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务探析

2016-01-31李宝英林天德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安溪县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

李宝英林天德

(362400 1.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福建 安溪)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务探析

李宝英1林天德2

(362400 1.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福建 安溪)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重要职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降低羁押率、保障和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所在单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来的相关经验为基础,尤其是2016年最高检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刑事执行检察局办理的开展情况,剖析基层检察院执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务;探析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充分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审前羁押制度,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规定,“避免不必要地使用监禁办法,刑事司法制度应规定出一套从审前至判决后处置的范围广泛的非拘禁措施”,“审前拘留应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手段加以使用”。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需要,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其不被不正当羁押的权利。

(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

(4)部分实现了羁押的相对独立性。使其具有了可审查性、可变更性、可救济性,避免造成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等许多社会问题,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笔者所在单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总体情况:2013-2015年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9件20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数18件19人,采纳15件16人,其中发给公安机关5件5人,发给本院公诉部门1件1人,发给法院9件10人。2016年年初,随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出台,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刑事执行检察局办理,办案件数量与质量均有显著提高,上半年共受理申请和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4件28人,终止审查7件9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数及被采纳数均为15件17人(其中交通肇事案与受贿案均为6件6人,各占40%),其中发给公安9件11人,发给法院6件6人。归口办理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办理案件数多质高,受理数高于前三年月均水平的8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数高于前三年月均水平的5倍以上,均被采纳,采纳率100%;二是案件涉及面广,审查力度向纵深方向延伸,涉及多达8种罪名的案件,审查工作由易到难逐步递进,由交通肇事、盗窃等简易案件拓展到贪污贿赂、特大诈骗等疑难复杂案件;三是以赔偿和谅解为标准的审查所占比例多,有8件10人,占33.3%。四是借力专项启动审查。根据上级院部署开展对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专项审查,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8件10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数及采纳数均为6件6人。

1.归口办理后,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

新刑诉法修改之后,刑事执行检察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特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执检部门办理,按照最高检文件:二级规范化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每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占执行逮捕数比例不低于5%,某些基层院年均逮捕总数1300人左右,年均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约为65件,且羁押必要性审查牵涉到各个诉讼阶段,需要一定的办案经验与广泛的法律业务知识储备。基层执检干警组成没有增加、优化的情况下,人案矛盾将越发突出。

2.案件信息获取不畅致依职权启动审查难

2016年来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明显增多,占66.7%,依职权启动所占比例较低,主要在于执检部门没有介入具体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内部及与外部未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不熟悉各诉讼阶段案情是否发生变化,不利于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若干建议

1.配齐配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

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被边缘化,年轻骨干一般优先安排到公诉、反贪等“一线”部门,造成执检干警人员结构不合理和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首先重视和加强执检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加强从办事向办案工作模式的思维转变,把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增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其次把法律业务素质高的年轻骨干、办案能手配备到执检部门,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小组;再次加强业务培训,通过收集整理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开展专案分析、类案分析、证据审查规则等羁押必要性审查研讨会及座谈会,全面提升办案能力。

2.厘清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权的模糊认识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刑事诉讼法第94条、第95条规定的是公、检、法办案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请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在这两种情形下行使的均是决定权,属于诉讼职能,不属于诉讼监督职能,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所以公诉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职权审查“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属于审查起诉的内容之一,审查的结果也是公诉部门以检察院的名义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畴。如果对于执检部门已经启动,同时办案部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征求执检部门的羁押表现后,做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救济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或辩护人在提出申请后,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检察机关审查后不予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又不说明理由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审查的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受理申请复议的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申请人。检察机关向办案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有关办案机关拒不回复,应书面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收到下级检察机关的书面报告后,在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上级检察机关认为确需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以本院名义建议同级办案机关督促其下级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李宝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员。林天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员。

猜你喜欢

安溪县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走进代表之家暨乡镇监督服务站正式启动
古石榴树下的听证会——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跟妈妈学做菜
游鼓浪屿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化建设路径探讨
做冰镇小吃
论刑事强制措施
论刑事强制措施
懂规矩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