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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神经科学之发展会动摇法学之根基吗?

2016-01-31叶连珠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科學脑区法学

叶连珠

(363500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漳州)

认知神经科学之发展会动摇法学之根基吗?

叶连珠

(363500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漳州)

认知神经科学属于自然科学的一部分,关注的是“is”的问题。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环,不仅关注“is”,还关注“ought”的问题。认知神经科学一方面对于法律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作用,甚至具有革命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也对法学基础产生着破坏作用。

认知神经科学;法学

一、序言

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两大领域在80年代地合二为一,促成了90年代新兴的认知神经科学,它已成为21世纪最富有发展前景的前沿科学领域。认知神经科学旨在单明认知活动的脑机制,即人类大脑如何运用各组成部分,包括神经元、脑区组织和全脑去实现各种认知活动。[1]目前常用的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手段包括脑电图(EEG)、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等,其中常用的当属磁共振成像技术。借助于fMRI,精神科学家能够直观、清晰地观察人们产生情绪、意识和做出决策时的脑部活动。法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主要是运用神经科学中的生理检测手段对人脑神经系统的活动进行侦测,用所得到的数据,结合神经科学的相关理论,来分析、解释和研究法学的理论或实践问题。[2]

运用认知神经科学对法学进行研究,我们姑且称之为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他的方法就是运用磁共振等技术手段,用一种更具有说服力方式对法学命题进行探讨、诠释、批判。认知神经科学一方面对于法律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作用,甚至具有革命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也对法学基础产生着破坏作用。

二、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研究领域相关成果举例

(一)证据领域

认知神经科学在证据领域的运用,测谎技术是其一显著运用。传统的测谎技术,侧重于人的外部生理反应,和古代“五听”制度相类似,通过对外部感官的变化,来判定相对人是否说谎。然而,这种传统方法却在可信度和精确度上大打折扣。认知神经科学,认为欺骗行为与神经活动存在关联。当撒谎时,特定脑区被激活,或者该脑区比不撒谎时更活跃,通过检测这些脑区的活动,就能确认撒谎行为对应的神经活动。具体原理就是,用核磁共振通过检测大脑血液中含氧量及流量变化,来分析神经活动。现实中已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当然脑部成像测谎能否在法庭中适用这一问题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些实例中也是予以否认的。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他主要在于弥补损失。该损失如何鉴定,就成为一个关键内容。对于物品的损害、金钱的损失都可相对容易鉴定。然而,肉体的疼痛和精神受到伤害,要如何确定一个“值”呢?一个人精神受到伤害,要用多少金钱赔偿,才算是公平的呢?这个疑难,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届。随着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通过磁共振是可以测定脑区的活动和确定不同人痛苦的强度。罗伯特(Robert C. Coghill)等人的研究发现,对疼痛敏感之人和不敏感之人,在主体觉皮层(primary somatosensory cortex)、前带皮层(anterior cingulated cortex)、前额皮质(prefrontal cortex)有更为频繁和强度更高的活动。这种技术的运用,就可以将主观的痛苦进行量化,在一定程度上物化处理这些问题,衡量受害人的痛苦水平,进而为精神补偿或赔偿提供一个参照之物。

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研究成果,不止上述这些,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对这方面做个研究,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就不在做过多叙述。

三、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对传统法学之冲击

由上述我们可知,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在法学上的应用,对解决一些法学疑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诠释视角。然而,另一方面,却也带来了一个大弊端,甚至是一场正在形成的“革命”。

传统观点,法学属于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法学强调自由意志。然而,认知神经科学却立足于自然科学的精神,通过上述的阐述,该流派认为认知、行为等都是特定脑区的活动所决定的,认为行为可能在实际上是被大脑如何行动所决定的。[3]按照这种观点,如果自由意志不存在的话,那么人们还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毕竟,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人们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基础上。实务中,特别是刑事领域,如果被告被证明患有某种大脑疾病,被告就会被轻判或者免于刑责。大脑成像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U.S.v.Hinckley案,Hinckley被控刺杀里根总统。被告出具的大脑计算器断层扫描图,辩称由于大脑皮质的萎缩导致沟间距增大,这与精神分裂症的大脑病变相似,最后被告因精神错乱而未被定罪。

认知神经科学属于自然科学的一部分,关注的是“is”的问题。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环,不仅关注“is”,还关注“ought”的问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二者有者不同的哲学假设、研究路径,在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的问题,更细化一个层次,来研究法学的问题,是应该有所限制的,毕竟两者的关注点不一样。再说,认知神将科学相关技术操作是要在严格限制的实验条件下进行的,而法学确是在千奇百状的社会环境里运用的,在运用认知神经科学的相关成果时还是有一个疑问的,比如对于测谎技术法庭的态度就不一样。但是,随着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认知神经科学的相关成果却触动了传统法学的根基,即“脑决定论”对自由意志的冲击。关于人类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已成为一个急迫需要解答的问题。如果“自由意志”不存在,那法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要从新另建构一套制度,来规范我们的生活?这已不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否适用于传统法学研究之问题,而是面临着传统法学体系是否解构进而重构的大问题。

[1]孟維杰.認知神經科學範式檢討與文化反思,陰山學刊,第24卷第6期,2011年12月,頁12.

[2]胡傳鵬.等,神經法學:年輕的認知神經科學與古老的法學聯姻,科學通報,2011年第36期,頁3041-3053.

[3]郭春鎮.法律和認知神經科學:法學研究的新動向,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6期,頁146-159.

叶连珠(1992年~),女,福建诏安人,现为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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