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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释实质条件的认定与完善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实质罪犯

贾 彬

(250100 山东省济南监狱 山东 济南)

浅谈假释实质条件的认定与完善

贾 彬

(250100 山东省济南监狱 山东 济南)

对于假释制度而言,属于重要的刑法执行制度,但是,在其应用和执行中,存在一些和不足,尤其是假释的实质条件的认定以及适用对象方面,彰显不足。本文全面分析了假释制度自身的问题,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对策。

假释;实质条件;认定;完善

对于假释,主要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执行,结合其具体的悔悟表现,对社会不会产生危害,可以添加限制性条件,进行提前释放的刑法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国外。这种制度是对表现良好的罪犯的一种奖励制度。

一、对假释实质条件的概述

1.对假释实质条件内容的介绍

对于法律制度而言,其合理性与适用性十分关键。对于假释制度,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的条件,即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例外和禁止性条件。其核心是实质性条件,很难进行准确、清晰的界定。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主要实质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和表现,综合分析其行为,综合反映其再次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倾向性,这也是执行假释制度的关键与核心,直接决定了假释制度是否需要执行。鉴于假释的实质条件很难被量化,因此,采用了普遍采用的原则和概括性的原则,也就说,假释制度是否需要执行的决定条件是行刑机关对服刑人员表现的考查和判断。当前,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可以归纳为两类,即服刑期罪犯的表现,以及罪犯对社会的人身危害程度。

2.对假释实质条件功能的介绍

对于假释制度,其目的是实现预防犯罪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均衡,协调个人权利与受害人权利的掌控。首先,假释制度的执行需要服刑人员进行自身的改造和努力来争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能达到。同时,在假释之前,需要接受一定实时间的刑罚,但是,区别于刑满释放,具有附加的条件。其次,假释需要罪犯对社会的危险程度降到一定标准之后,才能获取假释的机会。有助于加快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预防,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预防。同时,要重视对服刑人员社会危害性的降低,不用产生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有效实现对罪犯的预防,强化公共安全。

为了更好地应用假释制度,需要将假释实质条件作为假释制度执行的核心。如果假释的实质条件过于严格,很难发挥假释制度的优越性。假释实质条件如果设置的过于宽松,那么造成罪犯的惩罚力度不到位,伤及无辜。由此可见,对于假释实质条件的控制,对假释的阀门进行松紧调整,以更多地实现完美性。

二、对假释实质条件不足的分析

1.假释实质条件存在模糊性

对于假释实质条件而言,其不足之处就是概括性不强,当前,对于悔改的表现的认定较为具体化,操作性较为突出,但是,对于没有实施再犯罪的规定较为概括性,原则性突出,缺乏具体的表现模式,使得这一条件的难度增强。在当前的法律中,只是对犯罪人的综合表现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要求,缺乏统一的标准。

2.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度

对于假释制度的出现,需要保证罪犯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均衡。针对没有刑满就释放的罪犯,对社会产生不安全因素,需要公众进行风险的承担。在我国,假释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公众很少参与,甚至连知情权都很难获取。由此可见,对于假释制度,公众的意见被考虑,但是没有真正参与其中,没有决定权。

3.缺乏有效的监督

对于假释的监督,主要是由检察院完成的,但是,是事后监督的一种。检察机关只有在假释指令传达之后,才能进行不同见解的表达,形成建议。但事实上,检查机关缺乏对罪犯日常行为和表现的了解,也很难从法院审中进行罪犯信息的准确获取。在假释实质条件的过程中,法律监督不容忽视,避免司法队伍中出现不良操作,其认定容易被监狱的决断权所影响,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司法队伍中的意志不坚决得人员进行清除。

三、如何促进假释实质条件的与完善

1.强化立法,实现对假释条件的完善

对于假释的实质条件,其根本缺陷是缺乏准确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存在概念模糊的情况,很难实现判断标准的统一性。因此,为了完善假释实质条件,需要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完成实质条件。

2.重视对犯罪人建立有效的人格评估机制

对于人格调查,能够正面犯罪者所产生的人生安全。综合诸多影响因素,对于罪犯人格的评估,需要对罪犯入狱前后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应用假释的时候,对罪犯的一贯标表现和出狱后对社会威胁进行全面考量。人格档案必不可少,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综合探讨。

3.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

要重视对假释实质条件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其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尤其是其日常的学习状态,不仅需要监狱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也不容忽视,要提供认可度。

4.重视听证会的设立

对于听证制度而言,它是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在诸多领域参与实践。其能够实现对诸多力量的有效整合,避免权利行使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对于假释,考查其是否满足条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认定,能够提供假释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对于假释制度的执行,由书面形式下发,法官进行假释申请的批准,发挥决定权的作用,但是,其所有的印象都来源于监狱机关所提供的罪犯的资料,也就是说监狱决定了罪犯是否具有假释的机会。这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法院作为假释的决定矩管,发挥对监狱权力的有效制衡,避免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因此,设立听证会,使得法规对罪犯有一个自己的认知和印象,从而实现结论的获得,不是一味附和监狱的结论。这样,有效避免监狱假释行为的随意性,使得假释的决定更具透明性和公信力。

四、结束语

综上,通过对假释实质条件的认定与完善,能够提升假释制度的适用性,提高假释适用率,真正发挥假释制度的自身价值。

[1]刘朝华.论我国假释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14.

[2]薛寒.论假释实质条件的认定与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3.

[3]邓雅玲.中美假释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D].湖南大学,2013.

[4]许世腾.假释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D].北京大学,2009.

贾彬(1982.6~),男,籍贯:山东滕州,单位:山东省济南监狱,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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