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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英美法刑事法律单行

王 旺

(3000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

浅谈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

王 旺

(3000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

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式。刑法是一种观念体系,在客观上,由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予以表现。刑事法律和民事、行政法律在属性方面区别很大,因为其主要发挥法律的强制功能,其法律适用的后果是消极的,并且以限制人权作为基本形式。同时,由于法典和单行法不可能同时制定,一些涉及社会重要领域的单行法律的制定要晚于刑事法典,因此,在刑事法典中将最新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不太现实。这样,通过附属立法的模式,可以应对法律空白问题,使刑法能够及时规制相关的社会领域和社会问题。

立法模式;刑事政策;刑事立法

一、引言

立法模式是一个系统,系统必然具备完善化、体系化、协同化、目标化与发展化。所谓完善化,是指体系应当是针对重要问题都有所应对的,而不是存在明显漏洞。对于刑事立法来说,应当从总论到分论都有所涉及,并且针对每个可能出现刑事法律问题的方面都有所回应。体系化是指刑事法律的立法应当互相配合,彼此呼应,不应当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协同化是指刑事法律之间的设计与制定应当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应当是合力的姿态,不是彼此各自为政。目标化是指刑事立法应当有所指向,比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惩治不法行为,引导人们从事法律允许的行为,禁止人们从事法律不认可的行为。发展化是指法律必然有其不周延性,不可能将所有情形都面面俱到予以规定。刑事立法涉及人权,其规定应当比较灵活和科学,留有与时俱进的余地。符合这样的几个条件,刑事立法模式才能比较合理与稳定。

二、立法模式产生原因

一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与一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都有密切的关系。以权利为基础产生的西方法制与以权力为基础产生的东方法制在刑事立法方面区别极大。刑事立法是管理社会,形成稳定秩序的重要方法,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一国的法律传统对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比较分析我们看到,最典型的立法例证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成文式、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判例式、非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不同立法模式的形成取决于其长期形成的理念传统和法律传统,在形式上也有较大的不同。

从现实的角度看,一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则取决于其现实的需要,现实的需要可以对法律传统形成的定式进行变更,但这种变更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面的,是形式的而不是根本的,因为一国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不会轻易被改变,因此,刑法立法模式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还是法律传统。由于世界法治建设发展的协同与交互,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基本立法模式已经相互影响和渗透。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大量的适用制定法律,通过制定法规制社会现象。反观大陆法系,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逐步转变了以往单纯的中立角色,开始结合法律适用制定判例,引导和影响后续的司法判决。毫无疑问,两大法系的发展都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但是,基于基本的哲学理念的法律体系和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唯理哲学和经验哲学的思想仍然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立法模式指导思想。目前,在两大法系中,法典法与判例法仍然是刑事立法模式的最主要的形态。

三、特别刑法立法模式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对象的刑法,主要包含针对特定人和时空条件。一般来说,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因而特别刑法立法模式包括单行刑法立与附属刑法两类立法模式。单行刑法立法模式是指立法机关针对特定的情况,以命令、决议、补充、修正等方式作出的规定,对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具有促进意义。单行刑法在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属于广义的刑法,其主要内容为规定犯罪与刑罚,针对新型犯罪和复杂犯罪做出规制,针对性比较高,更加有效防范特定犯罪行为,因而有着较为独特的优势。这一优势决定其更加准确,更加完备的适用于新型和特定类型的犯罪,可以更加有效的起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附属刑法是指规定于其他法律,由其他法律予以规定的罪刑规范。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结合非刑法法律规定事项中出现犯罪的领域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事立法实践的角度看,附属刑法在立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一般都是适应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而提出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特别刑法立法模式比起单一法典立法模式更加具有针对性,由于自身散见于不同法规中,在系统性方面不及法典型立法模式。但是,由于社会问题往往复杂多变,依靠一部刑事法典将所有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问题全部涵盖是不太现实的。同时,由于法典和单行法不可能同时制定,一些涉及社会重要领域的单行法律的制定要晚于刑事法典,因此,在刑事法典中将最新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不太现实。这样,通过附属立法的模式,可以应对法律空白问题,使刑法能够及时规制相关的社会领域和社会问题。

四、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

判例法作为刑法的渊源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特的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作为刑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是指由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创设的先例,基于同案同判原则,先例要求以后裁判的法院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必须尊重先例并做出相似的判决。判例法制度是经验主义的产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但是体系性有所欠缺。近代以来,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判例法的体系化程度越来越高,适用质量也大幅提高。判例法并不是要求以后的判决完全依据先例,而是要将先例中蕴含的审判原则和精神传承下去,影响相似案件的判决。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法院在特定刑事案件审判中确定的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刑法原则的刑法立法模式。

综上所述:刑事法律和民事、行政法律在属性方面区别很大,因为其主要发挥法律的强制功能,其法律适用的后果是消极的,并且以限制人权作为基本形式。在功利主义的作用下,人们都会对违法成本进行比对,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时,也许有犯罪意图的当事人就会放弃犯罪,转向合法方向。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受到刑罚的引导,在立法过程中,科学合理的选择立法模式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社会管理要求和发展方向。

[1]梅象华.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以界分不法行为为视角[J].湖南社会科学,2014(1):71-74.

[2]刘伟军.生物入侵的政策与立法规制[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6(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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