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2016-01-31孙春杰
孙春杰
(474100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邓州)
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孙春杰
(474100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邓州)
我国检察机关是维护法律在实施中公平、公正的法定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次研究对我国检察权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一套使检察权更加完善的方法,而这套完善的方法是以公诉权的完善来体现的,本次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检察权;公诉权;监督权
如果要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反思与重构,就要对检察权进行系统的了解。检察机关是行使检察权的法定机关,本次研究说明了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界定问题,围绕着检察权的性质、特征、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功能展开研究。
一、我国检察权的界定
1.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性质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对检察权性质的定义有如下几种:①检察权是监督权之说,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以保证法律实施时能保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所以认为检察权的核心实质就是监督权。②检察权是行政权之说,会出现这一定义,是由于行使检察权的工作人员为行政机关人员,他们工作的目的是令行政机关的制度更加合理,所以认为检察权的实质就是行政权。③检察权是司法权之说,由于持这种说法的人认为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紧密相连,它们同属于司法体系中,因此认为检察权有隶属于司法权。以上关于检察权的定义都存在偏颇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权主要是应用于诉讼这方面,工作的内容为提出公诉,于是笔者认为将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公诉权是比较合理的。
2.检察权的特征
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了强化法律部门的执行能力,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法律部门的工作情况,如果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的现象,只要检察机关掌握相关的证据,就有权提出公诉。检察人员可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公诉权这一规定强化了司法体系中的诉讼监督权。
3.有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功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及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对法律行使机关行使检察权,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对法律执行人员行使监督权,避免法律执行人员在行使执法权时出现不当执法。
二、公诉权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可依法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公诉,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途径。检察权是否完善可通过公诉权是否能得到贯彻来体现。如果要探讨我国的检察权,就必须探讨公诉权执行的情况。当前检察机关在应用公诉权的时候面临很多难题,这些难题反映着我国检察权存在的问题。当前公诉权实施存在的问题如下。
1.起诉制度的不合理性
当前我国的起诉制度存在不合理性,令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减弱。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出现违法程序,有权力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后在第185条对这一条进行解释,假设检察院认为法院的法律审判存在违法的现象,可应用书面的形式要求法院纠正审判的流程,只要法院认为对的,应接受检察院提出的意见。这一条公诉制度存在非公诉性的特点。即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律程序的时候,只要认为法律执行流程是正确的,就可以不接受检察院的意见。虽然法院完成审判流程以后,检察院可给予纠偏,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法律待遇却不能得到法律支援。从当前起诉制度的不合理性可以说明当前我国对检察权的定位比较模糊。
2.公讼变更制度存在随意性问题
检察部门在行使公诉权时,可根据公诉的需求提出量刑建议变更权。量刑建议变更权仅有法律程序上的影响力,却没有实体影响力。比如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颁布的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了量刑变更的提出时间、方式、具体权限、变更的范围,然而这套意见仅是一套宏观性的指导意见,没有具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量刑建议变更权不具有法律操作性带来了公诉变更制度在执行时存在随意性的问题。
3.再次起诉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起诉,也就是重复起诉。当前我国的再次起诉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比如以行政诉讼法与《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则法律条款的规定来说,《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从该期限期满之日算起。而当前行政诉讼法共有五个不同的起诉期限起算点,这种法律条款的规定带来行政诉讼法执行性不强的问题。法律条款的不严谨给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带来操作性的难题。
三、在实践发展中对公诉权的调整与改革
根据公诉权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检察机关要对检察权进行反思与重构,首先要夯实公诉权的法律基础,这对维护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在起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庭前起诉相关制度
建立完善的庭前起诉制度对于保证起诉的权威性和合理性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庭前起诉制度,让每一起公讼案件在起诉之前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使公讼案件在审判操作中具有可行性。
2.在诉讼理论中纳入诉因制度
当前我国的诉讼理论中没有诉因制度相关的阐述,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套非常完善的诉因制度。如监督机构要提出一起公诉,必须要说明公诉诉因。现举例说明,检察官可起诉犯罪嫌疑人A罪名,而法官可针对检察官提出的公讼罪名予以量刑考量,认为犯罪嫌疑人为B罪名。这就带来检察官与法官的工作内容不接轨的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很难有针对性的进行抗辩。发达国家提出了讼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讼前需提出诉因,这一制度能让检察官与法官的工作接轨,犯罪嫌疑人只需针对诉因抗辩。为了强化我国公诉权的规范性,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讼因制度。
3.变更起诉以及重新起诉的规范化
当前我国的变更起诉与重新起诉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将变更起诉与重新起诉揉和在一起,带来变更起诉与重新起诉的执行相互干扰的问题。如果能把变更起诉与重新起诉两项内容分开,分别制定相关的制度,就可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
四、小结
检察权的不断完善是依法治国向前推进的根本保障,由于公诉权在检察权中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因此如何保证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公正就尤为重要。本次研究从公诉权这一角度说明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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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杰(1968.10~),男,汉族,河南邓州市人,法律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事法律与检察学,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