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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2016-02-01吴金苹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银监会网贷借贷

吴金苹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吴金苹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在法律性质,规制对策上都存在着争议,法律规制依据不足,自律监管也尚在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宜在银监会牵头,联合联合多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功能性监管的框架下,在具体监管上设置市场准入限制、资金存管、保护消费者等具体监管手段,以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是指脱离传统的资金媒介,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新型借贷模式。近十年来,P2P网络借贷在全球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自2012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呈井喷式发展,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3月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已累计达3984家,累计交易金额1364亿元,发展速度尤为迅猛。与此同时,问题平台也不断增多,平台发生卷款跑路或倒闭现象不断出现,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同时对金融监管也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2007年P2P网贷平台进入我国以来,已经历近十年的发展,其发展脚步几乎与世界同步,但是在平台的监管上我们仍然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工信部等部门都在自己部门职权内进行监管。2011年银监会《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首次就P2P平台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了提示;2015年1月银监会进行部门调整,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明确的P2P网贷监管机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尚无法构成对P2P网贷的有效监管。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基本问题

(一)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对其监管的方式和以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对我国网贷平台要进行监管首先解决的前问题。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性质。但学术界对平台的性质还是存在着争议,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平台应当回归信息中介最初的角色,以防其过多的参与借贷进而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台是一类特殊的类金融机构,涉及到相关的金融业务,因此不宜将其定性为信息中介。

(二)P2P网贷平台的规制对策存在争议

有学者将网络借贷还原到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网络借贷平台只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人,并不涉及到金融牌照的问题,也无需用金融法对其进行规制。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有刑法来规制,理由是: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的认定有四个标准:非法性、公开宣传、回报承诺、面向公众。当网络借贷平台符合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时,由刑事法律对其取缔,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各种观点的争议事实上是,在网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问题上,并没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

(三)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无实质的法律法规对其准入和实际运营上进行规制。现行主要依据《公司法》对其进行监管,但《公司法》在准入和实际的运营上并无特殊的规定。同时由于目前监管尚处于试探阶段,现存能够对其能够起到规制作用的法律法规等不一定适用对它的监管。因此平台尚处在一个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

(四)自律监管尚不成熟

犹如P2P网络借贷行业一样,行业自律在我国发展也处于较晚的状态。各自律组织也出台了相关的自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网贷行业的自律监管。但在行业标准上,众说纷坛,莫衷一是。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具体监管制度之构建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应信贷市场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所不愿触及的市场,是实现普惠金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的性质;将P2P网贷平台纳入银监会新设的普惠金融工作部进行监管,同时银监会牵头联合联合多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功能性监管。

(一)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准入制度,只要平台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到工信部申请《IC许可证》,这些步骤完成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如同上文说到,这种准入制度无疑过低。笔者以为,P2P网贷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从事的也是一种金融业务,银监会作为其监管部门,在准入上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事前审批,同时在注册资本上也应当实行一定的限制。在英国,ZOPA、Funding Circle和RateSetter于2011年成立英国P2P借贷行业自律协会,发布的十项运营原则①。运营原则中对网贷平台的最低运营资本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媒介推销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以下简称《监管方法》)规定:平台的最低资本按其静态最低资本与动态最低资本孰高确定,静态最低资本为5万英镑(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2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以平台贷款资金总额为基础采取累进制计算②。

(二)客户资金管理制度

在交易结算过程中,我国P2P网贷平台通常要求出借人把资金打入其第三方账户中,然后经过平台的账户把资金转给借款人。在资金的运作程中,网贷平台开设的账户形成了中间账户,并拥有支配账户资金的权利。目前,该账户基本上不受监管,客观上为非法集资的提供了温床,平台把资金挪作他用甚至跑路的概率性也大发提升。在国外的监管规则中都很重视客户资金的安全,英国的监管规则要求公司须将客户的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隔离,存放单独的银行账户,并要求每年应由外部审计师审计。

(三)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内P2P网贷平台对自身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却很少披露,对此投资者对风险难以做出合理的判断。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就是立足于平台的信息披露。英国的《监管方法》要求平台应向出借人披露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违约情况,回报率及担保情况等相关信息。另外,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平台应向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交包括财务状况、客户资金状况、每季度贷款信息等在内的详细报告。因此,我国应当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情况、坏账率等等。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平台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并有权对网贷平台进行检查,以便及时了解平台风险和运营情况。

(四)投资者保护制度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首先,可设置借款人的最高借贷额,如果借款人借入款项超出其还款能力,那么未来的违约率将会大幅度的提高,对此可以参照2013年11月银监会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③。这将极大地降低借款人的违约率。其次,在投资者方面,规定投资者在网贷平台的投资上限。P2P网贷有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者将大量的财产投入其中,其投资风险带来的损失将大大增加,可考虑将投资上限设置在投资者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之内。

(五)市场退出机制

在P2P网贷平台因各种原因退出市场时,国外均强调尚未到期的借贷合同需要得到继续有序的管理。Prosper和Lending Club均有破产后备计划,当平台破产时,就会有第三方机构接管平台,继续运营服务。目前,我国平台数量还在增长,但随着监管政策明朗,很多不合格的平台都将面临淘汰。因此,确立一套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合理保障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需要把投资者尚未回收款项得到妥善收回。

(六)征信体系建设

在英美国家,完善的征信体系对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好的保障作用。在美国,有FICO评分体系,第三方征信公司等向P2P网贷平台提供信用评分,平台据此可作出等级评定,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征信体系是P2P行业的控制风险的重要渠道和手段。现阶段P2P平台无法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双方都无法进行沟通和管理。因此平台的通常做法是黑名单曝光,同时尝试建立自己的征信体系,如果平台的黑名单机制能够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这对P2P平台来说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十项运营原则包括:高级管理层、最低营运资本、客户资金隔离、信用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反欺诈、平台使用规则、客户沟通、系统建设、投诉处理以及平台有序退出等内容.

②平台贷款资金总额为5000万英镑,最低资本比例为0.2%,以此累进不同的贷款资金额度,有着不同的出资比例.

③详见银监会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1]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

[2]姚海放.网络平台借贷的金融法规制路径[J].法学家,2013(5).

[3]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监管[J].法商研究,2013(5).

[4]刘然.我国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5(4).

[5]吴晓灵.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

D922.294;D922.28

A

2095-4379-(2016)30-0087-02

吴金苹(1991-),男,汉族,江西赣州人,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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