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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实体法说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运用

2016-01-31董晋露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实体法请求权标的

董晋露

(116025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旧实体法说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运用

董晋露

(116025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诉讼标的在民诉法学说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被称为民诉法学理论的脊梁。在民诉法学发展过程中,关于诉讼标的的学说种类繁多,其中以旧实体法说、一分肢说、二分肢说和新实体法说为代表。而其中的旧实体法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对旧实体法说的认识和完善,使其更好的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发挥其在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中的优势。

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诉讼请求

一、旧实体法说的认识和运用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运用,主要还是采取旧实体法说。这种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其基本特征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根据确定诉讼标的。在起诉时,当事人依据案件事实在现行法律中找到调整这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因民事权利的非正常状态而受到侵害。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权利,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因而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明确其依据什么事实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事实部分不同,即使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也会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新的诉讼标的,同样,在基于同一个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发生请求权竞合,按照实体法的权利构成要件,每一个请求权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以我国法院的庭审笔录为例,通常在原被告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之后,法官就会向双方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这种庭审笔录的记录方式充分展现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诉讼标的还是主要通过双方的实体权利和具体的请求权。这种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不仅体现在庭审笔录中,在立案过程中,立案庭确定案由时,也是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所认定的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作为案由。可以说,我国在诉讼标的理论中采用旧实体法说,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对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主张做出最终的裁判,而且还便于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具体确定案由。

二、旧实体法说在诉讼实践中的优势与不足

旧实体法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其优势来说明:第一,有利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因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主张,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民事争议时,只需要根据双方主张的民事实体请求权来进行裁判,对于案件的范围也是要以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活动就变的明确,裁判的结果也符合当事人双方的请求范围。第二,便于当事人选择相应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旧实体法说,一个案件事实依据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不同的诉讼,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选择其中的一种实体权利,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而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以上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成为诉的客体合并。第二,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也有利于双方的攻击和防御。当事人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之后,法院通过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环节。同时,对双方争议焦点的明确,也能够使双方在攻击和防御中明确重点,使双方能够陈述己方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而对于双方未提出的其他方面,则不需要加以预防,同时也不会产生不利后果。这些优势,都便于案件的庭审和裁判,能够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规范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效果。

当然,旧实体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其缺陷在于:第一,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法院的案件,同一个事件可能会有数个判决,减弱民事诉讼的功能。一个案件依据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请求,可以将诉讼标的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一个事件在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中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可以再提起形成之诉,而这样的诉讼方式和策略确实会对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负担,同时,不利于将法律关系恢复正常的状态。第二,就是旧实体法说对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也认为是几个独立的诉讼标的。例如在一个生活消费中因产品受到伤害,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如果先后或者同时提起,这样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且会加重被告的责任负担。第三,在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指向同一目的的情况下,根据旧实体法说的理论也会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比方说,承租人逾期未支付房租,出租人既可以依据所有权请求其归还房屋,也可以依据无权占有请求其归还房屋,如果出租人同时或者先后提起这些诉讼,同样会违背民诉法的原则。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新的诉讼标的理论才会出现,力图解决旧实体法说所不能解决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同时也将诉讼标的从实体法关系中完全分离出来。第四,旧实体法说在确定诉讼标的时是依据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表述不清楚或者事实认定有误时,如果对诉讼标的先入为主的判断,在具体的审理活动也会产生影响。例如,樊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躲闪对面的车辆,不慎将车跌入河沟内,造成车辆受损,自己也受伤住院,后向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樊某对该案的主张争议却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未对所起诉的车辆管理方和该车的实际车主提起具体的赔偿请求,也未向法院提起确认其相应的责任。第五,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因为原告诉求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实体法律关系,也即原告没有实体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仍然以诉讼标的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将得出消极的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存在的结论,这样的结论与旧实体法说不符合。第七,在形成之诉中,原告主张的是形成权,并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因此按照旧实体法说旧无法确认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

三、对旧实体法说在实践中的弥补和完善

旧实体法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其抛弃旧实体法说学说,不如在辅助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好的发挥旧实体法的优势,同时也弥补其缺陷之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因旧实体法说而产生的诉讼标的缺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赋予了当事人在请求权竞合之时的选择权,但同时,当事人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再做改变。

第二,旧实体法说虽然依据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分别确立不同的诉讼标的,但是在原告依不同事实起诉或者有多种救济途径时,原告也只得一次给付,不得实现重复获利。

第三,法院在立案确定案由时,就必须根据双方的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具体确定,而不能凭经验或者当事人对案件的叙述,要切实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确定。

第四,对于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虽然提起消极的确认之诉的当事人是为了否认实体法律关系,因而不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仍然具有诉的利益;而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其本于一定的形成权,为使法律关系(法律状态)发生变动,而请求法院以判决宣告变动该法律关系(法律状态)之诉,比如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就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形成之诉在法院判决形成时,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更,而给付之诉则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无法用旧实体法说来解释,但是我们民诉法关于起诉的四个条件,即:①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④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案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也并未限制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同时最高院出台的案由规定,也将二者的所涉的争议归类到相关的案由中。所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虽然我国对诉讼标的理论采用的是旧实体法说,但是通过相关法规的弥补,仍然能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好这两种诉。

第五,对于旧实体法说会增加法院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诉累,主要是就一个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相应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在诉讼活动中,这些不同的诉讼标的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同时提起两种不同的诉,法院也不会因为涉及不同的诉而不予受理或者分开受力,法院一般都会按照诉的合并来一并处理。例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拒不支付约定的租金,可以要求支付租金,并且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支付租金的请求分别属于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但是法院都会一并审理。同时,对于多次借款,当事人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而不会因为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而要求分别审理。

[1]唐伟柏,邹卫强.论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以离婚之诉为例[J].法制与社会,2008,3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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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晋露(1991.6~),男,汉族,山西平定人,研究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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