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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016-01-31孙文娟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私法行政法民法

孙文娟

(464400 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委党校 河南 信阳)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孙文娟

(464400 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委党校 河南 信阳)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应用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情况,阐述当前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

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必要性

民法早在3世纪的罗马时期就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斗转星移,经过近千年的发展,民法已经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起源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更是不过20余年,因此行政法与民法相比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本文基于这一基础,对当前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了探究,并就其必要性和具体应用做出解释。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

行政法在我国的形成历史比较短,目前尚有一些问题没有完善,而民法规范则能够为行政法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基于这一基础,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1.在我国私法精神的缺失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提供了契机

所谓“私法精神”主要指的是私法自治。但是,在我国古代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私法自治”。在我国古代,讲究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人们无论是在家庭里还是在社会中都没有独立的人格,君王和贤良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的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抹杀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实现其独立的人格。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成员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但是仍然没有形成真正的私法精神。当前加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逐渐形成真正的私法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新理念确立的要求

斗争和对抗并不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也不利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当前时期我国形成了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新理念。也正是在这种新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已经逐渐减少“命令——服从”的行政方式,而趋向于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这也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契机。

3.是避免行政机关进行部门设租或部门寻租的有效手段

部分特别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过分注重行政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邮政法》中就有条例规定,凡是邮件丢失的,只赔5元,但是有些邮件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例如大学生的入学通知书被丢失,仅仅5元是无法赔偿其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依靠《邮政法》进行事件处理了,必要的时候应该引进民法规范,从而能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1.民法总则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首先是民法规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能够在行政法中得到良好的应用。其次是关于“私法精神”的民法规则能够在行政法中得到良好的应用。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当前我国的私法精神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其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社会成员独立人格的形成,因此加强民法规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从而不断促进社会中“私法精神”的完善。再次,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能够在行政法中进行适用。行政法中的部分概念本就起源于民法,因此行政法与民法存在比较复杂的关系,因此在民法规则能够在行政法中适用也就具有了可能性。最后,有关物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物是民法和行政法所共同的服务对象,但是二者服务的“物”又有一定的区别,民法所服务的“物”,是指私物,而行政法所服务的“物”是指公物,因此民法规范能够适用于行政法,但是有些关于“物”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行政法。

2.债权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债权是行政法和民法都涉及的内容,而且由于债券自身的特点,所以其在行政法和民法中往往能够适用同一原则,其具体表现在:首先、合同法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合同法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担保权、合同转让、合同履行和合同解除等几个方面。本文就合同履行这一个方面解释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行政法出现的二人及以上共同承担的金钱债务的状况并不少见,甚至其连带的处理方法也与民法相似,但是行政法并没有像民法那样对连带债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就需要加强此方面的研究,而民法规范则对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其次,管理与不当得利原理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对行政法进行研读,会发现行政法中经常会出现无因管理的情况,也就是其没有法律义务,在管理意思的指引下作出了管理行为。在这种情况化就会形成行政机关的无因管理。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可以将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从而使其能够改善这一情况。另外,在行政法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不得利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利往往是由于相对人的所承担的义务引起。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已经不再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而是属于民法的范围,因此相对人应该采用民事手段进行处理。这也就说明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通过在行政法中引入民法规范,从而能顾不断完善其相关规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1]陈碧瀚.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06)

[2]裴国升.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3)

[3]杨登峰.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7)

[4]单华东,江厚良.民法规范在行政审判中的类推适用[J].人民司法,2012(12)

孙文娟(1983.3~),女,工作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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