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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6-01-29张宁宁陈仁玲单佳蕾赵卫华高胜普张朝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00山东省昌乐县畜牧兽医局山东昌乐600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沈阳00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00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07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8期
关键词:屠宰检疫兽医

张宁宁,陈仁玲,单佳蕾,金 辉,石 泉,赵卫华,马 冲,尤 华,李 鹏,高胜普,张朝明,张 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 00;.山东省昌乐县畜牧兽医局,山东昌乐 600;.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沈阳 00;.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00;.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 07)

关于推进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的几点思考

张宁宁1,陈仁玲2,单佳蕾1,金辉3,石泉4,赵卫华5,马冲1,尤华1,李鹏1,高胜普1,张朝明1,张杰1
(1.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100125;2.山东省昌乐县畜牧兽医局,山东昌乐262400;3.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沈阳110015;4.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5.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401147)

文章分析了法律法规修订、监管范围调整和检疫收费停征等因素对当前屠宰检疫工作的影响,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针对兽医卫生检验和屠宰检疫工作的启动、工作内容的设定及结果的确定,提出了相应建议,为进一步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推进屠宰检疫检验工作提出思路。

屠宰;检疫检验;质量安全责任

现行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后续发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规程和标准设立,在规范检疫检验行为、落实检疫检验措施、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底国务院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更新、监管内容的扩充和检疫收费政策的变化,屠宰检疫检验工作面临着诸多影响和挑战。

1 屠宰检疫检验工作面临的问题

1.1 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界定提出新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政府部门负有属地职责。正在修订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也提出国家实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要求畜禽屠宰企业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程对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质量卫生等风险隐患进行检验、控制,确保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畜禽屠宰环节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实施依据、执行主体和结果体现都不同,并且检疫与检验在内容、程序和方法上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叠,导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混淆不清。一方面,部分小型屠宰场点不聘用或少聘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长期依赖官方兽医的检疫工作和结果,没有承担肉品品质检验主体责任或不到位,长期低成本运作,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另一方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错误地赋予了过多的质量安全责任,比如,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官方兽医背负肉品品质安全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从法规政策的角度适时调整现行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明确企业、监管部门和政府三方职责,避免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的错位,尽快建立与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求相适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1.2 监管范围的变化需要对监管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将原有的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为主要由农业、食药两个部门为主的新监管体制。其中,农业部门监管范围从生猪扩展到所有畜禽种类,监管内容涵盖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投入品等多个方面,监管链条延伸,监管内容增加。而基层缺人员、少手段、无经费等现象早已存在,少数地方官方兽医即便一人多岗、常年少休,也很难保证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与监管任务和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屠宰生产中,按照现行的检疫和检验规程,同一条生产线上既有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又有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开展检验,不仅岗位交叉、内容重复,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感官观察和经验判断,缺少必要的抽检和系统的判定,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还导致官方兽医因忙于现场检疫、开具检疫证明等,难以对屠宰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抽检,检疫检验不到位的风险较大,质量安全责任难以界定。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两项工作,在制订相关规程时,划清检疫和检验职责、内容和工作程序,让企业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官方监管该管什么、怎么管,避免检疫检验工作相互影响、干扰。

1.3 暂停检疫收费给监管队伍建设带来新的挑战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屠宰检疫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出)的官方兽医,而县级人员编制有限,官方兽医的人数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量严重不匹配,大部分省份通过聘用协检员或签约兽医辅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有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如北京、江苏等,早已停止了检疫收费,工作经费完全由当地财政负担;但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仍主要依靠收取检疫费来维持协检员队伍的正常运转。暂停检疫收费后,势必对全国多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预算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工作人员的稳定和检疫措施的落实。

2 国外屠宰检疫检验制度比较分析

欧盟和美国在屠宰法律法规、检疫检验制度和屠宰企业管理等方面较好地落实了屠宰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值得借鉴。2.1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通过的《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EC] NO 178/2002)明确规定:屠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础责任,政府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体系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德国、丹麦等国根据法令制订了相应实施细则,强制实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OPs),企业不仅要开展必要的检疫检验项目,还要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对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建立了有效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落实了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

2.2 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晰

美国和欧盟主要实施派驻(出)检疫检验的制度。企业根据屠宰量上缴政府一定检疫费用,公职人员的收入由政府支付,不受屠宰场约束。美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先后对屠宰线上官方兽医检疫程序进行改革,官方兽医不再实施同步检疫,而是监督企业兽医按照检疫检验规程进行检疫[1]。屠宰前,由官方兽医监督和指导企业进行临床检查。屠宰时,每条生产线上都有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畜禽进行检查或抽检,最终形成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和动物处置等工作记录[2]。此外,官方还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屠宰企业实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开展不定期检查。2.3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欧盟和美国高度重视源头控制,将此作为降低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在畜禽来源控制上,一般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协议养殖场,既能可保证猪源的稳定,又能确保生猪质量;在可追溯系统建设上,实现生猪进厂至产品出厂全过程覆盖,包含养殖、屠宰等信息,实现批次追溯;在宣传培训上,官方和企业经常性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质量教育,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员工的质量意识,使员工能更好地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努力工作。

3 有关思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中有关条款,应该借助于兽医卫生检验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完善屠宰检疫制度,推进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3.1 兽医卫生检验和屠宰检疫工作的启动

兽医卫生检验应在畜禽入场前启动,即屠宰企业在畜禽入场前需要完成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查验和必要的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再依法申报屠宰检疫,由官方启动屠宰检疫程序。一方面,可以推动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控制好畜禽来源、把好入场关,购入依法检疫合格并符合兽医卫生检验标准的畜禽;另一方面,屠宰检疫申报时,官方兽医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畜禽来源、疫病情况和屠宰企业入场检查情况进行再次核查,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检疫工作效率,还可以降低漏检、误检的发生率。3.2 兽医卫生检验和屠宰检疫工作内容的设定

按照屠宰企业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原则,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兽医卫生检验体系,不仅应包含原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致病微生物、药物残留和违禁添加物等检验,覆盖《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相关内容,并考虑从畜禽入厂至畜禽产品出厂所有可能会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屠宰检疫也不应局限于官方兽医实施同步检疫,而应当将重点放在验证屠宰企业的兽医卫生检验体系、生产全过程的现场巡视监督和随机抽样监督检验等方面。可以参考兽药、饲料等行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GMP),制订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促使屠宰企业增加、完善必要的人员、技术和条件,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推行规范管理也势必会使得一些小型的屠宰场点增加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运行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促进行业整体结构优化和健康有序发展。此外,屠宰企业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后,监管部门可以集中力量对屠宰活动全过程进行巡查、抽检,重点打击屠宰环节违法行为,还可以调配更多的资源对上游养殖环节开展监管,从源头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3 兽医卫生检验和屠宰检疫结果的确认

国外屠宰检疫检验的结果由屠宰企业出具证书,再由官方兽医根据监管情况出具证明。但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容,屠宰检疫仍由官方实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建议兽医卫生检验的结果先由屠宰企业予以确认,官方兽医结合监督抽检情况,根据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后再对屠宰检疫结果予以确认,出具检疫证明。同时,还需要加大对社会和市场的宣传力度,纠正对检疫证明错误的认知和理解,将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确认方式作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凭证。

[1]刘俊辉,刘静,王栋,等. 德国畜禽产业发展及屠宰管理概述[J].中国动物检疫,2015,32(7):42-46.

[2] 李卫华,刘俊辉,郝峰强,等. 美国畜禽屠宰检疫制度介绍[J].中国动物检疫,2014,31(8):10-13.

(责任编辑:白雅娟)

Thoughts on the Promotion of Slaughter Inspection

Zhang Ningning1,Chen Renling2,Shan Jialei1,Jin Hui3,Shi Quan4,Zhao Weihua5,Ma Chong1,You Hua1,Li Peng1,Gao Shengpu1,Zhang Chaoming1,Zhang Jie1
(1.China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Beijing 100125;2.Changle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Changle,Shandong 262400;3. Liaoni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henyang,Liaoning 110015;4. Inner Mongolia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Hohhot,Inner Mongolia 010051;5.Chongqi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Chongqing 401147)

Based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in foreign countries,the effects of several factors on the slaughter inspection,such as the revis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adjustment of the scope of regulation and the abolishment of quarantine fees,were analyzed. Suggestions of starting the veterinary health inspection and slaughter quarantine work,setting the work content,and determining the results,were put forward,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of quality and safety and to promote the slaughter inspection.

slaughter;inspection;the responsibility of quality and safety

S851.33

C

1005-944X(2016)08-0042-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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