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鸡屠宰检疫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2016-01-30刘凌云刘丽媛盖金龙吉林省东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136300
刘凌云 刘丽媛 盖金龙(吉林省东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36300)
毛鸡屠宰检疫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刘凌云 刘丽媛 盖金龙(吉林省东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36300)
在毛鸡屠宰检疫工作中,屠宰场、业户、检疫手段、宰后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法,目的在于提升检疫控制效果,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毛鸡;屠宰检疫;存在问题;解决建议
肉鸡养殖多是采取以屠宰加工龙头企业自建的养殖基地为基础,以龙头带动农户养殖为辅的生产模式,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同时,龙头企业屠宰加工车间实行对外收购毛鸡进行加工生产。检疫部门实施驻厂检疫制度,实行从毛鸡入场到产品出厂的全程检疫检验方法来保证上市肉鸡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对这些年的驻场检疫工作总结来看,虽然能够做到严把入场关,屠宰检疫关,产品出厂关和无害化处理关,基本保证了肉鸡产品质量安全和规范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我们多年来对肉鸡屠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分述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1.1 屠宰场法律意识不强,有时不申报、少报、瞒报甚至不合作
在家禽入场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详细,个别的有两车毛鸡开一车产地检疫票据,甚至个别出现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没有随车携带的现象,车到厂门口后补产地票据的现象发生。
1.2 运输途中病、死情况不说,不与检疫员合作
在核对种类、数量、了解运输途中病、死情况时,不愿配合检疫员的工作,特别是剔除可疑病鸡,对整车毛鸡出现的亚健康状态需要进一步检查时,屠宰场和卖鸡经纪人等往往出现不愿配合、刁难等情况。特别是当出现需要销毁处理的毛鸡时阻力更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对死因不明的畜禽及产品要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时,由于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度。
1.3 检疫手段落后,大多仍停留在传统的感官检查
宰前检疫除了临床检查外,缺乏快速诊断设备和配套的实验室检验,特别是一些人禽共患病,或由禽类传染给人的疾病缺乏快速检验设备,病原学的实验室检验几乎没有开展,也使一些缺乏临床症状的传染病不能在宰前得到检验确诊而进入屠宰程序。
1.4 产品品质检验值停留在感官检查
宰后对肉鸡内脏和屠体的检验往往也停留在肉眼检验上,对异常脏器、屠体只是进行肉眼分辨剔除,很少进行实验室检验。
1.5 缺少无公害处理设备
对检验剔除的肉鸡产品缺少无害化处理设备,往往没经过疾病的确诊,没有严格按照各类疾病的处理规程执行无害化处理。
2 解决建议
2.1 加强宣传工作
驻厂的官方兽医应经常向屠宰场及业户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文明经商,守法经营,主动配合工作。查验三证(《商品鸡饲养生产记录》、《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是否齐全,检查合格后由检疫员开具 《准宰证》方可宰杀。
2.2 加大执法力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联合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稽查,强力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审查用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宰前14d停止用药,疫苗的接种日期是否在宰前30d进行,对不符合用药管理规定及证件不全的毛鸡拒收方面需要加大力度,联合执法,确保食品安全。
2.3 加强检验设备
配套先进的检验检疫设备,改进手段,从根本上改善传统的感官检查。对死伤鸡只实施抽样剖检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
2.4 加强屠宰检疫
宰前,官方兽医要对上链宰杀的鸡逐只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逐只进行剔除;对宰后的鸡只依据需要按比例进行抽检,以确保不合格的鸡不会进入下道生产工序。根据生产流程同时对鸡胴体进行体表、内脏、腹腔检查,如发现异常或可疑鸡只应予以全鸡剔除并对其进行实验室检验。无害化处理必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焚烧等处理。
只有真正做到严把动物入厂验证查标关、宰前检疫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无害化处理关,切实做到按检疫规程、规范操作。健全屠宰检疫、畜禽标识回收、无害化处理等检疫监管制度和记录,做到记录真实、完整,确保动物产品可追溯。依法处理不符合规定的禽及禽产品才能保证让人们吃上放心的肉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