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信息安全下的公民监督权

2016-02-01李美静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监督权网络信息安全

李美静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论网络信息安全下的公民监督权

李美静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网络的飞速发展为公民监督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台,成为当下监督权利实现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在公民实现网络监督的同时,如何实现信息的安全成为研究的难题,本文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出发,精确定位信息安全存在的原因,在遵从网络监督权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从立法、技术、道德等三个层面保护网民的信息安全。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权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不断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其便利性和广泛性得到大众的喜爱,并逐步的成为我国的“第四大媒体”,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最短的时间获取社会信息,了解政治生活,参与能力大大提高,增强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国家政府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极大程度的实现了公民的监督权,但是,网络监督权利实现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影响,如何实现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好公民的个人隐私,成为公民监督权实现的难点,本文在网络监督权的基础上,分析网络信息安全的隐患,在保护网络监督权的基本原则下,提出具体实现措施,为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提供安全合法的途径。

一、网络监督中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兴起,信息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人民不再仅仅通过传统的媒体获取信息,也不再是被动的受众,他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主动获取和发布信息,并且引领着传统媒体持续跟进和监督。网络监督权成为信息网络的新生事物,成为公民监督国家政治生活的新途径,这种监督的方式充分利用了网络的低成本、便捷性和广泛性,更实现了监督的网络互动,使得权利的监督更加“透明化”,虽然网络监督不具备强制力,但是一旦曝光并得到网络的关注,其传播力、影响力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效应,督促着政府机关及时应对社会舆情解决社会关注热点。经过近些年网络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监督意识的觉醒,互联网已经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便捷、普及的方式。

虽然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拉近了生活之间的距离,方便了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信息安全法律和教育的滞后性,使得人们在使用网络时,无法真正的保护信息的安全,这些信息既包括自我的信息,也保护监督对象的信息,总而言之,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面临挑战。

(一)法律层面的问题

自2007年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我国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制定了具体的准则,并逐步的实现法制化,同时采用传统监督模式运行行政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对网络监督等新生事物的反应较为迟缓,导致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授权法,没有具体、详细的细则去保障网络监督权的实现,对监督的权利范围、方式、程序等没有明确界定,使得网民在实现监督权利时,无法准确区分个人隐私和行政信息,不加辨识的散布谣言,侵犯个人隐私,影响行政主体的日常生活,危害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技术层面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的到来,网络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仅可以随时交流,更加可以记录生活的点滴,更能把自己诸多的隐私记录下来,但是由于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在网络的注册、登记和发布中更是“慷慨”的公布自己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被别人利用、挖掘和传播,就会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我国信息化的建设刚刚起步,网络软件的研发和专门的技术还不成熟,无论是国家还是开发商都没有足够的重视隐私保护软件的研制,对安全策略的研究还不到位,斯诺登对“棱镜”的曝光足以说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技术的匮乏性。

(三)道德层面的问题

网络的兴起使得人们可以“匿名”进行发言,不再受到社会的约束,他们可以在网络中表现出不一样的自己,面对网络纷繁的信息他们会不加甄别的进行评价和传播,甚至诋毁别人,传播社会的“负能量”,而这些都无法追究到个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在面对“人肉搜索”时,网民更加热衷于去疯狂的挖掘个人的隐私而不顾其他,类似“天价烟事件”频频曝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影响了行政者的日常生活和信息安全。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的高速建设,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自我教育的缺失,道德底线的滑坡,网络环境的破坏,使得网络成为传播他人隐私,侵犯他们权利的工具。

网络监督的对象主要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虽然为了促进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他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极大的方便了网络监督权的实现,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更好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中国梦”的构筑。在网络监督中,我们必须清楚,涉及官员的公权力行使的事情要及时让大众获悉、了解,但是,涉及个人隐私生活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保护他们的网络信息安全。因此,在网民实行网络监督权时,要注重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对于涉及官员政治生活、生活作风、个人财产、背景材料等等要及时公布,接受网民的监督,但是对于官员的私生活、儿女私事等日常生活,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保护他们的网络信息安全,坚持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而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席、安全技术的不完善、道德底线的滑坡导致了网络监督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侵犯他人隐私的事件发生。

二、网络监督中存在信息安全的原因

(一)法律约束力的缺失

法律的强制性保证了法律可以规范社会的一些的不当行为,但是当新生事物出现时,由于法律是针对过往事件的规范准则,对于新生事物不能及时的进行法律角度的规范,只能靠社会的道德标准去评价,因而缺失了行为约束的强制力,如监管机构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分,追究责任;司法机关可以做出具体的行政裁决,这些传统的监督都能使得法律的强制力适用监督客体,但是对于网络监督来说,如何规范网络监督的权利和权力,如何界定“越线”的标准以及进行法律约束的方式方法,这些都没有明文的规定,对于“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只能靠道德进行谴责,靠舆论压力去寻求正义,无法从法律的强制性去维护客体的利益,因此,要加快司法部门制定相关网络监管法,紧密联系传统法律规范,实行统一的强制力准则,发挥法律原有的约束力。

(二)网络技术的不完善

网络的开放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缩短了获取信息的时间,但是当网民在网络上注册或发布个人信息时,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方式,以及相关网络隐私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并利用,最终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研发专门的隐私保护软件,研究相关的信息安全策略,规范信息平台的隐私保护意识,才能从商家和社会的角度共同保护隐私,才能使得网络被大众所接受并合理使用。

(三)“网络文明”的缺失

道德是公民行为的最基本准则,在法律缺失或者新生事物面前,对道德的遵从度可以展现公民对事物发展的态度,很多网民认为网络是虚拟化的,在网络上我们可以展现不同于日常生活的自己,甚至肆意发泄对工作、生活和社会的不满,对他人不加尊重,对他们信息肆意披露和评价,侵犯他人隐私,损坏他人名誉。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加大了对违规官员的曝光度,歪曲了评价,对其个人信息不加筛选、甄别就进行发布,其隐私权肆意侵犯,歪曲了事实,错误的指引了网民的判断方向。网民要加强自我教育,守护道德底线,搭建良好“网络文明”环境,培养良好的政治敏感度,弘扬社会的正能量,保护他人隐私,促进社会和谐。

三、保护网络监督权的原则

(一)权利保护优于权利规制原则

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①由此可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要依靠法律保护,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宗旨进行网络监督权的实现,保护网络的信息安全。

有法可依,这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为了更加明确网络监督的法律地位,梳理信息安全的宽容空间,立法保护应优于立法规制。从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公民私权利的限制成为监督权必须规制的理由,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也就是在公平的理念上分析、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互相矛盾的利益,然后根据比例原则,在分析各自价值大小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从而可以构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进而化解矛盾。在网络监督和信息安全的比较中,公共利益是协调两者的有效原则,在两者无法取舍时,法律的天平必须向公共利益作适度倾斜,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给正当监督权适度的宽容和倾斜。譬如在立法时设定一些“免责”条款,为舆论监督提供特殊的保护。

(二)最小限制原则

所谓最小限制原则,就是在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法律时,适用限制言论自由或舆论监督的最小限制。我国虽然提倡“言论自由”,但是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当出现监督权和信息安全的冲突时,应该进行“利益”的平衡,采取谨慎的原则,不能将限制设定过宽。通常,针对最小限制原则最多讨论的就是网络管理“实名制”的问题。

网络的便捷性、广泛性会引发管理的问题,为了及时对“匿名”进行追索,实现网络的言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实行“实名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可以及时消除双方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使得原本“虚拟世界”变得真实,人们必须使用法律和道德制约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避免网络信息的不安全现象,但是由于网络间的言论存在更多的影射、暗示等含义,法律并没有对它们进行定义和界定,极易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产生争议,最终导致不利后果,削弱网民对监督权的使用,因而,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很有可能“过滤”甚至“拒绝”网络监督,压缩公民诉求的渠道,对网络监督权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尊重公民自主、培育公民自律原则

法具有强制性,能够及时对社会进行规范,但法不是万能的,首先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程序,除了人力成本外,还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无法及时解决当前的棘手问题;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需要大量的考究、调研,并且也不能指望法律能够制止一切的网络违法行为;最后,法只是对公民行为最低要求的限制②,很多事情虽然不违法但是却不符合道德的标准,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通过道德的自律培养网络监督中的信息安全意识。

四、保护网络监督权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手段

网络监督作为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实现方式,主要基于言论自由权,但是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中,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监督权亦是如此。在公民实现网络的监督权时,如果被监督者的日常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那么网民就应该为此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当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各方面的条件还不太成熟,法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虽然有国家安全法、社会公众利益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专门针对网络监督权的法律文件仍未确定,如何保证监督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同样没有立法,因此,政府机关要尽早的认识法律在保护网民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及时立法保护公民信息安全,防止公民隐私泄漏却无法可依。

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首先,要明确信息安全在法律上的地位。虽然司法审判中明确了信息安全的保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同时也要明确信息安全的含义、概念、范围,以及划定信息安全的界限;其次,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要优先保护网民的监督权,防止公平正义的缺失,避免降低公众的监督积极性,因此,在网民参与网络监督时,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监督侵权的类型、方式、表现,使得网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及时纠正自身的错误,不触及法律的红线;最后,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要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于网络兴较早、相关立法较早的国家要积极的学习他们的立法宗旨,借鉴国外立法技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积极协调网络监督和信息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全面发挥网络在监督中的作用,实现“政治清明”。

(二)技术手段

立法是解决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借助网络的快速发展,结合网络自身的特性,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现在网上已经出现了个人隐私保护软件,如隐私参数选举平台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oject),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设定自己的信息保护参数,当用户浏览其它网址时,可以通过P3P进行检测该网址是否符合自己的信息安全策略,以便及时的发现自己的信息是否泄漏,进而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三)强调道德伦理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文明”一词被众多学者提出,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对网络服务商、网络编辑和网民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成为构建网络言论文明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动力。网络服务商作为传播的媒介,在保证信息全面性的同时,更要肩负起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网络编辑在信息采集时,要提高政治的敏感度,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最大的群体—网民,要积极培养自己获取信息的辨别能力,加强自律,树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感,拥有道德底线,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和谐稳定。

网络监督本身也是公民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人们在实行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相互学习,引以为鉴,在纠错中共同自我批评,实现共同反思、进步。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网民要认清自己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权利,逐步树立正义感,具有法律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实现自我权利合法合理的使用,监督社会的秩序,保护信息的安全,共创和谐的社会。

五、结语

在信息日趋多元化的时代,网络的兴起见证了人们实现自我权利的渴望,我们清晰的感触到网络所带来的监督力量,促进了官员的清正廉洁,政府健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容纳多种声音,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合法、合理监督。在网络监督日趋盛行的今天,通过合理的立法界定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通过技术加强自我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培养个人的道德情操,提高信息安全的意识。从立法、技术、道德的层面解决了信息安全的保护,它们共同遵循着利益平衡原则,铸稳互联网所提供的舆论监督平台,让公民的监督权利在看似“虚拟性”的互联网中得以“实际性地享有”,这对政府权力的健康运行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注释]

①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②See,Samuel.D.Warren﹠Louis.D.Brandies,“The Right to Privacy”,2012,193(2011).

[参考文献]

[1][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197.

[2]刘文富.网络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治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00.

[3]沈宝祥.领导干部要适应“互联网政治”的发展[N].学习时报,2014.25.

[4]See,Samuel.D.Warren﹠Louis.D.Brandies,“The Right to Privacy”,2012:193.

[5]查庆九.公共信息公开的潮流与法制化[N].法制日报,2013.42.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67-03

作者简介:李美静(1990-),山东枣庄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猜你喜欢

监督权网络信息安全
保护信息安全要滴水不漏
高校信息安全防护
油气集输系统信息化发展形势展望
基于网络的信息资源组织与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基于网络的中学阅读指导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