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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理论研究

2016-02-01夏立杰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夏立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理论研究

夏立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民法,乃生民之命,西方国家将其称之为“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如影随形。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立法完善

作为民法动态财产权项下的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源远流长,了解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方能公平、公正地实现自己和他人效益的最大化。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鼓励善行,提倡义举,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罗马法学家彭梵得认为,当罗马人说债产生于准契约时,指的正是无因管理。①根据我国民法,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事实行为②。

(一)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如消防员的救火义务,约定义务如雇保姆看管小孩。行为人履行相关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意思。管理人主观上具备为被管理人利益而管理的认识,若纯粹为自己的利益,或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若管理人兼为自身利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则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而进行的处理、保存、改造行为皆可,即使管理没有实际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认定。例如台风到来之际加固邻居房屋但终究不敌台风,也应肯定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

(二)管理人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他人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上例加固邻居房屋所付成本和劳务。管理人原则上没有报酬请求权,但存在悬赏广告的除外。

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中遭受的损害,如帮邻居救火被烧伤产生的医药费。管理人可向受益人追偿,但受益人损害不得向管理人索赔。

(三)管理人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行为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构成不当无因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旨在矫正缺乏法律原因的利益变动,纠正社会经济中利益失衡的现象③。该制度源于罗马法,盖尤斯曾在《法学阶梯》中认为债的发生产生于契约或私犯④。但并未形成不当得利,只是就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规则。

(一)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实践中,由于银行失误导致账户上多出款项,银行对此具有合法占有的依据,而获益人没有。已过诉讼时效之债,债权人受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如生父母接受养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亦不构成。

2.一方获益。获益是因为一定的实施而导致其财产的增加或不减少⑤,一般指财产利益,而身份利益为反射利益,一方获益不以另一方受损为前提,故不属不当得利之范畴。

3.一方受损。不当得利中的“受损”应区别侵权中的“损害”,不当得利制度并非旨在填补损害,而是纠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并通过剥夺行为人的获益来实现不法行为的功能⑥。一方受损不得自己主动放弃,如停车场管理员自行为车主洗车后索款,本质为故意使自己受损而给付,不属不当得利,受领人无需返还。

(二)法律效力

1.原物与孳息。返还不当得利原则上应包括原物与孳息。获益人主观善意,仅返还现存利益即可。获益人主观恶意,需返还所受利益,或以合理对价予以返还。

2.其他收益。例外情况,获益人将银行合法占有的款项用于投资理财,获得其他收益。应当扣除相应的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三、立法完善

作为我国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最基本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和与其相关的条款内容简略,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不便,因而有必要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学者们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最后为未来的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制度提出设计构想。

四、结语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制度在广义的民法学科体系下,仅是冰山一角,纵观我国经济建设的瞩目成就,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当下人口多社会关系复杂的形势,加强民法对各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以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最终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保障。

[注释]

①[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96.

②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565.

③郭明瑞.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88(2).

④[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63.

⑤郑玉波.民法债遍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2.

⑥梁慧星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96-01

作者简介:夏立杰(1995-),男,贵州贵阳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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