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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涵义

2016-02-01贺海燕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宣传教育法制公民

贺海燕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浅析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涵义

贺海燕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提出,法治教育成为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希望从厘清“未成年人”与“青少”年的差异,明确“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明晰“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涵义

一、厘清未成年人与青少年的差异

青少年是按照年龄划分,介于童年与成年之间的一个成长时期。姚建龙教授认为青少年应界定为“已经年满14周岁、但是还未满25周岁的人”①。康树华、张小虎在其主编的《犯罪学》中指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界定为从一个人出生开始一直到25岁。而在《中国青少年发展状况报告》(1992年)一文中,明确的界定“少年”的年龄是6岁到12岁,青年的年龄是15岁到35岁,故青少年的年龄应是6-35岁。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对于青少年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关于青少年的年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的出现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至今,我国乃至世界都没有对“未成年人”形成统一的概念表述或界定。联合国在众多争论中,最终对未成年人作出了如下规定:“未成年人,系指依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之规定”。②例如在美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而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为十八周岁以下公民。

由上文可知,“青少年”的年龄分布最大值定位于6-35周岁,最小值定位于14-25周岁,而“未成年人”的年龄则相对稳定的限制在了0-18周岁。因此,在提到“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时,两者准确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比如,在“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中,其所涵盖的对象应该仅限于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于已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他(她)在读于幼儿园、小学、中学或大学,或者已经参加工作,都不在“未成年人”的范围之内。但是对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如果按照其年龄最大范围来讲,其中就包括了所有6-35周岁的公民。其范围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小学、中学以及大学的学生,此外还包括了很多已经参加工作、甚至结婚生子的青年人。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表述较“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更为妥帖。这样一是可以更有利于从主体上区分法治教育与犯罪预防;二是因为青少年所涵盖的对象范围更为广泛和丰富,有利于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三是正确区分“未成年人”,在刑事领域就更加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明确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至此,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中期(2014年10月)所称的“法制宣传教育”已成为历史并载入史册。从“法制”到“法治”的改变,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彰显了国家对法治建设理念的深刻认知与法治建设背后所追求的价值认同。

(一)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首先,法制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是一种与经济制度或是政治制度等同概念,是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最大化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法治是一种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倾向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它不仅仅是一套制度,更是蕴含着支撑这套制度运行的“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理想与精神意义的概念。其次,对于法制来说,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其所维护的是当前的统治秩序,也就意味着“法制”中的“法”,可能是约束权力、维护民主的“良法”,也有可能是损害民主权利、妨碍社会进步的“劣法”。相比较,法治则彰显着法律的至高权威,其所维护的是保障自由与民主,制约权力,维护公平与正义,因此就从本质上决定了“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体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第一,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与法治相比较,法制是较低层次的,法制规定的好坏,与法治能否真正实现有着密切而直接的关系。如果实现了法治,则是以完备良好的法制作为基础。第二,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因为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只有完备良好的法制才能更好的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从而实现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第三,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因此,要明确“法治”与“法制”的含义,正确理解“法治”与“法制”的关系,即“法治”包含“法制”,“法制”仅仅是“法治”的一个部分,从而确保在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的客体,保证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明晰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

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指针对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宣传教育的对象集中于所有的中、小学校园,宣传教育的内容应该包含法律、人权、民主等主题,核心概念包括法律、权力、公正、自由、平等。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应该一种法治价值观的在教育和生活中的培养与树立,其中应包括对研究法律相关问题的能力、思考和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能力、用法治观念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能力。广义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而是泛指社会上一切对未成年人有影响作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比如家庭法治宣传教育、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的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比如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消除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和条件。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对严重的不良行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加管教。充分发挥社区和未成年人管教所的矫正功能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回社会。

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将未成年人法治宣传与预防未年人犯罪混淆,即在学校在进行青少年法治教育时,习惯性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主要方向,把法治教育课设成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但事实上,一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是因果关系。即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必然包含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和目标,以期达到建立民主、法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包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换句话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在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要明确各自的含义以及彼此的关系,才能确保工作开展时有的放矢。

[注释]

①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34.

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王涛.初中生法制教育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D920.0

A

2095-4379-(2016)30-0102-02

贺海燕(1988-),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法学硕士,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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