是因“刀未夺下,又被一刃”;“胸部一刀,刀痕深而正”是因“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通过分析发现,审判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同时进行事发原因的论证,且论证还占了很大篇幅。这说明,认定事实部分是判词最重要的部分,而论证分析事发原因又是认定事实部分的重点,所以论证分析部分是全篇判词的重中之重。前述分析表明,审判官在认定事实时把重点放在在分析事理上。通过深入分析来说服当事人。

引用法条部分自不必说。释法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且只说明凶器为男子所有。这是因为大部分释法说理已在认定事实部分作了论述。

最后一部分是”判后语”,内容主要是对女当事人为维护贞洁而反抗的赞扬。这是一种道德宣教,通过赞扬当事人来宣传当时所持贞操观念,教育判官治下的老百姓要学习这种行为。

三、考察清代判词法律语言文化的启示

(一)语言风格

分析判词后可看出,清代判词散骈兼备以散为主,文美词雅,且判词写成这样既有司法功能又兼美学价值。④清代判词使用文言文,当下判决书用白话文,这是不同点。但更不一样的是现在的判决书几乎都是千篇一律,没有突出个性。我有很深刻感受,我在法院实习时,曾学写过判决书。我发现同类案件,都有一个事先制作好的模版,写的时候先把庭审笔录上当事人的信息、查明事实之类的复制过来,其次才是自己的发挥,如此法官自由发挥的空间就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所以很难用严格细密的语言来对案件

进行说理论证和释法说理。且这种写法用久了,还会导致各类司法文书形成各自的套语,进一步挤占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说理论证的空间,比如刑事抗诉书末尾千篇一律的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⑤”,这使得文书更加枯燥。当然,并不是说我们要全盘效仿古代,而是说在写判决书的时候要更加注重语言的个性和说理的充分。

(二)语篇结构

两篇判词没有严格格式,不像现在的判决书严格划分事实、理由、主文等几个固定部分。而是把案情事实的叙述、理由的阐明以及判决的意见结合在一起来写,采取夹叙夹议的方式。阐明理由重在分析事理,论证是否合法合情。⑥

(三)语篇修辞

清代审判官并没有使用法言法语的严格要求,相比于运用法律,更多的是用情感的、道德的修辞来直接诉诸人们的心灵。⑦而这样在当时“礼法合一”的文化背景下,往往能够说到人们的心里去。我们现在强调法律语言要理性、要有逻辑,但在现实中,太过理性和太强调逻辑性的语言往往是冷冰冰的。这样的后果就是,当事人要么觉得裁判文书晦涩难懂,理解起来有困难;要么觉得文书语言没有人情味,从而怀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如此一来,裁判文书不但不能说服当事人,而且还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四)道德宣教上的启示

第二篇在判决完后还有一段”判后语”。在清代很多判词后边都会有“判后语”,不仅直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且还对对参加旁听的老百姓进行教育。这种对大多数人进行道德宣教的语言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审判官们从小读儒家经典,深受“尊德礼,卑刑罚”观念的影响,所以认为道德教化优于法律惩罚。因为道德教化是事前预防,法律是事后惩罚,教化虽需时日,但只要教化一成,人心已正,则可一劳永逸,且还可使民“有耻且格”。从百姓的角度来说,当时盛行“无讼”文化,大家都以打官司为耻,所以自然能够把这种宣教听进去。所以,从对话双方的角度来说,“说者有心,听者有意”,自然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注释]

①刘愫贞.论中国古代司法语体的规范化问题[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②冯友兰.三松堂全集[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1:21.

③汪世荣.中国历代判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0-111.

④刘愫贞.论中国古代司法语体的规范化问题[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⑤通过比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诉刑抗〔2015〕2号刑事抗诉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公诉诉刑抗〔2014〕62号刑事抗诉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京东检公诉诉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等得出.

⑥宁致远.浅谈清代判词的说理[J].学习与辅导,1988(11).

⑦赵静.中国古代判词的修辞蕴涵:说服与劝[J].当代修辞学,2006(4):72-76.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06-02

作者简介:高景(1992-),男,云南腾冲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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