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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下婚育文化与摩梭“走婚”文化的冲突与调整

2016-01-31李臣蕾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摩梭摩梭人婚育

李臣蕾

(61570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 盐源)

法律规范下婚育文化与摩梭“走婚”文化的冲突与调整

李臣蕾

(61570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 盐源)

我国婚育文化由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生育文化—传统生育文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今天的《宪法》和《婚姻法》 规范下的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型婚育文化。在泸沽湖,摩梭“走婚”习俗,是摩梭人长期以来与社会博弈的结果,建立在婚姻自由和对女性的关怀基础之上,作为摩梭习惯法[3],走婚对法制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在摩梭社会,“走婚”也带来了安定与和谐,是被摩梭人普遍接受并成为生活准则。在实践中,主流婚育文化与“走婚”文化也在与法律规范下的婚育文化撞击、调整中不断发展,最终找到平衡点,达到两者和谐发展。

婚育文化;走婚;摩梭人;调整

摩梭人是又称纳日人,主要聚居地是四川和云南交界处的泸沽湖周边,因其独特的母系氏族文化和“走婚”文化而备受关注。摩梭人的走婚自由而不随意,走婚而不乱婚,是可以与法律规范下的主流婚育文化和谐并存的。

一、摩梭人“走婚”文化概述

“走婚”文化的由来已无从考据,但是走婚是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环境影响下形成的婚姻文化,“走婚”婚姻形式下的恋爱、婚嫁成本低,婚姻极大程度上的自由,导致了“走婚”制度延续和发展。这种婚俗主要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家庭结构所决定的。[4]

(一)走婚而不乱婚

摩梭人走婚又称“阿夏婚”或“阿注婚”。走婚主要分3个阶段,摩梭人13岁举办成人礼后即视为“大人”可以进行社交活动,13岁至19岁是摩梭男女相互传情,对歌恋爱的阶段。男子主动抢女子身上的一件东西女方没有反对或者男女对歌时流露出相爱之情就说明双方已经认定彼此是自己的“阿夏”,也有当面认定彼此是阿夏的情形,双方相互认可后,就可以开始走婚。男子首次到女方家正式走访时必须与媒人或者好友一道,带上茶叶、糖食等,女方家盛情款待后将男子带来的茶叶、糖食等分送给自己的亲族,表示自己的女儿有了阿夏。入睡时,由女方母亲或者姊妹将男子送到女子的卧室。之后男阿肖走访女阿肖的阶段(无子女),这一阶段男子要回避女子的舅舅、兄弟,男子大多在夜阑人静时进入女方房中,第二天天不亮男子必须在女方家人未起床时离开。有了爱情的结晶后,男子便可以公开出入,之后的走婚就不必偷偷摸摸。

摩梭男女走婚但并不乱婚,走婚对象单一,没有所谓的一女几男或者一男几女的复杂关系。走婚期间“阿夏”关系的建立比较自由,但走婚期间走婚对象是两情相悦且固定的。在走婚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不忠贞被视为可耻,如果有违反,其社会形象就会降低,人们会用最难听的话称呼他(她)。

(二)自由而不随意

摩梭走婚是自由的,一方面体现在恋爱的绝对自由,婚姻关系不依靠国家的婚姻法,且恋爱关系的建立没有包办、没有家长干涉。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存续不涉及继承等,财产方面的继承争议很少。这样“自由”的走婚也不是绝对的自由。首先,杜绝近亲结合,摩梭人13岁以后就可以参加各种各样的节日,参加社会活动的可以让摩梭人认识自己的亲属,认识其他青年男女,当前的走婚基本是外婚,且摩梭人不排斥外族,这样,基本上避免了近亲结合。其次,走婚也要经历一定的程序,第一次走访女家,相当于男女双方“宣示主权”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告知他人其“阿夏”关系。另外,孩子出生三天后,一般要举行盛大的宴请,孩子的双方家长互认亲戚,也相当于确定其婚恋关系。

二、摩梭人“走婚”文化与国家婚育文化的冲突与调适

社会学家伯纳德说:“未来社会这种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做出各自的选择”。走婚是摩梭人延续至今的婚育文化,是一种缺少法律规范和约束的婚育体系。走婚文化延续至今,必然有合理的地方,不论是生产力水平所致,还是母系制文化规约,都是走婚文化得以发展的原因。R·赛登认为“这些规则尽管从来没有被设计过,但保留它对每个人都有利”。[2]

(一)国家法律与走婚的冲突与调整

国家婚育文化是《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调试和约束下的婚育文化,而摩梭人的走婚没有国家的认可,更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婚姻方面的极大自由和财产方面也没有争议的由母系家庭继承。“走婚制度经历了国家政策的一系列打压——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摩梭人实行一夫一妻制,比如解放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国家曾三次冲击过摩梭人的走婚制。一次是1958年,当地政府以不分土地相威胁,强迫她们取消走婚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组成家庭;第二次是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以不发放口粮相威胁,强迫她们建立家庭;第三次是‘文革’期间,强迫她们领结婚证书,必须一起生活,不得‘走婚’,这些强迫的举措均未奏效,不多久,又恢复了‘走婚’,许多人把结婚证都撕掉了。”[3]

(二)经济制度对走婚制度的冲突与调整

摩梭的走婚制度的来由,其中一种说法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发展所限,婚嫁成本高而产生的。不论怎样,走婚这种婚育文化的婚嫁成本相对低廉,且母系家庭的存在为走婚制度提供了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泸沽湖旅游景区的打造,物质条件的改善和新思潮、新文化的冲击。走婚文化也在接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传统的母系氏族大家庭逐渐被小家庭取代,越来越多的摩梭人走出去,或者上学、打工、从事副业等,生存方式越来越多元,而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随着男性的支配力,劳动力的增强而逐渐转变为男性主导的社会,婚姻家庭形式也在探索中不断转变。但走婚这一历史悠久的婚育文化因其自由的恋爱,自由的性选择,低廉的婚嫁成本,在一定历史时期必将存在和发展。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5]。在探讨国家法律制度对走婚文化的调谐上,要认识到任何文化形式的存在都有其必然性,而片面的肯定或者否定一种习惯法,一种本土资源,是不科学,也不可取的。对走婚文化与国家法律体系进行协调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1]张清,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习俗比正式规则更有效,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尤其是国家法至上主义者。转引自田成友:《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3]引自张清,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4]肖芒.《摩梭人婚姻道德研讨会纪要》[J].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1999(6).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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