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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山东省女性犯罪的调查与原因分析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山东省犯罪家庭

陈 楠

(250104 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山东 济南)

当前山东省女性犯罪的调查与原因分析

陈 楠

(250104 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山东 济南)

社会变迁以及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体系的变化必然对女性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也必然对女性参与犯罪活动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在社会文化大背景的视角下,笔者基于女性罪犯的特殊性,采用现场调研和文献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共查阅卷宗四千余份,问卷调查3690份,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通过访谈和跟踪报道共采写了三百多个案例,试图厘清山东省女性犯罪原因与社会、个体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导女犯矫正。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社会文化背景

2000年至2015年的十五年间,山东省女性犯罪步入增长高峰期,明显表现出了持续性的特征,逐渐达历史最高点。2000年女性犯罪人数达一千余人,2010年在监女性犯罪人数量是作为新世纪起点的2000年的3.83倍。截止2015年,山东省女子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比2010年足足增长了60.6%。由此可见,山东省女性犯罪总量步入增长高峰期。且女性服刑人员的增长呈迅猛的态势,2015年新收押女性服刑人员人数已扩增到2005年的2.3倍,每年新增加女性犯罪人数占全部在押犯女性服刑人员的比重也由2005年的25%增加至2015年的32%,山东省女性犯罪增长上升的空间越来越大。经调查研究,犯罪原因大致分以下几类。

一、关“爱”缺失

“爱”即慈爱,包括爱生命,爱自己,爱家庭,爱他人,爱生活,爱社会。冰心认为,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会互相怨恨,存在矛盾和斗争,是因为彼此缺乏“爱”的缘故。而关“爱”缺失,不单单指母性缺失、母亲缺席,还包括母子(女)关系失调、不和谐,家庭氛围压抑等。这一阶段母亲或者说以母亲为核心的夫妻关系、家庭环境对人的心理影响极为深远,以至会影响人的一生。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的冲击影响了人们的婚恋观、家庭观、金钱观、价值观等,父母离异或家庭结构不完整的比率在一定时期明显提高,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家庭形态的变异和多样化、成长环境不稳定、童年的心理创伤等对女性健全人格的形成起到巨大的负面作用。而女性因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更容易感受原生家庭中母爱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女犯不会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不会合理调控自己的情绪和需求,甚至还有性别不清、偏执、退缩和反社会等人格障碍。监狱在押犯中,单亲家庭、离异家庭、遭受家庭暴力及父母为未成年人生育的高达45.6%,在女监关押的少年犯中,有90%以上都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是被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带大的。

如罪犯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矛盾,心生恶念,与他人预谋,将被害人张某残忍杀害。赵某出生后自幼脱离父母,在东北跟随姑姑长大。赵某虽父母双全却因特定原因缺少父母关爱,家庭对其的管教以简单、粗线条为主,缺少心理沟通、情感交融,这是促使赵某性格形成暴力型人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赵某自幼在姑姑家长大,这种寄人篱下的生活方式也促使其形成较敏感多疑的性格。赵某育有一女,并未亲自将其带大,对此她没有多少愧疚,因为自己也是被姑姑养大的,所以觉得孩子不由父母带大是一件很正常的事。

二、冲突失“和”

“和”即和谐、和善。我国著名文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季羡林在《季羡林说和谐人生》一书中谈到,中国文化的精髓就是“和谐”。我们讲和谐,不仅要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还要人内心和谐。对内对外都和谐,这样人才会保持良好的心境,远离冲突,不会与他人失和,也会接纳不完美的自己。

调查问卷显示,在76%的已婚人员中,30%的与丈夫关系一般,17%的与丈夫感情破裂,5%的入狱是因为伤害或者杀害丈夫,8%的长期遭受家庭暴力,25%的人坦言入狱前,与亲友、邻里、同事关系不好。冲突型女性犯罪人往往来自亲子互动关系失调的家庭,在此类家庭中,父母失和,亲子关系紧张,甚至家族成员中有自杀史或抑郁等精神病史。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是无法调和的内心冲突导致的。

监狱在押女犯中因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入狱的年平均占到35%以上,其中故意杀人27.22%,故意伤害8.01%,这两类犯罪中又有80%以上发生在农村或者偏远的县镇,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是主要原因,大体可分为邻里纠纷类和婚姻家庭类。女性婚姻家庭类犯罪往往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丈夫长期酗酒赌博、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以及自身行为不端、不检点或处理不好与婆家、叔伯妯娌关系等引发。在山东女性故意杀人犯罪中,因遭受家庭暴力采取“以暴制暴”方式导致犯罪所占比例一直处于40%左右。家庭暴力是与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的性别歧视和权利分配不公息息相关的。再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并非都集中在没文化、低收入人群中,发生在高知高收入家庭的暴力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对女性精神的摧残和身体的摧毁更是触目惊心。

三、激“情”犯罪

“情”即情绪、情感。女性的爱与情源于生命的本真,其情感性价值联系家庭、柔化社会,对自身和社会具有正向的功能。一旦失控,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而女性情绪、情感细腻丰富,容易波动,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置道德情操于不顾,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监狱女性犯罪人中已婚构成比例呈下降趋势,未婚、离异、丧偶罪犯增多。女性婚姻生活不幸与其犯罪行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稳定的家庭和感情生活对她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姻或感情生活质量的低下是促使她们走向犯罪的因素之一。

从多达数千例的女性犯罪案例来看,无论是暴力犯罪还是侵财犯罪,几乎都与感情有关系,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女人是感情动物”的论断。[4]如在与家人、同事、邻居等发生矛盾后,为发泄心中愤怒而实施放火、投毒、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的行为;或者为满足家人、恋人的物质需要不惜牺牲自己的尊严,以身体作为工具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盗窃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在亲人、情人犯罪后,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不惜以身试法帮助毁灭证据,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匿等。这就启示女性要提升自身修养,控制情绪情感,达到情感成熟的状态,无论个人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都能够自觉地调节情感使之适度,女性才能够获得追求健康、幸福人生的能力。

四、从奢弃“俭”

“俭”即节俭、勤俭、俭朴,俭以养德。“成由勤俭败由奢”,当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节俭和朴素意识却日渐淡薄,奢靡之风日益见盛。在价值多元和各种观念剧烈碰撞的大环境里,吸毒、嫖娼卖淫、贪污腐败等现象似乎已经让人见怪不惊。而女性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对物质更强烈的追求,因而成为导致犯罪的诱因。比如,大众媒体大肆渲染的“美女经济”、各种选秀节目此伏彼起引导着女性日益物质化乃至商品化的趋势,无止境的追求感官享受,以丑为美,以浮华无度为美,丢弃了传统文化中的“朴素美”、“勤俭美”。当女性对物质的占有欲超过自身能力的时候,一些女性就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例如盗窃、诈骗、贪污、卖淫等方式去获取。监狱在押未成年女性犯罪人中有一位16岁面容姣好的小姑娘,只因为爱美,追求完美的身高,杀害舅舅夺取1万元现金去买增高药,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

在对女性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的服刑人员的调查中发现,她们好逸恶劳,利欲熏心,缺乏基本的善恶观念,无是非之心、恻隐之心和羞耻之心,在利益和诱惑面前无法把握好自己,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极大地扭曲:有些女性把卖淫作为致富途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或为追求所谓物质享受而心甘情愿求包养、做小三,这些扭曲思想观念的指引下,不少女性慢慢步入犯罪深渊。可以说,性犯罪出于女犯对自身“物”化和商品化的认同。

以财物获得为价值取向的四类犯罪类型:涉毒、盗窃、抢劫、诈骗。从2000年至2015年十五年间,涉毒犯竟增长了40倍。就山东省而言,贩卖毒品罪的女性罪犯已经占到全部山东省在押女犯的17.9%,排在第一位。

尽管任何形式的犯罪都与经济发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在地区经济水平的制约下,犯罪仍然会有当地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标签”。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山东青岛、烟台等沿海发达地区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与娱乐业的兴盛、社会经济状况等有关。贩卖毒品这一犯罪现象不仅涉案人数众多,具有连续性,而且由此滋生其他犯罪现象,直接诱发了女性吸毒、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犯罪的猖獗,同时也间接地助长了盗窃、抢劫、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增多,对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精神文明带来极大地损害。

[1]高建杰.东省女性犯罪持续增长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2]余竹平.母性缺失与当代作家创作[J].当代文坛,2014,(1).

[3]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P38.

[4]尹彦品.女性犯罪防控问题研究—以河北省女子监狱的调查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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