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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2016-02-01侯炳泉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

侯炳泉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福建 惠安 362100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侯炳泉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福建惠安362100

摘要:现代社会很多人都缺乏一种诚实守信的品德,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如此。如果将诚实信用原则很好地运用在民事诉讼当中,不仅能对诉讼参与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还能健全其运行机制。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同时结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司法中只要用来约束参与诉讼案件的人员,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审判人员。而在法律条文中,不管有没有涉及体现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将它运用在审判当中,作为审判的参照物。若当事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要让诚实信用原则贯彻落实在司法中,那么在司法体系、原则的责任制度、法官的选择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做到严格监管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

一、适用的对象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对象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出现不同意见的关键点就在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对象范围应不应该包括法院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

认为适用的人的意见是法官及法院参与了诉讼过程,所以应该包括。[1]认为不适用的人认为一方面司法中不诚信的大多是诉讼双方,与法院及法官与关,另一方面法官的工作特殊,他们是裁判者,职责高于原则标准且行为是否诚信难以分辨,所以不应该包括。结合现实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针对诉讼双方实行的,但凡参与诉讼的人员都应该包括在内,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

国外学者中,德国与韩国学者认为适用,只是原因有所不同,日本学者则同样分成了两派,两派观点的重点各有不同。但以我国立法精神为基础来谈,应该是适用的。

二、适用的表现

上文已经提到使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诉讼双方还包括法院,所以使用的表现也分为当事人的不当表现和法院的不当表现。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包括以下四种。一,参与诉讼的一方使用见不得光的方式使诉讼情况有利于自己,如取得对自己有好处的管辖法院时使用违反诚信的方式。二,参与诉讼的一方许下承诺诱导另一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之后反悔损害另一方利益。三,参与诉讼的一方诉讼时怀着恶意,利用诉讼来损害他人利益或影响法院工作等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归类于滥用诉讼权利。[2]四,参与诉讼的一方通过在诉讼的某个环节做手脚,致使另一方在不明情况的状况下做出被认为是不遵循城市信用原则的事情。以上四种情况,就是常见的几种当事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法院的不当表现为以下三种。一,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从而使参与诉讼的某一方的权益。如无故使参与诉讼的一方无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满足条件就改变诉讼程序、不对庭审秩序进行管理等。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官没有做到公平公正,没有平衡双方利益。如在鉴定证据真假时,没有做到公正鉴定,导致鉴定结果与事实相违背。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没有做到诚信,如错误解释法律意思。

三、适用的后果

适用的后果即为在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参与诉讼的人员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根据参与诉讼人员身份的不同分为两个方面,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官的行为后果。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性责任和实体性责任。[3]

程序性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没有介入行为直接符合诉讼法上的效果,这种情况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效果也不被认同。另一种是参与诉讼的一方的行为在没有法院的介入下就不能产生诉讼效果。这种行为如果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产生的诉讼效果也不予通过。实体性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诉讼人如果在诉讼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则诉讼人就有了刑事责任并被依法处理。侵权责任则包括陈述内容不真实、恶意诉讼和随意使用诉讼程序等行为,在此行为之上一旦损害他人权益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一旦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他需要承担的后果有接受当事人或法院的回避要求,退出该民事诉讼案件,严重时会被追究责任,轻一点的会被通报批评,重一点的会被给予处分。另一方面,国家赔偿义务法官也有可能承担。

四、结语

只有参与诉讼的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机制才可以发展地更好。将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在民事诉讼司法中,可以促进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的行为符合诉讼规范,还能提升诉讼水平,推动法官在司法裁定中做到公平、公正。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法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对象、表现、结果的分析,明确了诚实信用法则的可行性,有利于实现其价值和作用。[4]

[参考文献]

[1]王亚新.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以日本民事诉讼立法经过及司法实务为参照[J].比较法研究,2012,05:32-43.

[2]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6:153-158.

[3]黄维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D].中国政法大学,2014.

[4]巢志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象、问题与完善——兼以法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论与实务判例为参照[J].比较法研究,2015,03:137-154.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66-01

作者简介:侯炳泉(1983-),男,汉族,福建惠安人,硕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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