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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异化与规范方式之研究

2016-01-31王美平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集资借贷异化

王美平

(030006 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异化与规范方式之研究

王美平

(030006 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中、小型企业的迅猛崛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融资手段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民间借贷不同于非法集资,它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法律上的缺漏,对民间借贷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约束,导致民间借贷手段受到不法分子的不良利用,逐渐朝着犯罪性异化的方向发展,使得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促使其朝积极的方向发展,真正为我国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帮助,在法律上应该对其具备一定的约束,并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做出明显的界限区分。正确合理的处理民间借贷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使其与正规金融行业形成良好的“高速双轨”发展态势。

民间借贷;犯罪性异化;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兴盛,民间借贷产生的本质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其融资功能被负面化,出现犯罪性异化现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应该是存在明显的界限,只是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使得两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目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但是民间借贷又与非法集资不同,体现在其使用的限度上,通过分析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加强非刑法法律规范的制定,可以改善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功能以及存在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的出现,有利于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就我国目前借贷情况而言,一些比较正规的金融贷款对象主要以国家经营企业和一些民营大型企业为主,鲜少贷款给中、小型企业。根据资料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中、小型企业数量占据国家企业数量的99%,中、小型企业对国家的GDP指数起到重大作用。民间借贷的出现缓解了贷款难的问题。

民间借贷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言,资金短缺一直都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商业银行曾经给农村带来一定的资金补助,但是还无法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在发展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而民间借贷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契机,农村经济借助民间借贷的优势逐渐缩短与城市经济之间的差距,对国家实行的城乡统筹发展进程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民间贷款有利于农户、中小企业发展生产,并且可实现资金本土化的利用,提升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民间借贷的发展弥补了正规金融贷款的一些局限性,与此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贷款的发展。与正规金融贷款不同,民间贷款具有及时、便捷和灵活等特征,这些独特性是正规金融所缺乏的,两者对于经济贷款起到了互补的作用,构成我国多元化的金融格局。由于民间贷款在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借贷条件上都优于正规金融,受到众多中小企业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给正规金融带来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因此正规金融在竞争压力下不断变革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促进正规金融的发展。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本身的优越性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二)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异化表现及规范异化必要性

1.异化的原因与表现

民间借贷虽然具备有贷款性质中的优越性,受到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的青睐,但是由于其没有相应规范的法律制约,使得其独特的优势逐渐向不良的方向发展。例如在2011年11月7日,浙江丽水市中级法院对浙江银泰非法集资案件作出了判决,将6名涉嫌非法集资人员分别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为何会出现此类情况,就要针对国家对民间借贷的一些外因以及内因结合分析。从外因看,是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上导致的一些外部不良环境。从内因上看,主要存在有企业内部高管个人生活的一些原因。

2.规范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长期发展中逐渐呈现出很多不利因素,例如不断削弱了正规金融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导致国家税收大幅度下降。一系列犯罪案例摆在人们面前,不断提醒我们意识到民间借贷所带来的严重性。因此,及时防范民间借贷犯罪性异化是必然趋势。

二、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定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非法集资也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行为的一种统称,我国刑法中具体规定的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由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有些特定的行为,使得两者之间的概念总是模糊不清,因此对于两者之间是否是合法的界限就很难界定清楚。按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模式,民间的资本流转本身是没有触犯法律,如何界定资金流转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资金的使用去向是否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判定资金的流向,因此也很难确定是否为合法集资。但是根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概念可以得出一个很明显的界定,就是看其借贷的对象是“特定”还是“不特定”,这是判断两者之间区别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其中一些“不特定”的对象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非法集资的对象一般是广大人民群众,并且这些人们根本就不清楚自己的资金最终的流向以及将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第二就是广大群众并不了解集资者的情况和背景,无论是借贷者的资金状况还是其自身实力都一概不知。相对于“不特定”对象而言,“特定”对象则是建立在双方都很了解的基础之上的。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一)刑法规范的矫枉过正

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民间借贷的一些特质被恶性利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国家为了限制这种情况的继续恶化,对民间借贷效仿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一样采取了严打政策。这种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并促进其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是在不断变化中,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打措施使得民间借贷相对萧条而促使正规金融逐渐形成垄断的态势。这种单一的正规金融的发展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司法监管的创新和进步。

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刑法过于严格将不利于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目前的发展形势下国家立法机关需要对一些疑似非法集资的现象进行严格排查,大力打击非法集资而不是将民间借贷进行严格控制。

(二)鼓励并加强非刑法规范

在我国鄂尔多斯地区是民间借贷最活跃地区之一,据相关部门统计,这里的民间信贷资本达到2000亿元以上,但从2011年起,开始慢慢出现了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开始崩盘。因此民间借贷规范及时出现是一种必然。鄂尔多斯地区出台了有关的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此办法共八章38条,不适用商业银行、小额度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并且也不适用于自然人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虽然其他地区也出台过一些规范,但该办法的系统性规范在我国鄂尔多斯地区还是第一个。

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行为和法律依据,虽然在实质内容上还没有重大的突破性,但其意义在于对法律全面系统的梳理。从鄂尔多斯出台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到该地区对于民间借贷作出的积极探索,虽然还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民间借贷犯罪性异化的现象,这个《暂行办法》更多只是为全国其他地方提供一个参考,但我们还是看到非刑法规范有效规范的影子,也希望国家可以尽快拟定专门性的非刑法规范,对民间借贷加以引导、明确。

(三)加强公众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如网络、电视等,发布多一此公益广告,打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社会公众可以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构建起正确的投资、融资观,提升公众抵御非法集资能力,压缩甚至是消除非法集资等一些非法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

四、总结

民间借贷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即使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约束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了犯罪性异化现象,但是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改制希望能够完善健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1]杨静.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6(11)

[2]孔瑞东,张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6(11)

[3]崔嵩.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9)

[4]黄艳艳,汪嘉卉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影响分析[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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