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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16-01-31刘光辉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

刘光辉

(265400 山东省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 招远)

浅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刘光辉

(265400 山东省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 招远)

在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中,刑事法律援助是一个重要方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辩护权,促进了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完善和发展。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作者作了一些探讨。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及历史沿革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框架和原则,是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武汉等地展开试点。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4条确立了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稳定推进。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013年2月,两院两部再次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发展。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法律文书、工作衔接、机构人员、办案经费和案件质量等方面较为突出。

(1)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2013年2月新修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但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大部分地区公、检、法均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且法律文书填写随意、不规范,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难度。

(2)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根据《规定》,各机关应当规定时间内完成通知和指派工作,但实践中,存在法援机构指派律师后,案件已被移送到下一阶段的情况,部分案件直到审判阶段法院才通知辩护。有的办案机关不愿意向援助律师提供案件材料,不通知延长拘留、退查、报批、移送等情况,导致援助律师无法提供有效辩护。

(3)刑事法律援助人员不足。各地基本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法律专业力量有限,人数较少,无法满足援助需求。法律援助机构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比例太低,对于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案件,只能通过指派社会律师的方式进行。

(4)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短缺。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但各地情况参差不齐,增长并不均衡,实际所需资金与投入资金差距较大。一些地方办案补贴太低,有的连律师办案成本都无法满足,尤其是异地办案的情况,影响了律师的积极性。

(5)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不高。由于法院指定辩护的时间太短,一般律师在开庭前10天左右才介入,根本来不及调查取证。此外,部分律师责任心不强,辩护积极性不高,有的律师与当事人仅会面1-2次,调查取证漫不经心,应付了事。同时,辩护水平也参差不齐,有些律师新入行不久,刑事辩护经验欠缺。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1)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法》。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部门法,没有很好的联接,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尽快将《法律援助法》纳入立法计划。

(2)完善公、检、法、律的衔接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要使弱势群体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援助,政府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明确部门权责、协作配合等内容,各部门定期交流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困难和问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公、检、法、援的衔接工作,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效率。

(3)加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建设。试点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公职律师为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为国家编制内人员,接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逐步形成以公职律师为主,其他社会律师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

(4)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科学合理的界定办案补贴,可以按照各地具体发展的实际情况,比如参考当地公务员的水平来确定补贴标准。办案补贴还应区分常规成本费用和特殊成本费用,例如异地办案交通食宿费用,盲聋哑人、外国人、少数民族等案件的翻译费用等都属于特殊成本费用,应当得到报销。

(5)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首先要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和提前介入权。其次是加强辩护律师自身建设,提高自身能力和素养。最后是要对办案质量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经常性的抽查与评估。

四、结语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让因经济困难和其他一些特殊群体,同样享有法律咨询和律师辩护权,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虽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的认识水平还有待进步,刑事法律援助必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1]张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13.

[2]王颖.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4.

[3]张唤民.浅析刑事法律援助[D].《法制与经济》,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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