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1-31胡海涛
胡海涛
(23300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 安徽 蚌埠)
浅谈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胡海涛
(233000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安徽 蚌埠)
检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始终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搞好案件信息公开,就是搞好检务公开的关键。全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推行司法公开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互联网是当今受众最广泛,信息传播最快捷的手段之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可以在互联网上及时、全面公开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自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陆续在全国3000多个检察院开通运行,该网承载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四大平台”同步投入使用。案件信息公开在促透明、保廉洁、提公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性作用。
但是,毋庸讳言,我们也应该看到,案件信息公开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这些问题不解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一、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思想滞后,对案件信息公开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怕麻烦的心理
案件信息公开实行“承办人审核、承办人负责”的机制,这导致部分干警思想上存在对案件是否公开存有异议,甚至存在: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尽可能不公开、少公开、慢公开、或者只公开不痛不痒的案件,大大降低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效。
2.承办人难以承受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当前公开案件信息主要涉及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业务部门,每年需要公开的案件数量较多。仅法律文书公开工作中有很多工作需要案件承办人把关、操作。特别是目前案件信息公开自动屏蔽软件还未投入实际应用,这无疑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
3.可能引发当事方“过度关注”
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虽然满足了更大范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少数案件也引发了当事人(尽管已经做了隐私处理)“对号入座”,乃至被监督部门的“热情关注”,给检察机关及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从而对于检察机关推进公开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
4.可能引发的案件争议较难掌控
由于受办案时间紧张、人员业务水平等制约,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说理比较简单、用语不严谨等问题客观存在。由于案件公开、文书上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在接受专业人士细究,某些办案瑕疵(标点不正确、用语不准确等)一旦被网络、媒体放大,可能给办案人员乃至检察机关带来不可控的负面影响。
5.案件公开的范围不明确
在检务公开中,案件通常是公开的主体,实践中,案件信息查询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是案件公开的两个方面,群众最为关心的是案件的办理情况。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建立,为群众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和重要案件信息提供了服务平台。但是,究竟哪些案件是重要案件、涉密案件、其他不宜网上公开的案件等,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此种情况导致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存在泄密的风险,弱化了案件公开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角地位,容易给群众造成只公开文书,不公开案件,公开只走形式的错觉。
6.案件信息公开互动性不强
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四大平台”,其功能各有侧重。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和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大众,不需要申请即可浏览查阅。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面向特定人群,具有办事功能,属于依申请公开。但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查询和预约申请的人员较少,从而导致案件信息公开互动性不强,便民服务功能较弱,没有完全实现从“信息平台”到“服务平台”的角色转变。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努力的方向和对策
1.进一步提高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必要性的思想认识
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案件信息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办案人员业务素能和廉洁公正办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案件信息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案件信息公开,让办案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法律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杜绝案件暗箱操作,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正的必然措施。检察人员应当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公开心态,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指导,注重培训,着重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现有检察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的思想指导,使其充分认识到案件信息公开对检察机关廉洁执法,规范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等的重要性;其次加强检察干警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检察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公开信息的审核、屏蔽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发布等方式进行培训,使每一名检察干警都能熟练掌握,规范操作;同时,加强法律文书制作的严谨性和说理性,真正让文书的释法说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群众的评判;此外,还应培养检察干警接触新媒介,应对媒体的能力、礼仪,增强检察干警的抗压能力。
3.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改变以往以单向宣告为主的传统做法,实现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积极探索推进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在“检务公开需求收集和分析机制”方面,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不断创新丰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探索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增强民意调查、收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客观性。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权利义务告知文书等途径,做好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部署、使用工作的宣传。各个检察机关网站要以醒目方式,建立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链接。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系统,使用系统,同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理,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系统在强化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
4.在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明确标准,理清界限。比如,哪些案件是应当保密的,何谓重大案件,何谓绝密案件,何谓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应当予以详细规定,以便操作。
5.建议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承办人执法档案
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促使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的重要作用。案件信息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办案人员业务素能和廉洁公正办案。检察人员应当要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而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承办人执法档案的同时,要着重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以此促使办案人员不断加强法律文书制作的严谨性和说理性,真正让文书的释法说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群众的评判。同时,也可以明确奖惩机制,强化检务和案件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谁办案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对于应当公开不公开、违反规定选择性公开等不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公开等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未经审核自行发布、违反公开范围公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严格追究责任。
6.积极探索多种信息公开方式
案件信息公开网与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的协同互动,把案件信息公开网“大而全”的优势与两微一端的“短平快”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为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窗口和渠道。
7.进一步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
通过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智能提取数据、使用技术软件辅助对案件的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等手段,进一步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总之,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促进自身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突出抓好案件信息公开,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