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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经济法的理解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中间层经济法主体

李 慧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浅谈对经济法的理解

李 慧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走向舞台,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甚巨。但是由于缺少系统的经济法学的研究,使得学界对于经济法到底是什么还是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本文着重从经济法的不同视角对经济法进行分析,希望能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同时提升经济法的研究质量和法治水平。

经济法;经济法的理论体系;部门法

一、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作为经济法理论基础,首先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理论,其次研究经济法理论基础必须寻找新的路径,使之能够覆盖经济法上的主体之职权和权利义务,继而突出经济法的特征,并且承认其他部门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外在视角的理论基础和内在视角的理论基础。外在视角的理论基础主要指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内在视角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学利益理论、法学类型学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理论、解释学理论和批判法学理论。我们着重讨论的是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某些法律领域具体知识基础上的一系列经济研究,是经济学理论研究法律问题的理论。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新制定的法律规则,就是要研究规则的适用,着重讨论的是效率与否的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仅仅是经济法分析的一个角度,我们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即在经济法领域追求的是什么。笔者认为,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

对于实质正义来说就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bargaining advantages)。

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是经济法中的基本立场和归宿。经济法是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在个体和整体之间,选择了整体。

三、经济法的主体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我们比较偏向于二分法,即“政府-市场”的二元框架体系。相对比三分法“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来讲,二分法中的“政府”能更明确公权力即国家对经济法的调控,“市场”也能更加形象的表现为私人主体的赢利性。

经济法是双向干预的,所以现阶段偏向的“社会中间层”被认为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和民间性的特点。在李昌麒《经济法学》一书中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中细分了四个部分,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 ]。其中认为商业银行是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社会中间层”是为非盈利的机构,商业银行作为一个赢利性的单位如何进行中间的约束?所以,对于“社会中间层”在现阶段的中国还是不能完全做到中介性和公共性的。

四、经济法上的行为

所有受经济法规制或应受经济法规制的行为;所有能够或者可能产生经济法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是经济法上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合乎经济法的要求,若是合法、合乎立法目的,则行为是经济法行为;反之,则不是经济法行为。本文将从行为主体角度对经济法上的行为进行分类。

经济法上的行为分为公共主体的行为和私人主体的行为。公共主体的行为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受或者应受经济法规范的行为;私人主体的行为是指基于主体本身的利益而从事的受或应受经济法规范的行为。

五、经济法中的权义分配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或者要求其他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依据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市场对策行为。

调制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调制受体只有充分享有相应的“市场对策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市场对策行为,对调制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更好的行使其经济自由权。

若要使经济自由权得到全面的实施和保障,必然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而使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法价值的动态过程。

六、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责任即义务。“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或者说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的经济法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

对于《经济法学》一书中提出的“经济法审判庭被撤销”的作法是否妥当的问题,我们认为审判庭被撤销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经济法审判庭的审案范围和经济法的案件类型是完全不相符合的,经济法审判庭实际上是审理合同法一类的民事案件的。

七、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经济法实施具体包括经济法的遵守、经济法的执行、经济法的适用等。本文着重讨论经济法的执行和经济法的适用。

(1)经济法的执行。由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行政主导性等属性所决定,行政执法对于保障经济法实施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经济法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并通过行政程序适用到实际生活中去的。但是其中存在大量问题: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行政部门管理范围交叉、执法权限不明确;经济法执法队伍人员少,素质低;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等因素导致的经济执法不严,大大降低了经济法律的实施效力。

(2)经济法的诉讼机制问题。利益构造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司法诉讼机制必然是一种包括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在内的综合体系,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其中的公益诉讼,才是凸现经济法社会本位利益观的诉讼机制,才真正抓住了经济法纠纷的社会公益的特质。

经济法说到底是讨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在一定层面上即是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带有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特点,弥补了行政法与民法干预经济社会的不足,也克服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在未来一定能更加完善,实现其自身的价值。

李慧,女,汉族,山东省淄博市,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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