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2016-02-01马文静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研究

马文静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马文静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对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并且在这个发展趋势下,宪法司法适用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之所以会出现宪法司法适用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具体,无法保障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这就要求一些专家不得不重视这一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立足于现实,要适应中国发展的基本情况。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完善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本文主要立足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根据宪法司法适用背后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能给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研究;法律监督;立法问题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具体状况发展这十分严峻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扑面而来。并且高新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加快了人民群众信息接收的速度,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由他们品头论足。例如前几年的几个轰动一时的案列,都吸引了众多人民群众的注意力,高度激发了他们对法律关注的积极性,而这就让宪法司法适用进入人民的视野中。

一、宪法司法适用提出背后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宪法司法适用,就是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直接将宪法作为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作出判决,从而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的这个过程。也就是说宪法的规范在司法领域中获得普遍的尊重,并且由法院加以利用的这样一个过程。之所以宪法司法适用的提出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其最关键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生效后已经将近35年的时间,但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导致许多宪法中的法律并没有确立具体的法律进行落实,许多法律条例仍然在纸面上没有得到落实。其中,最明显的当属平等权。即便是在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在男女不同性别中的不平等仍然十分明显,并且是深深刻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而无法祛除。国家尽管提出平等权,但没有针对平等权做出一些相对应的法规进行落实。

第二,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缺乏具体实行的可操作性。所谓的宪法监督指的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案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我国宪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将这种监督管理的体制落实到实处中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监督权属于立法上的监督权,立法权一般不涉及具体个案,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更不能以立法上的监督来代替司法上的适用,况且立法监督也代替不了司法适用。从而使得现阶段我国法院缺乏必要的权威的法律支持,导致社会上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得一些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和相关部门进行的有效保障。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跟不上时代的潮流。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政府的一些体制应该紧紧跟上时代的潮流,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改革。然而我国在司法体制,主要是在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进展十分缓慢,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热烈的关注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其目的在于希望我国法律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充分的肯定。

二、如何解决宪法司法适用背后存在的问题

人民群众之所以要求相关部门展开研究宪法司法适用,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希望公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希望宪法中规定的所有条例都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彻底的实现。并且对于一些基层人民群众来说,只要完成这一目的,即便不是采用的宪法司法适用这一途径,也是无比赞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在宪法司法适用背后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尽快促进宪政的立法来取代仍然在商讨过程中的最高法院法。宪政的立法主要是以宪法为主要参考条例,保障公民各方面的基本权利顺利实现的具象化的法律。人们之所以讨论宪法司法适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目前宪政立法不充分着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目前社会上引发人们关注的案件表现出来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想要解决一些权力存在着立法缺失的问题,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得不做出的努力。我国立法的主要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加快人民代表机关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实际的问题。解决这种实际问题,远比利用法院造法等混乱的方式有效的多。

第二,采取一些切合实际的步骤来加强宪法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可以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专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诸如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等机构。同时,相关部门必须要赋予这一部门普遍的监督管理权力以及约束权力,同时还有一些资料的审视检查权利,以及要求相关负责人员针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具体合理的解释潜力等。比起西方发达国家以及美国的成熟法律体制来说,我国的制定法制度以及法律的传统和法律建立的体制以及我国社会传统发展基础上的不同,无法使用西方先进的法律体系作为借鉴的主要体系。然而法国或者奥地利等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借鉴和参考,因为他们在针对一些违反宪法的问题中,并不是由一些普通的法院来行使,更是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负责。而美国这种依靠普通地方法院来进行监督的体系,是与他们的法律体系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

第三,对于宪法的修理和改正,或者对先发一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必须要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并且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使用,在司法机关内实行不同法律法规的合理分配,从而加强不同宪法之间的间接使用。同时在此基础之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法律具有特有的法律解释权利。

三、宪法司法适用所坚持的基本思路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宪法为适应不断发展社会而所必须要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人民用来保护自身权利最后致命的武器。基于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要想将宪法纳入司法适用的范围内,相关专家就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思考。

(一)针对这一趋势,设立宪法法院,如同其他司法一样,建立完善整个宪法诉讼的体制。依靠着全国人大,设立宪法法院。法院受全国人大直接监督,并且法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做具体的情况报告。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宪法来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判决,更好贯彻宪法司法适用问题。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章制度均涉及到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司法适用这一趋势,必须要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宪法诉讼的整个程序和体系。因此,要保证宪法司法适用顺利发展,必须要先制定相关法律来完善整个诉讼制度,从而减少因为案件而产生的矛盾。

2.在进行宪法司法适用案件审判之前,必须要明确宪法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关系。

(二)全国人民法院拥有对宪法的最高解释权。之所以选择全国人民法院而不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作为全国最有权威的对宪法拥有最高解释权的机构,是因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他们对宪法的解释会首先从立法时的考虑或者人民群众的立法权为基础进行解释。这些机关一般对宪法的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进行解释;第二则是从对于自己所制定的宪法的理解方面进行解释。而这也是立法机关本身做具有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他们可以从理解的基础之上对宪法进行解释。但也正是这种基本性质也决定了他们无法成为专门的宪法条文的解释机构,只能一直作为宪法的立法机关而存在。而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好相反的法院则正好弥补了全国人大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它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一直坚持着依法治国,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在任何案件中都强调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有着对宪法至高无上的解释权利。

四、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一)宪法司法适用的必然性、必要性

根据前文中的叙述,可以发现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实行还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作为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无法在案件中得到适用,那么案件中所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在于宪法中所提及的人民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等,还么有被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解释。因此,这就容易在发生涉及这些权利的案件中,公民的这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无法得到保护,甚至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2.在当下社会中,政府与人民不再是传统中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因为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竞争十分激烈,自然而然出现“优胜劣汰”这样的发展规律,使得整个社会中出现一些所谓的“弱势群体”,造成了目前社会的不平等。而比起“弱势群体”来说,那些优势群体凭借自己有用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优越性而侵害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这种纠纷不是一般的法律法规所能够进行解决的。这时,身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直接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则是理所应当的。

3.宪法身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本身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属性,如同一般性法律法规一样,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行为和关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一般性的法律法规都在社会运行中得到了广泛的普遍的适用,这自然也说明着宪法也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普遍的适用。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宪法司法在实践中使用是十分可行的。之所以适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在关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中,条文背后都隐含着对第三者的直接效力。我国宪法中许多条款直接规定了社会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例如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内容的不具体,并不妨碍这司法机关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程度上来保障这些权利。尽管宪法只是针对一些权利进行笼统的解释和规定,内容并不深具体,此时就需要相关的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但是各项权利总是有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即便是立法机关没有尽到立法责任,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根本大法中的规定以一个较低的标准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不认为在立法明显缺位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依据宪法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作出判决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从维护社会长远发展和稳定的角度来考虑,还是需要进行专门法律的完善。中国宪法适用的问题的确需要谨慎行事,既要发挥宪法的作用又要防止宪法被盲目的利用于社会的私权利范围。一方面要重塑中国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让宪法的权威在中国社会中生根发芽。另一方面所有的部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还必须对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让宪法的灵魂能真正落实在现实生活中。

[参考文献]

[1]胡正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

[2]万国凡.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4.

[3]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律师,2001(12):3-8.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51-02

作者简介:马文静(1973-),女,黑龙江绥化人,研究生,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审判实务。

猜你喜欢

法律监督研究
FMS与YBT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2020年国内翻译研究述评
辽代千人邑研究述论
视错觉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与研究
EMA伺服控制系统研究
新版C-NCAP侧面碰撞假人损伤研究
强化刑事审理期限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
浅议术前协议公证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检察业务管理的域外考察与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