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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舆情监管法律

周 敏

(030002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 太原)

互联网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周 敏

(030002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 太原)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和网民数量的增加,民众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表达社会管理、政府建设以及国家政治生态等诸多问题的个人观念愈发的强烈,互联网也成为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的“孵化器”,它不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甚至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形成了严重的威胁。网络舆情必须管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或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或多种措施结合约束,各个国家都没有放纵这块“自由无序”之地,有区别地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约束方法不但相同,同样,我国亦是如此。然而,若将我国互联网舆情管束在行政法的范围内,就会发现我国互联网舆情管理方面仍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中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且位阶不高、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立法;必要性

互联网冲破了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时空限定,作为信息传递、文化传播的重要平台,其具备开放性高,互动性强,信息量大的特点,在现阶段的信息传递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互联网舆情的内容已经深远影响了民众的态度、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从而导致互联网舆情的管理变得愈发强烈和迫切。由于网络舆情传播迅速、范围大、互动性强,以及传播主体的匿名性等特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互联网变成了很多观念和行为的孵化场地。正面的互联网舆情可以起到弘扬正义、鞭笞邪恶、推进社会发展的作用,负面的互联网舆情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降低政府部门公信力,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舆情采取的管理方式通常是行政监管,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依法进行监管,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协调相关的利益,利用权威性的立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明确各执法部门对于互联网监管的职责领域,使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互联网舆情监管中依法办事[1]。

近年来一些关于人民群众生活的社会事件有效地促进了相关立法进程,如《刑法修正案九》对暴力袭警将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正是由于数起暴力袭警案在网络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推进司法改革,加快了相关立法的进程,达到司法为民的效果。但是,我国法律系统中针对互联网舆情的法律规定却少之又少。因为法制不健全,既很难从司法层面对人们的网络行为加以约束,也使实践操作缺少法律根据[2]。西方国家法制比较完善,在对互联网的立法方面走在了前面,无论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德法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确信言论的多元化是人民的根本需求,言论自由不但应该维护主流意见和观点,更应当保护少数的、边缘的和非正统的思想。而网络言论体现为利用互联网渠道表达观念,被欧美国家视为表达自由的新方式。

美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出台了法律对网络进行监管,时至今日,美国国会、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州共制定出台了14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在网络监管方面美国都居世界之首。美国在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政府监管的同时,还采用行业自律模式。不同的专业协会根据自身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行业规范从而达到对行业内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管的目的。如为了防止谣言在微博上的传播泛滥,美联社规定禁止员工通过微博提前发布新闻[3]。除了监管模式以外,美国在网络侵权案件责任承担方面也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如美国《数据版权法》第512条第3款规定,“只要在权利人提出要求时,网站具备特别技术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且可以证明该网站并没有从该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就可以免除网站的侵权责任”。美国《通讯标准法》第230条规定,“由于他人在网站上张贴信息而对他人造成人格侵犯的网站只要没有再提供或者传播信息,就可以免除责任”。

德国在网络监管方面,主要是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的方式来实现。德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一直在全球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1997年6月,德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规范——《信息和通信服务法》。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播非法信息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该法还将网络警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除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之外,德国还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逐步开展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以在社会上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机制,确保网络的安全和发展。

结合我国的国情,相比于美国、德国的互联网言论自由保障模式更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完善网络立法时应注意: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方面,首先理应将其划入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其次应该在立法规制时考虑到互联网言论的基本权益属性以及它的价值;尽快设立统一的协调管理制度,做到横向和纵向管理的结合;升级立法等级,对已有的法律进行统一,制定出针对的、适合网络管理的专门法规,建议出台互联网舆情安全保护法;培养出一批精通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等。其他国家治理网络舆情方式虽然不同,但总的方面可以概括为:国家主动参与,希望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平台,使其成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具;同时,利用制度措施和法律手段,使新闻媒体形成正确的舆论场。每一个突发的新闻时间都会营造一个“话语场”,在互联网环境下,充满多种多样的“话语场”供网民进行讨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这中间既有社会体制以及因此引发的参与渠道不畅的原因,也有网民自身的原因,但对于当前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正确引导互联网关系,防止负面影响扩散都是与一个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问题,不容小觑。

[1]袁建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2]王少.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之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1.

[3]文欣.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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