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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十)

2016-01-30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听证会数额

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十)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续2015年第12期)

动物卫生行政是我国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行使动物卫生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法、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内容为研究对象,是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11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1.3 听证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在案件调查人员、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申辩、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听证程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为自己抗辩的权利,为行政相对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

11.3.1 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主体在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下列三个种类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1.3.1.1 责令停产停业。其属于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等情况,例如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11.3.1.2 吊销许可证照。也属于行为罚,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处罚。例如动物诊疗机构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1.3.1.3 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这里所说的“较大数额”,地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央执法机关实施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否应当举行听证存在一定的争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对听证范围的规定中有个“等”字,这是立法上的一种不完全列举,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规定中的“等”字。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讲,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可以召开听证会,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在法律精神上理所应当也可以召开听证会。“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都属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都是致违法行为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来惩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两者只是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不同,从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都会受到重大损失这一点而言,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004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中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对于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应当参照省级人大常务会或人民政府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因此,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有与之相对应的处罚程序,应同“较大数额罚款”一样,适用听证程序。

11.3.2 听证的适用条件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处罚种类必须在听证的适用范围之内;二是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必须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11.3.3 听证的原则

11.3.3.1 公开原则。听证程序一般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程序,不公开举行,不予公告,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其目的是出于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

11.3.3.2 职能分离原则。本案的调查人员不能作为自己承办案件的“法官”,是听证程序的重要制度和特征。《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本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相对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我国听证制度实行内部职能分离制,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

11.3.4 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步骤

11.3.4.1 送达听证通知书。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相对人必须按期参加听证,如果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行政相对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1.3.4.2 告知权利。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等权利。此外,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是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是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是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是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11.3.4.3 举行听证会。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存在三方主体,即听证主持人(包括听证员、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和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动物卫生行政机关中非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整个听证过程是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由双方对有关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进行陈述、辩论、质问和对证。

11.3.4.4 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要遵循以下七个步骤:第一,首先由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第二,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第三,由行政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

质证,也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第四,由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第五,由案件调查人员、行政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第六,由行政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第七,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行政相对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1.3.5 听证后的裁决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认为可以成立的,予以采纳;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原来认定有出入,在听证中核实清楚的,应当在重新认定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参考文献:

[1] 陈向前.动物防疫行政法学[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白雅娟)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2-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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