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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

2016-01-31艾芷萱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共通性公法私法

艾芷萱

(116023 大连市育明高中 辽宁 大连)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

艾芷萱

(116023 大连市育明高中 辽宁 大连)

法律是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保障,只有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从全方位视角而加强国家治理,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为国民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民法规范在法律范围内属于私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从表面看,二者不具备共性,但民法规范中诸多内容能够适用于行政法中,为行政法的完善创造有利条件。本文主要对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的可行性加以有效分析,并提出其具体实践应用。

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

法律能够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只有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维护国家良好秩序。民法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作为法律工具,不仅可以对国民行为加以规范,而且可增强国民的凝聚力,实现国家创新发展。就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而言,二者虽然分别为私法和公法,但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使民法规范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中。对此,有关人员有必要从该视角着手,对其有效适用加以深入研究。

一、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的可行性分析

就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而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两部法律之间具有明显的共通性特征:一是二者具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二是在债权、物权等方面,二者具有共通性;三是在行为、事件等方面,两部法律未能加以明显的界定区分,且二者的分类比较接近;四是在法律关系层面中,两部法律存在明显的相似性。其次,民法规范如若能够适用于行政法中,在法律层面讲,以遵循民主法治原则为前提。由此可见,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具有可行性[1]。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具有必要性。首先,行政法作为公法而存在,其私法精神相对较为缺乏,而民法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加强其适用,能够弥补公法中对私法精神的缺失。其次,在民主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中,行政法如若过于遵循命令与服从的发展模式,则与社会发展相脱节,通过民法规范的适用,能够进一步突出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平等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法的行政效果。最后,行政司法部门工作者要更好开展工作,必须以民法规范为重要依据,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创造有利条件[2]。

三、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的实践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应用

就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直接应用的实践看,其应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一般原则的应用。以“诚信原则”为例,是我国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内容,在民法规范中作为基本原则而存在。然而,在法院判决过程中,可能以此为审判依据。可见,民法规范中一般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中有适用。其次,民法规范中一般制度在行政法中有应用。所谓的一般法律制度,是指在众多法律层面中可应用的法律制度,其法理具有一致性。民法规范中紧急避险等概念,曾在基于行政法的法庭审判中有适用。最后,民法规范中诸多技术性规则在行政法中有适用。例如,法官在确认当事人相关信息内容时,对民法规范的法律法规有借鉴。诸如此类,是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实践。

当前,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且行政法院的判断基准缺乏清晰的界限。首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并未针对公法和私法性质而做出不同的审判结果;其次,法官在判决时,如若引用民法规范内容,可能不做阐述。为确保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有效性,相关部门人员有必要制定标准规范,以充分发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作用。一是如若行政法比较健全,则无需引用民法规范,否则必须有选择性的适用;二是行政法直接应用民法规范,二者必须具备一致性;三是在民法规范适用中,坚持以行政法为主[3]。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应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有着类推性的适用,对健全行政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类推适用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行政法对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之前,必须对行政法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加以明确。纵观我国法律法规类推经验,行政法虽然处于不断完善中,但仍然未能实现完善,因而在指出漏洞后,要对民法规范做进一步的类推。通常,法律工作人员先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做解释,如若尚未解决相关案件,则对民法规范加以类推适用。其次,在类推过程中,寻找两部法律之间的相似点尤为关键。在此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多种法律的引用、比照加以思考,并选定最为合适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类推,但二者的本质必须保持一致性。最后,比照适用过程中,如若利用民法规范填补行政法规的空白,则必须确保属于行政纠纷事件中的要件与民法规范中事件具有本质上的联系和一致性[4]。

对确保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类推适用的有效性,相关工作者有必要针对类推适用而提出合理的界限,在遵循的民主与法治的原则基础上,将民法规范有选择性的适用于行政法中。首先,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前提是,考虑效果因素。在类推过程中,必须选择性的借鉴与类推,不可直接适用。例如:我国行政法,针对“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后,扣押的个人物品之保管或归还”等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能够对民法规范中相关内容借鉴,但不能直接将民法规范中的“物品保管关系”而应用。其次,在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中,工作人员必须遵循行政法原则而实施。最后,在类推适用中,应率先考虑行政法,如若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则考虑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

四、结语

就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而言,二者虽然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但也具有共通性,使民法规范能够在行政法中有适用,且能够弥补行政法的不足。对此,有关人员有必要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加以深入分析。通过研究实践可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有着直接应用和类推应用两种,且能够有效处理行政纠纷,对加快我国法律健全和完善进程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杨登峰.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4:74-78.

[2]单华东,江厚良.民法规范在行政审判中的类推适用[J].人民司法,2012,23:89-93.

[3]时延安.刑法规范的结构、属性及其在解释论上的意义[J].中国法学,2011,02:101-118.

[4]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02:69-81.

艾芷萱(1999.7.3~),女,汉族,北京人,任职于大连育明高中高三一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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