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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对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6-02-01李英楠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李英楠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谈信息化对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李英楠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审判公开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当前,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智慧工程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我国迈入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化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文化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其对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程序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审判公开的作用尤为显著,其对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的公开都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化建设能较大地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工作。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加强;审判公开;意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句法律格言的内涵是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时,不仅要在裁决中做到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也应该做到透明和公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促进审判公开工作创造了条件。加快发展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将人民法院打造成为司法行政管理与智能化审判管理的司法政务系统、司法队伍系统、科技法庭系统和司法公开系统,以信息化推动审判工作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庭审系统推动和促进审判过程中信息采集、信息制作、信息传输、信息发布、信息存储的依法公开,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通过人民法院这一系列系统的有序运行,更进一步促进审判公开、司法公开工作,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亲眼看得见、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介采访,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审判公开的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一系列内容。审判公开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审判公开的目的是审判结果的公正。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在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及客观条件的限制,审判公开工作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有些司法人员对审判公开的认识有缺陷,重视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宣判等庭审内容,而忽视立案的公开;有的对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审判人员以“向上级法院的请示”、“交换的意见和看法”、“内心早已形成的结果”作为裁判的依据,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法庭对外公开的判决书只有一个生硬的判决结果,判决书存在不说理、说理不清楚问题;有的基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和采访,但由于法庭小,容纳的人数有限,难以落实允许公民旁听的规定和要求;有的法院对一些焦点和热点案件,常常限制记者采访和报道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导致人民群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仰,甚至轻视和无视法律,一次失去公平和公正的审判比违法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针对审判公开中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使审判流程的更加公开,使裁判文书更加公开,使案件的执行信息更加公开,提高案件质效评估的质量,正确合理的引导舆论和民意,方便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推动和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工作,使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让广大普通的人民群众看得见和感受到。

一、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会促进审判流程更加公开

审判流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执行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步骤和规范,主要包括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执行、归档等节点。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的人民法院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平台可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法院的电子展示系统上公开审判流程中各节点信息及各审判节点的期限信息,案件当事人可通过登录电子展示系统快速、准确的了解本人案件审判流程及审判期限。用信息化技术打造的高清数字法庭能够通过现代多媒体音、视频技术,以更清晰的显示,向更为广泛的受众展示庭审中的各种信息,还提供远程庭审、远程作证、庭外旁听、司法监督、远程庭审观摩等功能。在开庭审活动过程中,对庭审的过程实行录音和录像,对各项审判活动进行同步记录和同步显示,控辩双方可通过影音系统公开展示证据,审判人员也可利用信息系统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庭审工作结束后,相关人员可将庭审活动全过程刻录光盘,作为电子档案保存备查或者同步上传保存到局域网上,方便案件当事人均通过内部网络调阅。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进程,审判人员可通过法庭信息平台及时录入庭审工作的同步信息,依托互联网、局域网、手机短信平台、微信订阅号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同步推送将案件流程进展信息。另外,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公开的法庭系统平台开展网上预约立案、观看庭审工作视频、通过网络与审判法官交流互动、对审判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等事项。所以,信息化促进了使审判工作流程中相关信息的公开。

二、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会促使裁判文书更加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结果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载体,只有将裁判文书公开,人民群众才能看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才能看到国家的司法权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才能够看到王子犯法是否真的与“庶民”同罪,同时,裁判文书也能够反映出审判工作过程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审判人员是否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廉洁,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信息化条件下,对于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予以公布,可以是审判工作更加公开和透明,便于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查阅和浏览,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利用信息系统公布裁判文书,可促使办案人员以严谨和认真的态度对待案件,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改变一些法官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提高法官证据分析和文书说理能力。同时,由于各级法院实现了联网,上级人民法院也可通网络查阅裁判文,起到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人民法院的信息化系统,使裁判文书上网更加方便和简洁,也使审判的结果结果更加公开。

三、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会促使案件执行信息更加公开

案件的执行作长期以来是人民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如果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最终履行,将严重地损害了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司法案件执行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需要越过最后一道围墙,对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人民法院逐步实现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被运用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信息系统可以和金融、房产、车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诚信体系进行联通,建立在全国范围的财产信息查控系统,实现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这样就大大方便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工作,防止其隐匿财产。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信息系统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职业、家庭住址、单位名称及不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情形,并依法通知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消费活动等方面进行限制,使失信被执行人感受到由于失信而处处受限。人民法院还可信息平台设置案件执行窗口,设置执行动态、执行须知、执行曝光等专栏,逐步向当事人公开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便于案件当事人查询。所以,人民法院的信息化,使案件的执行工作步入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便可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资源、财产等信息,从而对案件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活动及和案件执行有关的其它活动依法实施监控,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可见,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可以推动案件执行全过程的信息化,实现案件执行立案信息化、执行实施的启动工作信息化、财产调查与控制信息化、财产变价与款物交付信息化、执行裁决信息化、结案归档信息化,较好地解决案件执行这一“老大难”问题。

四、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会提升案件质效评估的质量

公正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的高低,要通过对案件进行质效评估来衡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实现审判质效在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管理,是案件质效评估的重要任务,可为司法决策和完善审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就颁布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该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为各级法院开展案件质效评估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蓝本。在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案件管理、立案、开庭、结案、执行、归档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审判工作过程中生成的所有案件材料都实现了电子化,实现了传统审理方式向现代审理方式的转化、实现了纸质文书向电子文书的转化,这种转化,从根本上确保了信息录入的准确、及时、全面、完整,杜绝了案件信息迟录入、错录入、不录入和部分录入的情况,为案件的质效评估的高质量创造了条件,增强了审判工作质效评估体系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系统生成的审判信息、执行案件信息、人事劳资信息、财务物资管理信息、档案工作信息和法律法规信息、行政公文等信息全部形成电子档案,实现了所有审判信息的网上归档,为实现自动化的审判质效评估创造了条件。这些统一的质效评估体系指标,使各地法院对审判质效的内容有了明确和统一的认识,从而使审判工作的质效评估指标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审判工作的全貌,提升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信息化条件下,还可以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评估和人事管理、廉政信用评价、绩效考核评估等方面工作相关联,加强了法官职业操守的监督与约束,实现了对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业绩的数字化、网络化的综合评估与量化考核,构建起了法官廉政信用评估体系,实现了信访、举报的信息化联动处理,促进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其晋职、晋级提供科学依据。

五、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有利于合理引导舆论,维护审判工作公正进行

当今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来源渠道十分丰富,社会大众会通过新闻媒介、微信等传播途径获得大量的信息,包括一些涉及到重大刑事案件、热点刑事案件的信息,从而引起社会对司法的高度关注,这种大众对某个案件的高度专注往往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审判”与“舆论判决”。但网上信息复杂,真假难辨,虚假的信息往往引发负面的舆情,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对于媒体和民意对审判形成的舆论压力,审判人员不能因为舆情丧失了司法的基本理性,更不能让民意来决定司法的标准,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审判工作,在程序上做到无可挑剔、不留死角,坚决维护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人民法院可充分借助媒体和自身的数字信息平台主动发布适宜公开的案件信息,通过平台发布与案件相关的网络视频访谈直播、法官讲坛、微直播、微博等形式,强化法院和媒体、民众的信息互通,发挥法院信息平台的舆论引导功能,最大化地提高司法宣传和信息公开效能,正确地引导舆情,把网络舆论当成审判公开、司法公开的助推器,在审判工作中严格规范执法,增强审判工作的的独立性,维护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能促进审判流程更加公开,能促使裁判文书更加公开,能促使案件执行信息更加公开,还会提升案件质效评估的质量,能合理引导舆论,维护审判工作公正进行,可见,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对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对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对建设现代化法院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信息化建设,终将带来一场由传统审判方式向现代审判方式的革命,为我国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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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1-03

作者简介:李英楠(1995-),女,汉族,甘肃白银人,201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现为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