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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视角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6-01-31岳盛林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行政法救济个人信息

岳盛林

(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从行政法视角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岳盛林

(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信息交流愈来愈频繁与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的大量泄漏,现如今,非法收集、倒卖、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泛滥。而个人对于这种信息侵犯的行为又没有什么有效的对抗办法。所以本文认为,政府作为个人信息的最大采集者和利用者,应当从行政法角度对其加以严格规范,并赋予其惩治非法倒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

个人信息;行政法;行政救济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只停留在民法和刑法的层面。但是民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导致很多公民并不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而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起点又比较高,对于像垃圾邮件、短信这类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却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就很难用刑法去规制。因此,从行政法层面,由政府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就显得非常必要与紧迫。但是,政府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最大的收集者与使用者,往往会成为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大源头。

1.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缺乏规范性

首先,在政府的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使用、共享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但我国行政法律对于这些行为却没有相关的统一规定,这就造成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共享等方面的随意性。

其次,我国现在正在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而努力,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了公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中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对于公民如何对抗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政府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也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很难保证所公开的内容没有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2.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救济存在法律空白

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方面,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大多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的时候,相关行政法律并没有给被侵犯人提供一个可以获得保护及救济的途径。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立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是在这散步法律中我们都没有找到有关公民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因此,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方面的行政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并没有给公民提供一个保护自己个人信息权利的途径的法律依据。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1.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督

第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督职责。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行政机关来负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在市级政府内部设立一个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①建立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审核制度,只有在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才可以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②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申请制。禁止各个行政机关之间自行交流、共享公民个人信息,必须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公民个人信息。③接受公民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投诉,及时落实相关情况,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办法。

2.加强公民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

应当从行政法的层面赋予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进行监督的权利。虽然公民及社会团体的监督并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会对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公民对行政机关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监督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符合其职权范围。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暴力、诱导的情况。③公民有权检查被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并有权要求改正不实信息。

3.完善信息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

首先,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纳入到《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中去,从法律层面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时候可以获得救济及赔偿。这种赔偿不应当仅局限于财产损失,对于精神损失方面也应当予以赔偿。其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追责要采取客观过错原则,即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或共享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或存在违法行为,并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三、结语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变得愈发的普遍,不但给公民个人造成了很大困扰,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浅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政监督、公民参与监督及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见,以期能对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制进程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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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盛林,延边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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