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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贪腐问题的法律社会分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立法预防

邓 然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职业经理人贪腐问题的法律社会分析

邓然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如今贪污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蛀虫,其中掌握着经营管理权的职业经理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贪腐问题不仅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对行业信誉和社会风气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本文简要分析了职业经理人贪腐问题的现状和原因,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贪污腐败;立法;预防

一、中国职业经理人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企业开始高薪聘请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卓越的领导才干和综合能力的人员去代为管理企业。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就被称之为职业经理人。近几年,由于许多企业面临发展转型,具备经验和能力的职业经理人便成为了企业的首选。然而,美的职业经理人成“大硕鼠”、马云弃用职业经理人、淘宝腐败事件和京东商城高级副总裁吴声“食京者”等贪腐事件层出不穷,给原本有着良好发展势头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重重一击。职业经理人贪腐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而且也给行业信誉和道德风气造成影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职业经理人贪腐成因

(一)法律上的原因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职业经理人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受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关任职要求的调整,该条主要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能力、经济类犯罪行为进行限定并防止“老赖”担任企业高管。企业可以通过人事材料和调查来获取职业经理人所披露的从业经历和相关背景,但是却无法知悉被职业经理.人故意隐瞒或修饰洗白的信息,更无法判断当前职业经理人的主观动机。法律对于职业经理人任职要求虽有明确规定,但却并没有给予企业信息查证的途径或便利,使得企业处于信息的劣势端,为职业经理人贪污腐败提供了空间。而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规定时是否可以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又不相统一,留有余地。这更使得职业经理人在被发现贪腐问题后可以依仗既是高级管理人员又是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来进行抗辩,拒绝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陷公司于窘境。

(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缺陷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就如同房屋的框架,设计的合理性决定了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但是许多企业从经营成本的角度都不太愿意在此方面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而且过于明晰化的条例式管理和监督,对于家族企业或者一人独大的公司,不利于核心人员的实际掌控。公司缺乏严格的流程设计,没有对贪腐行为以威慑的信誉档案管理,以及监管方面的诸多漏洞,给了职业经理人可乘之机。即使有了完整的监督机制,只有约束而没有激励也会让职业经理人选择铤而走险,无视法律法规。

(三)拜金主义等糜烂思想的影响

公司运作将利益放在首位无可厚非,因为这是公司未来运作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对公司顾客和员工的保障。但是由公司到个人,如果个人功利主义严重就会出现职业经理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收受贿赂或回扣等贪腐事件的发生。而且在职业经理人的不良价值观指引下,企业员工也可能为了个人私利做出危害企业利益、违背道德法律的举措。

三、预防和消除职业经理人贪腐对策

(一)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职业经理人作为企业发展的“明星阶层”,是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无论从数量还是作用上都应当有配套的专项法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通常依赖道德和经理人的自觉性来调整。而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制定相关法律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约束和规范,为解决职业经理人贪腐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无论是制定一部独立的基本法律,还是成为《公司法》的篇章,我国都应尽快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立法,形成严密的防范体系。

(二)添加限制性章程条款

公司章程是企业运作之本,更是对职业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加以约束和监督的有力保障。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起草和订立,因此可以针对职业经理人贪腐在公司章程中添加相应的限制性、格式性的条款。例如,在公司章程股份转让这一章中可以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在一定时期内加以限制,防止其违背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降低其对公司危害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对该不可转让股份的质押进一步做出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和减少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因为职业经理人经常在贪腐后为逃脱责任而离职,如果危害公司利益,同时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则有可能将法律限制转让的股份质押,这就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和对股份所属公司的索赔。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限制性条款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健全预防机制

借助传媒力量的扩张与传播技术的运用,充分调动起社会对于职业经理人贪腐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构建社会预防和舆论监督体制。在职业经理人专业培训过程中,注重于职业道德教育,内化为信外塑于行。注重法律制裁对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的约束作用,从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公司到学校构造起一个职业经理人反腐的法网,共同协作,建立一套健全的职业经理人贪腐问题的预防机制。

[参考文献]

[1]高晋康.商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刘小红.我国职业经理人信任危机研究[D].四川大学,2006.

中图分类号:F272.92;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25-01

作者简介:邓然(1994-),女,汉族,安徽亳州人,本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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