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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

2016-01-31李经纬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民事检察院检察

李经纬

(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论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

李经纬

(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回应实践需要,在无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出的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监督效率、构建和谐的法,检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对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性质和效力的讨论,有益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深我们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认识。

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建议;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性质

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探讨的前提就是要对检察建议概念进行认识,只有明白了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才可以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深入论证。法律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所以首先我们要知道“检察建议”的定义。

检察建议多年的实践发展使之成为了一个相当宽广的法律概念,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多部法律之中,没有确定的统一法律规范,天生缺乏法理基础的检察建议法律概念在学界存在很多学术争议。

从字面意思来看,检察建议就是建议。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但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就是“检察建议”。但这样理解对检察建议这一法律行为定义有失偏颇,过于宽泛,检察建议的外延要小于语义,要对其作缩小解释。从法律程序来看,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院的一种监督方式,对其在法律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违法事实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改进意见,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监督手段。从检察建议的外延来看,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权的衍生和补充,属于检察院的柔性监督手段。从《检察大辞典》对“检察建议”词条来看:“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

民事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早在中国的是民事诉讼中运用,但当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保障,使检察院监督职能只能依据检察权来实施民事检察建议。新《民事诉讼法》出台是民事检察建议得到立法确认,在实践中更加具有权威性。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建议就是在只有在法院发生程序错误或违法情况等影响实体判决结果时,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民事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进行自我纠正的检察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以解决法律关系纠纷为目的,以程序性为显著特征。民事检察建议就是依托检察权而产生的监督程序,是对法院的程序上的瑕疵和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实体错误的一种事中或事后的间接干预,并用检察建议书的方式要求其自我纠正的法律手段。

民事检察建议的出现是法律监督体系的有效补充,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共同构成一种更为合理的,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手段,使个案监督中更为灵活。民事检察建议的功能显而易见,就是检察院对法院施行法律的柔性监督手段,使用民事检察可以有效的减少法,检的直接冲突,从而可以大大降低两大司法机关的司法消耗这样的立法不是画蛇添足,是顺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构建和谐司法关系的重要体现。

审判机关在审理的过程中产生问题,在事发瑕疵下如果没有合适的监督方式出现就会影响司法公正,这就需要民事检察建议这种较缓和的法律手段,将司法活动中的错误指出并进行纠正。从另一种角度上看,民事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的多元化,有利于司法资源合理使用,使司法运作消耗最小,提高司法效率,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新《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建议是纠纷疏导最好的途径,民事检察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法治民主化的产物,更是注重法感、注重司法心理的争端处理机制。

要探寻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就要从其概念出发,法律性质的载体是法律概念,他们是“表”与“里”的关系。在之前的论述中已经对民事检察的定义进行阐述,这样我们可知到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事中,事后的法律监督程序。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发展的结果,在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面前,民事检察建议还是缺乏法律的系统支撑的事实。在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内容中还是可以看出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本文总结如下:

从功能上体现出,检察建议可以分为社会服务职能的检察建议和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民事检察建议。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检察建议是传统抗诉的补充监督程序,是一种柔性的监督程序和一种刚性监督程序有效结合,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就是以保障司法公正、审判合法的个案监督程序。

一般认为,民事检察建议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延伸,在民事诉讼中督促纠正审判机关中存在的错误和违法。地方同级检察院可以对地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其违反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自行纠正指出的违法行为或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的推出确定了民事检察建议这样一种法律监督方式,是立法对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加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检察院,检察机关发出民事检察建议书其实就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

由检察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机关做出的民事检察建议是带有法律性质的法律监督程序,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民事检察建议又可分为再审检察建议、违法事实检察建议和执行检察建议,这是对法律监督权重要补充,在个案中的个个环节对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着很大的监督作用。因此,民事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自身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律手段,是法律授权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法律监督行为。

[1]张思卿:《检察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第684页

[2]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民事检察建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职权时,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有错误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李经纬(1993~),男,贵州,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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