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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劳务用工

孙 萍

(301800 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

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孙 萍

(301800 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用工关系的处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力派遣作为新型的用工关系,不仅仅是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还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保护劳动力派遣中的劳动者的权益以及科学的处理劳动力派遣关系中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劳动力派遣制度完善,同时还能够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在社会发展的带动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的出现,不仅仅起到了解决剩余劳动力的作用,还将起作用发挥到了最大的空间。但是劳务派遣机制作为新型的用工方式,欠缺一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使得劳务派遣制度中被派遣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即使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本文就是针对目前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实现的现实困境进行了真实的论述,并且提出了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议,从而保障劳务派遣制度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务派遣中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利益实现的现状:

(一)双重的劳动关系导致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容易被规避

劳务派遣制度中的双重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较而言,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点,这导致被派遣的劳动者通常具有双重的劳动关系。

第一重即指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企业支配来从事具体劳动的,同时不仅仅要接受被派企业的相关工作安排和生产管理,还要严格遵守被派企业的工作纪律以及岗位要求,才能够获得相关的劳动报酬。

第二重即指派遣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在派遣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不在派遣机构从事具体的劳务活动,由派遣机构统一为派遣劳动者提供招聘、档案管理、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无法真正的履行法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义务。所以,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着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层次上雇主。

因为派遣单位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真正使用者,也没有足够的重视用人单位对这些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行为的进度,导致了相关的用人单位利用我国相关的劳务派遣制度中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来规避用人单位应该要承担的责任,甚至企图将责任推向派遣单位,使得我国的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派遣单位和用工企业之间无法得到合理的处理,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由于派遣劳动者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派遣劳动者因为自身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常常被用人单位轻视,将其视为“临时工”,加之其相关的工资待遇已经被派遣单位和用人企业实现以劳务合同的形式约定过,所以,即使派遣劳动者和正式员工做相等的工作,完成相同的工作量,也无法得到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导致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中常常出现的情况。同时,相关的职业培训以及晋升评定等权利,派遣机构由于不是真正的用工主体,不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甚至因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在用人单位的缘故,使得派遣劳动者也无法获得参加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以及工会活动同正式员工行使同样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及其他劳动者应该拥有的合法权益。

(三)派遣单位的资质影响着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目前,我国的派遣单位长期的存在着设立以及运作的不规范,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弱,严重的影响着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派遣单位的设立的条件和规定较低,只要设立人能够经过相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基层劳动者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就可以进行派遣业务。但是,正因为设立的条件低,操作程度简单,依然存在通过行政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差,以及运作不规范的状况,将直接影响着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健全派遣制度,坚持“从严到宽”原则

在实际的劳务派遣中,限制其扩张的速度,并且不断地总结经验,来增加劳务派遣制度适用的范围。结合国外的对于派遣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的派遣制度,从而体现我国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严谨的态度,保证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逆向派遣劳动者

在派遣劳动者的制度的确立中,严格限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要求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回原单位劳动的现象,以上即逆向派遣。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文规定,严禁这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同时也通过严格的执法来纠正违法行为。

(三)明确派遣工向合同工的转化条件

劳务派遣在形式上属于临时进行的模式,虽然有利于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但是被派遣劳动者收入以及其社会归属感及其不稳定,对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非常不利。所以,在劳动者达到一定条件下,应将其劳务派遣合同转化为合同工,从而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例如:我国台湾就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若被持续派往用工单位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其用工单位就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加大对制度的监督力度

在劳务派遣制度中,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派遣岗位,严格实行劳务派遣审核制度,加大对其的行政监督力度。同时,我国还应该采取独立法的形式来完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形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于非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刑事制裁法规,由于刑事责任是我国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少了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国应增设非法劳务派遣的刑法罪名,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五)规范用工单位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从形式的角度来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的,并且,在实际的劳务派遣劳动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赋予用工单位应承担的雇主责任。例如:安全卫生和职业健康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从本质上来说,用工单位所承担的雇主责任与实际的雇主的责任依然有区别,用工单位所要支付的酬金由派遣单位代为支付给劳动者,而不是直接支付,并且用工单位无需承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义务,依然有派遣机构来承担。所以,对于劳动者是否应该承担对用工单位诚信忠实的义务以及用工单位是否需承担法律上的雇主责任等问题,都涉及到我国的劳动法义务。综上,我国应该科学、合理的调整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重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力派遣机构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

劳动力派遣机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力派遣机构享有和其他用人单位同等的权利。劳动力的派遣机构单方解除合同权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在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间经证明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对本职工作严重失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为用人单位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用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劳动者拒不改正。

经实践证明,劳动者不能够担此工作。

因为劳动力派遣中的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工作的,派遣单位要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达到上述情况,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结语

综上,为了保障我国的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平发展,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要严格规范派遣机构的行为,加大对派遣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制裁,在法律法规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曾见清.劳动者权益保护视野下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黄倪.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3]张斌.社会转型时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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