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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16-01-31郭荣芳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证券

郭荣芳

(455000 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河南 安阳)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郭荣芳

(455000 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河南 安阳)

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度,其健康运行维系着各方参与者的切实利益。本文拟在考量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实问题后的基础上,对其现状及措施的完善做初步的探究。

信息披露;问题;完善

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以及财产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信息公开是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防止证券欺诈行为的出现,能够促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树立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我国的法律将其作为一项义务规定下来,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各方面相关措施滞后或是立法跟不上的情况也相当严重,致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健全,存在的问题很多,亟待完善。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信息披露不真实;②信息披露不充分具体,过于简略;③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提前泄露。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本身存在的缺陷

首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民事责任的缺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证券法》中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淡化,使证券市场投机炒作气氛深重,披露虚假信息事件屡屡发生,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已十分脆弱。

其次,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中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作出规范。按照国际惯例,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应作为法定的信息公告于投资者。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而我国《证券法》也确实回避了这一问题。

再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比如重大事项在事件发生的多长时间内公布为宜,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对预测性信息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等缺乏统一的规定。

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

(1)欠规范性。首先是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不被重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也着重强调刊发信息要在指定报刊,但常会有不乏大规模的公司仍然不合时宜的透漏信息,极其不严肃。

(2)不对称性。原本的公平、公开、公正获取市场信息的原则让普通的证券人士根本无法得知平等的信息。部分掌握所谓重量信息的内部人打着公平的旗号获取不当的利益,于暗处操控整个证券市场,使得市场信息的披露完全失去对称。

(3)执法不力。相对于前两点的不足之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欠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力度问题。

4.法律责任的淡化与缺位

客观来讲,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欠规范问题已渗透到了证券市场中的各个环节,无论是发行市场还是交易市场,无论是初次发行还是增资配股,无论是发行人是中介机构都存在着在证券信息披露问题上的不规范性。

5.证券监管者监管实践的内在缺陷

证券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其对证券市场行使当然的监管权,但是客观来说其监管亦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这也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原因所在。

二、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完善的措施

针对我国证券信息所存在的不足,笔者以为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的经验与本国的特点,我国可以在采取以下的完善的方法:

1.信息披露的标准的确定

我国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59条规定:“……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见我国《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只是前者的重复。

2.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从监管角度看,证券市场上最广泛、最深刻的违法行为均与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及时性和可比性有直接关系。为此,证券立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及相关问题。一方面加大上市公司造假的难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扩大和改进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对凡涉及重大问题及凡经董事会研究的问题,只要对股票价格有影响,就必须披露,尽可能在大的范围内和提前量上实现信息的对称与共享。

3.加强《证券法》的宣传教育

对证券管理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责分明,从而使其为监管不力所造成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角色,增强其对上市公司及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使证券市场各类主体懂法、守法,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证券法律责任机制完善

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相对的。从此点来考察我国关于证券信息披露的法律,其基本上还是相对完善的,但是更实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是由我国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所引起、并助长的,因为违法的成本毕竟小于合法经营的成本。所以在实践中完善我国证券法律的责任机制可以说是我国证券信息披露适法化的中心所在。在此,扼杀不规范信息的源头,并让直接的造假者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更是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依法履行披露义务这不仅是国人的一种期望,也是证券市场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为了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社会进一步向前迈进,健全完善的证券法是必须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能够切实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01期.

[2]江平.商法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2期.

[3]张忠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性分析.金融法苑,1999.(12),(13).

[4]李伯侨,侯汉杰.浅议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暨南学报,2000年第4期.

郭荣芳(1983.7.25~),女,汉族,河南林州人,本科,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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