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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浮式储存再汽化装置海事安全监管对策

2016-01-30郝旭邓晓云

水运管理 2015年11期
关键词:液化天然气

郝旭++邓晓云

【摘 要】 为更好地对液化天然气浮式储存再汽化装置(LNG-FSRU)进行有效的海事安全监管,确保LNG码头安全生产,提升该设备的生产作业效率,通过分析国外LNG-FSRU的安全监管特点,梳理LNG-FSRU海事监管的重点环节,并分析LNG-FSRU的储运生产事故类型,分别从靠泊期间的安全监管、装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安全应急等方面提出LNG-FSRU海事安全监管对策,为我国未来LNG-FSRU的推广使用提供海事安全监管依据。

【关键词】 液化天然气;浮式储存再汽化装置(FSRU);海事安全监管;靠泊;装卸

0 引 言

2013年12月,我国首个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中海油天津LNG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该项目是我国首次采用液化天然气浮式储存再汽化装置(LNG-FSRU),引起业内广泛关注。LNG-FSRU既可作为LNG运输船舶,又有替代陆上LNG储罐的功能。LNG-FSRU装置相比陆上常规LNG接受终端的优点有:(1)可以直接利用国际上先进的LNG-FSRU技术以节约投资,提高供气的灵活性;(2)占用填海陆域面积小,节约填海用地时间,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可尽快实现供气,满足当地用气需求;(3)尤其适合环境敏感地区或人口稠密地区;(4)设备大型化,舱容一般为25万~35万m3,能够接受更大容量的LNG运输船舶;(5)改善港口、航道的安全性,方便选址和搬迁,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上较灵活,有助于确保陆域财产、生命安全,属于环境友好型工程。

LNG-FSRU作为我国LNG码头以前从未出现的生产运营设备,有关其海事安全监管的各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我国目前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诸多安全监管手段和措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海事安全监管实践中,有必要对LNG-FSRU安全监管的特殊性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LNG-FSRU海事安全监管对策,有助于海事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有的放矢,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码头水域的生产安全。

1 国外LNG-FSRU的海事安全监管

1.1 安全监管的一般性要求

LNG-FSRU主要用于对LNG进口需求量较大、用气需求比较迫切、对陆地接收终端审批较严格的地区,同时由于其灵活性,也适合于短期供气的市场。目前,大多数LNG-FSRU的建造方式是通过对现有LNG运输船舶的改装来实现的,但LNG-FSRU应用的范围大多在LNG进口国,带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使用LNG-FSRU的国家尚未针对FSRU出台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其安全监管的一般性要求也与LNG运输船舶几乎相同。

从国际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看,国际海事组织(IMO)对LNG-FSRU安全监管的前提是将其视为LNG运输船舶,必须按照现行LNG运输船舶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此外,由于LNG-FSRU又与一般的LNG运输船舶在技术上存在差异,LNG-FSRU在技术上必须符合国际上船级社入级检验标准的要求。

挪威船级社(DNV)和法国船级社(BV)较早介入LNG-FSRU相关的业务领域,其中挪威船级社2011年出版的Floating Liquefied Gas Terminals Offshore Technical Guidance OTG-02和法国船级社出版的Class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Offshore LNG Terminals已经成为国际上有关LNG-FSRU技术安全和入级检验的规范性标准文件。

1.2 安全监管特点

挪威船级社Floating Liquefied Gas Terminals Offshore Technical Guidance OTG-02对LNG-FSRU的安全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LNG-FSRU属于大型浅吃水船舶,受风面积大,因此,在港停泊和作业期间受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的限制,船舶靠泊的稳定性存在风险;

(2)如果发生危险情况,紧急疏散的难度大,因此,通常的做法是LNG-FSRU在港停泊和作业期间,必须安排拖船进行值守;

(3)船旗与营运许可存在矛盾,大多数LNG-FSRU是由船舶所有人租用给能源企业,但如果悬挂外籍船旗,可能会与LNG码头所在国的沿海运输权发生冲突,因此,需要转换船旗国。但是,根据目前世界上船级社的实际操作,此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2 LNG-FSRU储运生产事故分析

2.1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发生事故的类型

2.1.1 LNG泄漏事故

LNG船上货罐、FSRU附属设施发生的泄漏;LNG卸船作业过程中卸船臂、卸船管线发生的泄漏;LNG管道上阀门、法兰及丝扣等发生的泄漏。

2.1.2 火灾/爆炸事故

LNG泄漏到地面或水面上形成液池后,被点燃产生的池火;LNG管道工艺设备等因介质泄漏而被点燃产生的喷射火;LNG泄漏后经蒸发、扩散,在开阔地带形成可燃性蒸气云,然后遇到点火源而引发的闪火;障碍/密闭空间内LNG蒸气云被点燃产生的蒸气云爆炸事故;LNG容器由于外部火灾烘烤或其他原因,猛然破裂时可能引发的火球事故等。

2.1.3 设备事故

LNG船损事故;泄漏的低温LNG对设备设施的损坏;高压及低温设备、管道因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的损坏、破裂事故等。

2.1.4 污染事故

船舶载运的LNG为冷冻液化状态,LNG泄漏到海面将会发生急剧汽化,最终将全部转化成天然气进入大气环境,而不会在水体造成污染物残留。但是,当载运船舶或工作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造成船舶燃油泄漏,则会发生污染事故等。

2.1.5 其他事故

卸船臂上的大块冰块掉落砸伤作业人员的物体打击事故;低温LNG以及液氮对人体的冻伤;高浓度的天然气造成人员窒息事故等。

相对而言,LNG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是LNG-FSRU在LNG码头装卸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2.2 在航行中发生事故的类型

2.2.1 碰 撞

若碰撞为主动方,则受损部位很可能为船首,破舱的可能性较小;反之,LNG运输船舶被他船撞击,货舱部位受损的可能性较大。

2.2.2 搁浅/触碰

在船舶进出港航行和靠离泊时,横向风对船舶操纵影响最大,会对船舶操纵造成困难,尤其是在船舶压载时,很容易导致船舶发生操纵性搁浅。

搁浅/撞击事件造成的严重性要小于碰撞事件,因为搁浅船舶有相对较小的机动速度,并且当船舶偏离正常航线或可能发生搁浅/撞击事故时,海事部门能及时警告船舶,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造成的严重性后果。

2.2.3 火灾/爆炸

根据LNG运输船舶机舱、生活区、货舱等不同场所,将火灾/爆炸事故分为3种情形:机舱和生活区起火或爆炸,火势蔓延到货舱的可能性小,因而不会造成LNG特有的风险后果;压缩机房是货物区域最有可能引发火灾的区域,火灾有可能会破坏货物围护系统,进而导致LNG泄漏,最终可能致使船舶无法获救。

3 海事安全监管对策

3.1 LNG-FSRU靠泊期间的安全监管

3.1.1 停泊状态的监管

(1)由于LNG-FSRU常年停泊于港内,除了与LNG运输船舶一样需要保持船首朝向出港航道方向之外,区别于普通LNG运输船舶的环节是对于船舶“备车”状态的要求。总体来说,LNG-FSRU无须在港内一直保持备车状态,但当LNG-FSRU从LNG船舶接卸货物时,需要提前使其保持备车状态,以便于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离开码头泊位。同时,在LNG-FSRU进入备车状态之前,需要由船方或其代理人通知海事部门其船舶在港状态的变更。

(2)由于港口的潮差会影响LNG-FSRU系缆的安全,需要在码头规划建设中考虑港区防波堤的布局,以保障LNG-FSRU的系泊安全。

(3)由于LNG-FSRU长期系泊在码头,船体易附着海洋生物而影响航行性能。船方需要定期对船体附着的海洋生物情况进行检测,若其影响船舶航行,需进行清除。

(4)在LNG-FSRU停泊期间,梯口应安排人员不间断值班,机舱保持正常值守,梯口和甲板每班的值班人员至少由2名船员组成,且至少有1名船员为高级船员。值班人员应根据潮汐、装卸货、打排压载水情况及时调整缆绳,使船舶始终保持良好系泊状态。

(5)禁止无关人员上船。除海事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的日常登船检查之外,其他因公共事务上船人员应由代理陪同。

3.1.2 安全警戒区的监管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有“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系泊时,其他通行船舶与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净距不应小于200 m”的规定,建议对LNG-FSRU的安全警戒同样适用该规定。为了确保静止安全区的实现,LNG-FSRU装置和LNG运输船舶同时在泊时,应采用1艘海巡艇和1艘消拖两用船警戒的方式;仅LNG-FSRU在泊时,采用1艘消拖两用船警戒的方式。

3.1.3 船舶修理时的监管

针对LNG-FSRU停泊期间船舶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两种情形进行监管:

(1)LNG-FSRU在接卸LNG作业、再汽化生产作业以及向陆上输送LNG气体期间,根据IMO《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不得进行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检修作业,不得进行热工作业(包括主副机吊缸作业、锅炉检修作业、焊接等明火作业及敲铲油漆)等影响货物安全的操作和维修;禁止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同时,码头应具备船岸的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以便在发生泄漏时迅速切断货物装卸。

(2)在接卸、汽化、输送作业之外的LNG-FSRU闲置期间,可以进行船舶设备的检修作业,但必须向当地海事部门进行报备,海事部门必须派人登船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安排1艘消拖两用警戒艇进行警戒。

3.1.4 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由于LNG-FSRU常年停靠码头内,因此,辖区海事部门必须对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对港口水域造成污染。

LNG-FSRU在港停靠期间应遵守海事部门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的规定。当地海事部门需按照船舶的监管方式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残油、含油污水的排放和接收,以及船舶油舱清洗、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接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与此同时,由于LNG-FSRU长期停靠港内,又有别于一般的LNG运输船舶,在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环节上,应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定时、定点进行排放和接收。

此外,当LNG-FSRU进行装卸、生产作业时,严禁排放污染物。因船舶作业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的暂停,船方应通知海事部门,并由海事部门重新安排时间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3.1.5 船员管理

目前,我国在天津港首次引进的LNG-FSRU属外国籍,并且雇佣外籍船员,因此,涉及到外籍船员的管理问题。海事部门应遵循IMO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规定,对LNG-FSRU的船员适任证书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应按照《STCW公约》配足所有相关的合格船员,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证书应有缔约国签发,证书上的文字应为英文。

同时,考虑到在LNG-FSRU常驻船员中的外籍船员有下船的需求,当地海事部门应负责海员出入境证件签发工作和非船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审批工作。

3.2 装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

3.2.1 LNG-FSRU作业现场的监管

针对LNG-FSRU的装卸作业现场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以下几个环节的监管。

(1)在装卸过程中,为防止周边其他船舶进入安全警戒区,需要配备消拖两用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2)海事部门协同港口管理部门和企业做好船岸衔接的检查,防止装卸作业环节LNG泄漏事故的发生;

(3)装卸作业期间,LNG-FSRU不得进行与船舶修理相关的作业。

3.2.2 极限性作业条件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LNG-FSRU进行装卸作业,具体是指:风速V风>15 m/s;横浪波高H4% >1.2 m,顺浪波高H4%>1.5 m;横流流速V横≥1.0 m/s,顺流流速V顺≥2.0 m/s。

3.3 安全应急

3.3.1 事故警戒区

当发生LNG-FSRU汽化设施事故时,应以LNG-FSRU为中心设置一个最小半径为100 m的警戒区,并紧急通知附近所有船舶和可移动设施迅速撤离,疏散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对事故现场附近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由海事部门实行海上交通管制。

3.3.2 应急事故处置程序

(1)码头业主单位应在接到LNG-FSRU事故报警后,立刻核实险情,收集相关信息。

(2)一旦核实,拉响警报,关闭LNG-FSRU的全部生产设备,通知相邻泊位停靠的LNG运输船舶尽快离泊;进一步收集险情基本信息和救助要求,对险情进行初步评估,上报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根据险情通知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戒备和救援,指定现场指挥,按照险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秘书组通知当地急救中心派出急救队伍。

(5)码头负责人配合搜救力量,迅速转移工作区域内相关人员,避免或延缓险情的进一步恶化。

(6)设置临时急救和医疗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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