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6-01-31张宜家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律

张宜家

(313000 湖州中学 浙江 湖州)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张宜家

(313000 湖州中学 浙江 湖州)

电子商务活动对社会的多个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保护方式、具体的原理及制度构建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司法为拓宽电子商务领城知识产权保护做了一定的探讨。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自律机构和规则、逐渐完善相关的立法、加大对使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协调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电子商务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贸易;知识产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快速地发展起来,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将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需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

一、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1.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比较少,缺乏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有关的条文体现在有关的法律之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三十一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两者是关于承认电子合同以及电子合同生效方面的规定。

2.国外的有关立法及国际公约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1]。

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129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WIPO著作权公约》和《WIPO边沿和录音制品条约》解决了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比较充分地弥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之缺陷,在保留“合理使用”的内容基础上,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技术措施保护权”等纳人了保护范围,增加了不少权利保护的规定[2]。

二、电子商务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加大基础电信建设,为电子商务实现全球化创造条件

电子商务的运行系统,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活动能否正常化实现,也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监管。全球正加速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世界各国高度重视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信息技术使企业获得新的信息、新的技术提供了可能,要求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这也是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文献馆于2000年12月向读者推出一项新的服务措施,读者可以在电脑上直接看到国外专利文献的具体内容。从1993年开始,日本、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就逐步实施电子申请程序。以前我国的读者必须通过打印才能得知外国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现在,在电脑上就可以直接看到外国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因此,设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专用网页,加快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才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设施相连通,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才有可能实现。

2.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电子商务在不断发展,要将知识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反映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尽量减少漏洞。因此,将电子商务活动纳人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律,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是必要的。

(2)加大执法的力度,强调“一体”保护手段。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键的还在于加强执法和实现“一体化”综合保护手段[3]。

3.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

目前国际上管理互联网的监管大多还是依赖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内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只有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才是通过一些国际上的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在未来,人们期望一个脱离国家权利而独立形成法律体系以及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形成全球性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

中美多次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已经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已经不是单纯的理论之争,而是牵涉到国家经济贸易甚至政治交往的一个重要间题。人类是在对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协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此间也逐步形成一些共同的规则。在知识无国界、科技发展促进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对知识产权的国际间协调保护,有利于各国相互的尊重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1]李晓东.电子商务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J].国际贸易问题,2000,(3)

[2]李正华.论厂商名称、商标商业信誉的一体保护[J].法商研究,2000,(4)

[3]殷观新.电子商务法律热点[M].广东科技出版社,2001

张宜家(1999.5.4~),男,汉族,浙江省湖州中学高二(8)学生,喜欢法律。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律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相关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跨文化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