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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探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集体性调解机制人民法院

曹 强 罗 晶

1.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 鞍山 114000;2.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辽宁 鞍山 114000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探究*

曹强1罗晶2

1.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鞍山114000;2.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辽宁鞍山114000

经济波动、产业调整、国际环境等因素引发的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或者工作机会的丧失,使得近年来,我国集体性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呈上升趋势。如何更加有效地解决此类争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本文仅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角度,探讨调解机制的合理构建对争议解决的重要性,建议通过庭前调解、判前调解的方式,力争使调解在解决此类争议时发挥更大的作用。

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庭前调解;判前调解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尤其近年来,东北经济在全国垫底,很多地区产生了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数量上升的情况,这倒逼我们思考寻找更为有效地解决此类争议的方法和机制,调解——是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机制之一。

一、准确界定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争议认定为集体劳动争议,学界对此尚未形成同意的认识。为行文之需,笔者在此引用学者谢德成、王天玉的观点,“集体劳动关系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法律基础,以劳动者团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所形成的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此类劳动人事争议具有突发性、无序性、涉及范围大、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

二、纠纷解决调解机制——从调解到“大调解”

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软性方法,由获得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居中介入其争端,协助双方达成解决协议,最终化解纠纷。这一方法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弱对抗性、低成本的特点,易于被人们接受,且纠纷一旦被解决,没有后患。

盛行于当代的调解制度,其思想根源来自于儒家文化。我国从古至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这一方式也逐渐被西方社会广泛学习借鉴,以美国为例,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数量占纠纷解决数量的比重正在大幅度上升,其范围包括诉讼和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大调解”是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实践,并由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6部门于2011年4月22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而使得调解工作被全国化和制度化。

三、人民法院审理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机制

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一旦进入到诉讼环节,通常矛盾双方已经比较激化。诉讼是一个历时较长的过程,人民法院一定要妥善利用这一期间通过科学的方法尽量促成争议的化解。

(一)庭前调解

调解原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调查,尽量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并以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获取双方的充分信任——这是进行有效庭前调解的基本前提。找到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双方尽量提供相应的证据,利用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机会,让双方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分别谈话,了解双方真实的想法,找到双方达成契合的机会点,力争解决争议。

(二)判前调解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都对证据情况、诉求有了更清晰、客观的认识,法官的重要工作就是让双方的诉求都更加客观、理性,避免受到其他案外人的误导。不到不得不做出裁判结果之前,一定不能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的可能机会。有的国家,已经将调解作为司法解决劳动争议的强制性程序。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在须进行言辞辩论的劳动法一审判决和裁定程序前必须经过调解。这一做法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四、结语

诚然,调解是解决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首选,但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态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否能够调解成功也取决于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心态。但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考虑,调解机制是我们绝对应当高度重视、充分作为的一种选择。忽略了它,等于关上了解决争议的半扇门。

[1]董保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2]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谢德成,王天玉.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目标与规范重点[J].当代法学,2010(2).

[4]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J].法学研究,2004(6).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研究课题《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项目编号:2015SPZX01)的阶段性成果。

D922.5

A

2095-4379-(2016)30-0050-01

曹强(1979-),辽宁台安人,硕士,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罗晶(1990-),辽宁鞍山人,学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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