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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公开”模式提升检务公开工作水平

2016-01-31龙海毅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检察

龙海毅

(541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灵川)

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公开”模式提升检务公开工作水平

龙海毅

(541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灵川)

深化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作为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检察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互联网;检务公开;模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行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工作要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深化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作为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要求,这些都充分说明党中央已经把权利运行公开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当前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检察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一、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的意义

1.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是解决检察工作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必要措施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活动封闭运作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缺失的矛盾日益显现,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不认可,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不配合等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此外,个别干警确实也存在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形象,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执法办案过程,给群众提供了解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窗口和平台,增加了执法透明度,既能消除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存在的误解,还能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

2.让检务公开在信息社会下运转,是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和结果,通过信息化手段,一律向社会透明,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使案件当事人或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平台了解、监督案件处理情况。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检务公开保障、强化检务公开效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司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3.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务公开,能够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只有建立一直素质精良、公正严明的检察官队伍,才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威性。在信息社会下,促使检察干警多渠道的学习、接受、运用新事物,转变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信息社会下深化检务公开,对执法要求更严、更高,目标也更具体。

二、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导致实际操作中遇难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前三条规定为:“(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提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如何实施这些规定,基层检察院面临多重困难:一是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报请批准逮捕时一般正是案件侦查关键时刻,此时公开案件不利于案件侦查;二是社会影响大与不大,是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何为典型案件,很难界定;三是侦、捕、诉等不同办案部门对保密与公开的要求不一样,公开案件难以协调。

2.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对信息公开存在抵触心理

虽然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以及对外导出导入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工作,但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依托于案件承办人,有些办案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并不配合,有的认为案件信息公开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认为屏蔽法律文书相关内容会占用办理其他案件的工作时间,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并未及时送交案件管理部门,使其无法进行“外来文书登记”或者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不填录“一审判决生效日期”,或者发送给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公开审核的法律文书,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无法达到《工作规定》中的公开标准。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预约沿用老方法,律师网上预约效果不佳

以往,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如要申请查阅、复制、摘抄卷宗内容,申请会见、要求听取意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可以通过电话形式向案件管理部门进行预约,然后在办理相关事项当天案件管理部门才对其身份进行审核。

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设置存在一定瑕疵,案件信息公开数据查询不便捷

这主要体现为法律文书公开方面: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设置法律文书公开提醒功能。

三、提升检务公开工作水平的策略

1.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救济机制

妥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的,可提出申请或复议,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和答复。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大新闻发布频率,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处理上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

2.细化检务公开操作流程

制定《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范围指导意见(试行)》,规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对案件信息撰写、校对、审核、上传、修改、撤回等环节进行细化,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个案信息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级审查,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直接由检察长决定,统一由案管部门负责发布和扎口管理。为确保检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该院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范围,作为司法办案的必经环节,要求承办人深入查摆并逐一整改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统筹处理好全面落实与重点难点之间的关系。对方案中规定的公开内容、工作制度、保障机制、工作节点要全面落实到位,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各个方面的重点难点,在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取得决定性、实质性突破。如起诉书的公开、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结果的公开等,可能就是我们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这些工作要提前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深入思考,积极想办法解决好。

3.健全检务公开督查机制

加大检务公开不定期督查力度,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深入分析运行情况,查纠存在问题。如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逐月、逐季度、逐年通报制度,由案管部门每日对案件信息公开进行巡查并制作台帐,逐月对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特点、存在问题在检察内网进行通报,逐季度分别在季度点评会、半年推进会和全年工作大会上进行公开通报,对公开不及时、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公开内容不规范等行为,限期进行整改。抽调人员建立后台管理员队伍,要求管理员查看留言情况,及时与网友开展互动,答复业务咨询。建立舆情应急预警预案机制,对涉检重大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确保积极稳妥处置。

4.加大宣传,多渠道拓宽网上预约工作

在大数据时代下,新兴网络公开方式成为信息社会背景下检务公开的新军,凭借着自身优势将成为软件使用者接收公开信息的重要形式。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可以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以及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大力宣传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例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微信链接方式可以查询案件信息,打造了“移动版检务公开信息平台”,方便了公众查询,得到上级院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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