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拼车”行为可行性的法律思考
2016-02-01谢蕊
谢 蕊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都市“拼车”行为可行性的法律思考
谢蕊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随着大中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中的汽车数量连年累增,交通堵塞成了各个城市的首要难题。随之,打车软件应运而生,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出行难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为更高效的发展这种新打车模式,“拼车”的热潮也正向大众袭来。它通过资源共享,减少车辆空驶率,缓解了交通拥堵的压力,节约了能源,增加了出行方式的选择,人们生活也更加经济方便。在其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引人关注的“不来梅拼车”成功案例切入;首先对都市“拼车”现象进行简要的介绍;再例举我国现阶段中“拼车”现象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后提出对以上问题的法律思考和解决建议。
关键词:拼车;有偿拼车;损害赔偿
2010年,在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的不来梅案例馆,实现城市居民汽车共享的“不来梅模式”引起了众人的关注,这种模式也叫“汽车共享”,指公司或组织向固定用户或成员随时提供便捷出行服务,使用者仅根据共享车使用时间、行驶里程支付车费。这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生活理念,也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减少了环境污染。这种拼车模式十分经济方便,因为人们不需要自己购车即能享受乘汽车出行的便利,所有拼车者享受的是汽车的使用权,既环保又节约。因此“拼车”服务在我国也掀起了一股新的浪潮。目前在国内比较有名气的“拼车”网站有58同城、赶集网等,还有拼车软件例如“滴滴拼车、顺风车”等,另外就是个人直接上网发布“拼车”信息。强强对比之下,人们不禁思考为何“不来梅拼车”可以这么成功,国内如此火热的"拼车"势头却引发了如此混乱的“拼车”现象?
一、都市“拼车”现象的简介
“拼车”是车主与搭乘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由车主免费将搭乘人送至指定地点或者在车主将搭乘人送至指定地点后由其给予车主一定报酬的一种共同出行方式。有的人认为是几个人同时乘一辆车去某同一目的地,车主向乘客收取或不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拼车”也被称为“顺风车”“搭便车”,通常指一名拥有私家车的车主非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搭乘,将他人送至约定地点的行为。而笔者认为,上述定义是拼车的多种表现方式与不同类型,而“拼车”最基本的含义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由驾驶者按照一定路线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的行为。笔者认为,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划分,其可分为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按照是否具有运营资格,其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车、城际班车,另一类是私家车、单位车辆和租赁车辆。
二、现阶段“拼车”现象的问题与风险
首先是有偿拼车不被现行法律允许。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拼车做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但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拼车并发生资费给付的行为属于营业性道路运输范围内按照我国现行的运营规定没有营运证的车辆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其被视作黑车应予以处罚。即目前私家车和许多打车软件中的“预约专车”均不能从事有偿拼车业务。拼车服务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公共秩序问题,一个是安全性问题。安全性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拼车服务大多是双方在网络上发布相关的消息而驾驶者与乘客双方以及乘客与乘客之间均处于互不认识、互不熟悉的状态,包括对于拼车人的个人信息、乘车目的,驾驶者的驾车技术、驾车目的、车辆是否正规,是否有车险在内的等等信息一无所知。拼车易导致的纠纷多且繁杂如拼车人不给车费或实现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额外小费如何处理,各个主体在遇到突发情形如何自我救济,强行拼车行为如何认定及索赔事项,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处理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其次是拼车市场秩序混乱规则不一。目前的拼车市场而言并缺少合法的进入门槛市场中也无相应的调控规则,拼车价格、人数、路线及时段等等具体内容无法通过较全面、科学的数据统计进而进行分析、监控和管制调配。各大软件商平台也未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后续处理方案,以至于各种私家车主趁机随意的进入拼车市场载人,导致乱收费、故意绕行以及其他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最后是大众的拼车意识与素质。一部分是大众一味盲目的追赶潮流,节约成本,体验舒适出行的消费心理,另一部分是对新生事物的警惕和慎重,对拼车可能带来的法律和安全隐患问题的诸多担心,以至于还未能接受拼车出行的新意识、新理念。这使得拼车服务不仅不能更好的发展,反而使得投机取巧等钻法律漏洞的不法行为增多,埋下打车市场的各种隐患。
三、针对都市“拼车”现象所产生问题的法律建议
首先,“拼车”行为是当事人出于自愿达成合意的行为,是私法应当允许的,在法律上应当为其正名,承认其合法性。接着,相关部门应当陆续制定、出台针对“拼车”现象独有的一系列法律措施。按照目前的做法来看,由“拼车”而产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则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所拼之车与其他车辆在路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是由拼车驾驶者违章造成,而拼车乘客在上车时发现驾驶者满嘴酒气,如其继续驾驶属醉酒驾驶。上述情形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事故责任应当由拼车驾驶者承担。在此时,不难发现拼车乘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并未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在新的法律规制当中,应当将这一点考虑进
去。若乘客发现驾驶者存在醉驾或者无证等非法情形时,仍然继续乘车,在乘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是由驾驶者占主要责任时,应当减轻其部分责任,拼车乘客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再者,开发拼车险也不失为一条佳境。早在2010年11月,华泰保险正式在淘宝网上销售运费险。五年来运费险以其投保易、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淘宝网以及广大卖家买家实现了多赢。部分学者针对打车软件提出了违约险的构想,那么拼车险是否也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对于拼车这种新型打车方式,司机与乘客、乘客与乘客之间均属于互不认识的状态,存在众多隐患,因此软件开发商应当与保险公司合作,在开发拼车险时,对调查问卷里大众拼车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和整理归纳,按照使用软件者不同的需求和此险种特定的保险赔率和幅度,相对应地形成梯度区间,以便于大众选择购买。同时,运费险的出现也会对拼车行业起到促进作用,拼车一族会进一步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改善目前“拼车”事故的后续处理方案。
第三,规范和管理现在移动终端支付市场中热行的各种“拼车”软件。正是因为新事物的诞生使得拼车市场处于法律的灰色空间,各类“拼车”软件为在风口浪尖博得一席之地而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占领市场,例如大量发优惠券、举办附带活动来低价竞争和快速营销。软件与软件的各种标准不一,例如有些打车软件准许有偿拼车,有些专做无偿拼车;在有偿拼车中还有是否增加小费等多种再分类。笔者建议拼车软件应当受出租车电召系统中心的管理。在受电召系统的统一准入规则的约束下有条件地进入拼车市场,这不仅严格把控了准入车辆的数量、质量,也做到了对司机的基本信息、职业资格的核准工作。再通过电召系统的调配,合理的发挥各大软件的不同优势进行良性竞争,逐步取得“多赢”胜利。
四、结语
都市“拼车”现象反映了人们对打车出行新方式迫切的需求,在这一股不可挡的潮流之中,我们更该关注的是如何让新理念变得切实可行。这需要国家、市场以及消费者三方的努力和支持,国家须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一面对其合理管理,一面对其有效监督;市场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行业行规、把握市场价格调控、规范软件商的操作;消费大众则需要树立绿色消费、理性消费以及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观念。通过多方的努力,笔者相信“拼车”出行会更好的融入21世纪的大众生活。
[参考文献]
[1]李靖.有偿拼车的法律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
[2]张牧涵.舒适经济看拼车[N].市场报,2007.
[3]赵衡.“滴滴拼车”期待法律给个发展空间[N].检察日报,2015.4.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19-02
作者简介:谢蕊(1994-),女,湖南怀化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