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2016-02-01肖杰
肖 杰
邵阳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4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肖杰
邵阳学院,湖南邵阳422004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了行政权力的各个方面,由于初期缺乏合理管控,导致权力遭到了普遍滥用,在短时期内就导致了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激烈冲突,在此过程中对社会公平原则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传统规制路径,特别是传统立法规制由于其固有缺陷和泛化的特点导致对应到中国行政权力运行现实时表现出规制效果不佳的状况,己然无法满足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中国的发展,文章旨在解决提高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有效性的问题。以实用性和适应性为目标,立足现有规制思路和具体行政权力特点,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让行政权力再次回到健康运行的轨道。
关键词: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立法;公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的有效利用可以平衡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权力亦导致腐败,不当的运用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对行政机关失去信任。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他是如此危险,以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立法规制,使行政法治的理念得到更好的贯彻与实现。
首先,在立法上应明确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与幅度,应尽可能地做到具体、明确,减少弹性和模糊性用语的表述。(1)全面立法。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定是很多的,而对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规定则较少而且较含糊,这就为许多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留下了发挥空间,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就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滥用裁量权而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2)明确范围。我国法律规范中弹性条款过多而缺乏操作性,“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起人为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因此立法者应尽量缩小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如对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对具体的处罚“档次”以及法定适用条件做出界定,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资格和条件,来界定它所享有的权力的内容、范围和时空界限等。(3)加大法律解释力度。法律用语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内涵的理解各有不同,各方都想对法律做更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意图及时做出相关解释,减少法律的模糊性,使法律按照统一的标准得到遵守与执行,这样才利于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质量与效率。
其次,为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欠缺,导致难以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正当行政程序观念。”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项行政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而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1)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即:公开的行政计划、公开的政策说明、公开的事实、公开的理由、公开的先例、公开与公平的非正式程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彻底根治腐败的良方妙药,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告知并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并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还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告知相对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并对于涉及相对人重大合法权益的事项,应按照相对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举行听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于一些特别紧急的事项,如事前不能举行听证,则事后应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3)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但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活动影响较大,而且救济制度在操作上还存有有许多漏洞,因此应继续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济,同时也可以间接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效地促使其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自由裁量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伴随着社会发展,复杂的公共管理现状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在新时期明确了其存在的独立价值诉求。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路径,传统的立法规制已然不能满足现代行政权力的快速发展,社会管理范围扩大导致政府需扮演丰富多样的公共服务角色,履行性质各异的公共权力,所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己不再能停留在过去的普遍规制原则层面,而是应该向前推进,进入差异化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于丽平,穆丽霞.探究行政自由裁量权[J].行政法学研究,2007(2).
[4]孙爱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程序控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
[5]姜明安.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2(1).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90-01
作者简介:肖杰(1987-),男,汉族,湖南城步人,硕士研究生,邵阳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