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探究
2016-02-01孙爱东
孙爱东
(550100 中共罗甸县委党校 贵州 黔南)
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探究
孙爱东
(550100中共罗甸县委党校贵州 黔南)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各个层面的法律规范程度也得到了加强。在劳动法领域当中引入惩罚性的赔偿就有着实质性意义,基于此,本文主要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其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引入重要性加以分析,然后对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问题和惩罚性赔偿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引入策略进行探究,希望通过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能够对劳动法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动法;惩罚性赔偿;问题
近些年我国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做出极大的努力,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法律体系的完善化就显得比较关键,这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我国在对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对立法及解释论的研究相对比较少,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结合方面存在一定的阻碍。通过从理论层面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将对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其在劳动法领域中引入的重要性
1.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分析
惩罚性赔偿在法律性质上有着公法和私法的责任属性,这也是社会法的责任。作为法律的责任,主要是受到相应损害后产生的对相关主体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从责任方式上来看,有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所以从法律责任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理解就比较的明确,在补偿性以及制裁性的功能上体现的也比较突出[1]。如果是从一般规律进行概括来说,在损害填补功能方面也比较的突出,这一填补主要就是填补金钱难以衡量的损害以及社会性的损害。还有是在惩罚功能方面,这就和刑事以及行政的责任惩罚功能有着相应的不同。对这些赔偿功能的详细化了解,就比较有助于对惩罚性赔偿作用的充分发挥。
2.惩罚性赔偿引入劳动法领域的重要性分析
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劳动法领域当中就比较重要,劳动法作为对劳动者保护的重要法律,充分重视其公正公平性。在我国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违法的行为,主要还是通过刑事责任进行规制,在实际的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惩罚性赔偿中的原理对惩罚性赔偿的激励作用比较重视,对劳动法的执法效率的提升就有着积极促进作用,能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劳动法当中有着其重要性,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在实施的正当性上能得以有效体现,能有效弥补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严格划分存在的缺陷[2]。在对惩罚性赔偿归属劳动者层面有着其正当性。从一般原理来看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案件主要是被告侵害行为对社会大多数利益造成损害,在合同领域中以及侵权领域中的应用比较多。
二、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问题和引入劳动法领域的策略探究
1.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分析
从当前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从适应的主体来看主要是消费者,消费领域中对这一制度的应用比较广泛。从近些年对赔偿性的赔偿应用范围的问题研究上有了发展,一些学者提出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如在环境侵权以及证券侵权等层面的应用有着相应的发展,但从整体上来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应用范围还相对狭窄。
另外,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设计方面尚未体现出科学合理性,在这一方面就要充分重视。惩罚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随意性比较大的问题,在实际中表现的比较突出[3]。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剥夺违法行为人获得利益实现一般社会预防,倘若是采取固定标准及数额加以限定就对其功能的发挥有着影响。所以在金额设计上既要体现出科学性,又不能过于随意。
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比较缺乏构件把握的灵活性,缺少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一般性规定。要充分注重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比较有利于惩罚性赔偿法律效力的体现。
2.惩罚性赔偿引入劳动法领域的策略探究
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劳动法领域中,对当前的社会发展比较有利。将惩罚性赔偿应用到劳动法中,能让实施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违法行为获得收益,从而达到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要从三个层面进行重视,一是注重适用的条件,要将恶意侵害以及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不法行为作为适用的条件[4]。二是彰显惩罚的功能,对惩罚性赔偿是补偿赔偿外的额外赔偿加以强调。三是在具体的应用范围上要充分重视,只有确定了惩罚赔偿的范围,才能使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类型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前者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对相关劳动者遭受损害的充分补偿,后者则是对用人单位的追加赔偿,详细来说就是补偿提起诉讼的劳动者的损失以及其它受害者的损失等。对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原理进行遵循,和补偿性赔偿构成要求相符合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5]。在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劳动法领域中时,对赔偿的归属方面也要能得以充分的考虑,对其他受害劳动者的全面赔偿要能得以充分重视,以及对受损社会整体利益象征性赔偿也要进行充分重视。只有从多方面注重惩罚性赔偿的科学性和社会适用性,才能有助于其作用价值的充分发挥。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惩罚性赔偿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应用,要从多方面进行充分考虑,在策略的应用中要和实际相结合。只有从基础层面上进行有效加强完善,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效果得以良好呈现。此次主要从理论层面对惩罚性赔偿在劳动法中引入的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有助于实际的发展。
[1]黄婷,陈乃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述评与展望:实体与程序[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2]李友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6)
[3]王勇.论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扩张与限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03)
[4]高杭.论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中的设置[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2)
[5]王凯,朱建超.惩罚性赔偿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3)
孙爱东(1984~),女,河南省新乡市人,工作单位:中共罗甸县委党校,职务:教师,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