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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亡故难讨债 诉诸法院获支持

2016-01-31吴凡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7期
关键词:大林徐某借款人

□吴凡云 张 涛

父亲亡故难讨债 诉诸法院获支持

□吴凡云张涛

2016年5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徐某向原告小林的父亲大林借了5.5万元,父亲死后小林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徐某要账,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归还。法院判决被告徐某、闵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小林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2012年10月1日大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5.5万元给徐某,徐某分别出具了5张借条。在大林去世后,徐某于2014年2月24日归还了5000元,大林生前归还了5000元,共归还了1万元。2014年2月24日,徐某承诺剩下的4.5万元欠款分期付清。被告徐某到期不还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要求归还欠款未果。

另查明,大林与黄某夫妻只生育一女儿小林,大林与黄某于2006 年1月11日办理离婚,大林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大林于2013年12月3日死亡,大林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被告徐某与被告闵某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大林与被告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徐某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因大林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大林与黄某已离婚,大林并未再婚,原告小林作为大林的女儿,系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大林生前合法债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予以支持。被告闵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该笔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闵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原告诉请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只能从诉讼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大林的女儿,继承大林生前的合法债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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