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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分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违法嫌疑人

刘 玮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52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分析

刘玮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天津30005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除了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健全法治制度外,同时对于发现案件的真相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虽然对非法证据提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在刑事取证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容易出现非法取证现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获取过程违法且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维护法治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我国虽然对于非法证据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少。相关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缺,但是其存在粗糙、浅显的问题,能够指导司法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不同国家对于非法证据的解释虽然各有差异,但实质大多相同。联合国对于非法证据的诠释为:用酷刑、不人道或非法形式获得的信息或称述。欧盟国家则认为其是非法获得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证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为:采集方法或程序不合理,侦查人员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或使用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

目前学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实质排除非法获得证据或供述方法的统称,也就是指执法机关必须采用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也有学者认为,各个国家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不同导致其排除条件和范围存在差异。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采用不正当途径或违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这样才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观念。

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立法

为了统筹司法实践的执法力度,解决违法取证这一问题,必须要对非法方法进行详细说明,从而规范司法取证。现代社会中,暴力执法和逼供的现象越来越少,但变相逼供等方式层出不穷,例如不让嫌疑人睡觉、用灯光刺激其研究、不给喝水或禁食等变相逼供方法,以及辱骂、恐吓、威胁等不人道行为,使得嫌疑人备受折磨。这些方法虽然表面上不会给嫌疑人带来身体上的明显损伤,但实际上心理承受了极大的折磨,为了避免这些折磨,嫌疑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供述。模糊的规定和用词,使得人们无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给执法机关违法取证创造了一定的空间。笔者认为刑法中需要对非法取证行为或方法做出详细规定,并将已了解的或现实存在的方法进行称述,从而指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应用。例如德国《形式诉讼法典》中明确指出:嫌疑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自白,不能用虐待、疲劳、伤害、药物、折磨、欺骗、恐吓或催眠等方法逼迫嫌疑人供述。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施强制。笔者以多年工作经验建议,通过采用明确规定的方法,能够更好指导司法人员掌握取证标准和尺度。此外,执法人员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在非法取证中也比较常见,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对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这主要是由于这些方法会导致证据失真,失去其根本意义。应当立足与未来长远发展,将“诱导、欺骗”作为不正当取证方法,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

(二)健全相关制度建设

①完善审讯录像制度: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因此其具有较高等证明力,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但是也有一定规定限制了其的应用,例如录音录像与笔录记载有出入,导致案件审讯受到影响,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一般是采用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进行采集。此外,需要细化审讯录像制度的流程和规范,并且重视这一制度的落实,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与作用。②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全球中有许多国家都应用了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模式,例如美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但是我国对于这一制度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同时,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需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③建立健全惩罚制度:非法证据违背了法治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损害嫌疑人的切实利益。但是违法取证还达不到犯罪程度,无法对违法取证的侦查人员进行刑事追究。笔者建议需要加大对违法取证的惩戒力度,可以给予降级、撤职、停职等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被迫害者经济赔偿。

三、结语

文章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旨在推动我国司法取证的建设,保障我国法治建设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1]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J].现代法学,2014,26(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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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龚举文.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以查处职务犯罪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0(2):127-132.

D925.2

A

2095-4379-(2016)30-0178-01

刘玮(1982-),男,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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