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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夏洛克而不是包青天

2016-01-30江隐龙

华声 2016年1期
关键词:疑难案件包青天公案

江隐龙

夏洛克是抽丝剥茧的“平民视角”,

而包青天则是事先预知的“上帝视角”……

或许出于读者对侦探小说天然的狂热,柯南道尔创作的福尔摩斯自诞生伊始便成了“娱乐圈”的宠儿,无论是话剧、电视还是电影,荧屏上福尔摩斯的身影从来没有停过——根据《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的统计,福尔摩斯先后出现在211部影片中,有75名演员饰演过他,其中艾尔·诺伍德一人便出演了47部福尔摩斯电影,也难怪西方会流传出“时代有福尔摩斯,福尔摩斯无时代”的感叹。

一个半世纪之后,顶着一头卷发的“神探夏洛克”又一次在观众的痴迷中横扫艾美奖,而并不算帅气的本尼迪克特·康伯巴奇也因为饰演福尔摩斯这一角色而落得了“卷福”的昵称,世人对福尔摩斯这个大侦探的宠溺由此可见一斑。然而,掩卷之余,作为中国的观众难免又有一点遗憾:什么时候中国也能塑造出这样一位侦探明星,与福尔摩斯一争长短呢?

侦探小说vs公案小说

有侦探明星的前提,自然是有优秀的侦探文学作品。然而将切入点放在“侦探圈”,却很容易发现在文学领域,自侦探小说的开山鼻祖爱伦·坡创造出奥基斯特·杜宾以来,最富盛名的侦探人物形象几乎尽数出于英美小说家之手:阿加莎·克里斯笔下的波洛与马普尔小姐、埃勒里·奎因兄弟笔下的埃勒里·奎因、威尔基·柯林斯笔下的克夫……

夏洛克·福尔摩斯自然是其中翘楚,但也只是众多优秀侦探中出类拔萃的一个;反观中国,除了“开封有个包青天”或是《大宋提刑官》外,千年来似乎没有过破案高手,而刚刚提到的那两个,似乎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根本算不上是侦探。没有好的侦探小说,自然没法打造福尔摩斯这样的侦探明星;那么问题出来了:为什么中国没有孕育出侦探文学呢?

中国传统文学确实没有孕育出侦探小说,中国孕育出的是与侦探小说相近但主基调完全不同的“公案小说”。

“公案”本指旧时官府审理案件时用的案牍,后引申为疑难案件之义,“公案小说”即指以这些“疑难案件”为主线的小说。公案小说渊源于宋话本公案类演义而盛行于明清两朝,代表作品便是“捧红”了包青天的《三侠五义》。《三侠五义》之前还有一部同样以包公为主角的《龙图公案》;而在其之后则有《彭公案》、《施公案》、《海公案》、《蓝公案》等一系列以公案为书名的作品,正是这些关于各种疑难案件的作品则构成了公案小说这一分支。

私家侦探vs朝廷官员

同样都是破案,中国的公案小说与西方的侦探小说有什么不同呢?最直观的不同便是主角的身份。——他们都是由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

朝廷官员与私家侦探的区别体现的其实是中西传统文化上的差异。虽然以疑难案件为主体,但公案小说所宣扬的主要是道德层面的惩恶扬善,并且“每以名臣大官,总领一切”,江湖人士(公民社会)所起的作用无非是帮助朝廷匡扶正义,还受冤屈的百姓一个清白。案件一旦被侦破,最终颂扬的也多是明君贤臣清官,侦破案件的手段无非是形而下的器或是无足轻重的“抖机灵”,而主事官员的品行与节操才是市井坊间的读者所关注的。

德行大于能力的传统惯性,使得侦探一词所包含的“侦缉探查”的意义被无形中忽视,而最终水落石出的真相又归于“皇恩浩荡”与“大人明察”式的封建纲常,这使得侦探这一职位的定位便不可能成为中国传统文学中的明星人物。

而区别于传统中国职能齐全的朝廷,在英美法系的背景下,英国法官是相对被动的职务,他往往要求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而举证不足的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当事人的“侦缉探查”能力便得到凸显。

相同的原因,中国的公案小说与西方的侦探小说也孕育出了不同模式的CP组合。包青天需要的是展昭、五鼠,是民间中的“侠”;而福尔摩斯要的是华生,是一个搭档、一个朋友。传统中国的期待投射到朝廷是清官,而投射到民间则是侠客;而西方人需要的似乎只是法律框架下的平凡人,福尔摩斯的刻薄口才与华生的呆萌木讷不但没有减分,反而给予了他们更多人情味。

形式正义vs实质正义

然而更深入挖掘,侦探身份在中国传统文学中的缺失还与另一个概念有关,这便是百姓的“正义观”。

从法学角度来看,正义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指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形式正义则相对简单直观,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传统中国所追求的正义是典型的实质正义,而这种伦理追求也深刻地影响了公案小说所表达的文学追求。在诸多公案小说中,含有冤屈的事实通常被事先告知给了读者,而之后的情节则是一个英明的官员与一群富有正义感的公民如何抽丝剥茧与恶人斗争,最终将真相大白于天下。“罪恶-揭露罪恶”的递进模式使得读者有了掌握事件来龙去脉的“上帝视角”,在这样的前提下还原事实真相就显得理所应当,就算在破案中用了一点“非常手段”,只要能沉冤得雪,谁还会在意这些细节?

而英国所在的英美法系及至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的则是形式正义。最出名的莫过于米兰达权利以及“毒树之果”:前者给了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而后者要求强制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这似乎很不合理——如果严守程序正义,那岂不是有很多罪犯会因为证据问题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为了惩治罪犯,动用点“非常手段”有什么不可以?

问题便出在这里了。中国公案小说中不仅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还开了“挂”,那就是读者一开始就知道事情的真像。既然确定了真相,“唯目的论”自然有它的道理,然而这个前提却是读者确实地知道真相。

然而现实却是,谁也不是上帝,谁也不会真的知道事情的真相。而“谁也不会真的知道事情的真相”的预设,不仅使得福尔摩斯赖以成名的逻辑推理术只能作为故事的推动因素而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更让 “无罪推定”成为后世侦探文学的圭臬——在感动无数人的经典《肖申克的救赎中》中,因为唯一的证人已经被杀人灭口,安迪无法通过证据还自己清白,只能通过违法的方式自我救赎;而他报复监狱长的手段也并非传统中国的以牙还牙,而是通过一系列伪造的证据以另一个罪名将监狱长“绳之以法”。无论最后的事实是否真正达到了正义,以证据为立足点、拒绝“上帝视角”的叙述方式最终催生出了西方的侦探,而这种谨慎在现实中也的确对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有着重要作用。

侦探其实是西方人对人类全知全能的否定,因为事件无法还原而人们不该妄断,所以面对疑难案件要立足于线索,而那些聪慧敏锐的“福尔摩斯”们则成了这一意义上的英雄,他们对线索的搜集、对情报的推理最终导向程序正义,即能证明出多少算多少;而中国传统坚信实质正义,即真相一定要实现,而这个任务自然也责无旁贷地交由一位明察秋毫的官员带领人们去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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