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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与对策

2016-01-29纪冬任春华林春贵张会军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6年6期
关键词:机电产品技术性强制性

纪冬任春华林春贵张会军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汕头515041)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与对策

纪冬任春华林春贵张会军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汕头515041)

简述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本现状及特点,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分析该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类型,提出应对策略,力求有助于出口东盟的中国机电企业合理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减少损失。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

1 前言

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采取了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市场的出口进一步加强,无形中加大了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压力。由于中国和多数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相当,彼此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受来自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壁垒的影响越来越大。机电行业作为我国传统的优势行业,其出口遭遇国外TBT(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冲击更为严重,机电产品也成为我国出口产品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最大的类别,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诉讼等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14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情况”[1]显示,2014年我国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最大的产品类别为机电仪器,受损金额高达312亿美元,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1.3%。虽然受到贸易总量影响,TBT对中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依旧是欧盟和美国,但不容忽视的是,包括东盟等新兴市场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呈现后来居上态势。调查数据显示,东盟国家已成为紧随欧盟、美国之后对中国机电企业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造成出口损失较大的地区,所造成的损失占总额的32.8%。

2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现一些明显的特点:①不同于欧共体等经济组织,由于东盟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差异明显,对国际标准的引用和采纳差别较大,导致不同成员国之间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很大差异。②东盟国家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步伐正明显加快,甚至与发达国家相比,措施数量和严苛程度呈现后来居上态势。③有些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超出中国强制性规定范围。如印度尼西亚将原电池列入“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产品管制清单”,规定需通过强制性“SNI”认证[2],而原电池在中国不属于3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④有些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比较超前。如新加坡2011年10月开始实施“家用洗衣机强制性用水效率标签计划(MWELS)”[3],目前中国尚未有相关规定。

3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类型

东盟国家对机电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集中在强制性安全标准及认证要求、能效或资源消耗限量要求和环境保护与管理要求等方面。日趋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类型包括:

(1)强制性安全标准及认证要求。

东盟各国对进入其市场的很多机电产品规定必须满足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并取得强制性认证。其中包括:印度尼西亚的“SNI”、马来西来的“SIRIM”、泰国的“TISI”、新加坡的“PS”、菲律宾的“ICC”、越南的“TCVN”认证证书或标志,老挝和柬埔寨则直接使用“CE”或“IEC”认证证书或标志[4]。

典型案例:2006年3月23号以后,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对进入该国的部分家电、轮胎、插头、电线、电气产品实施SNI标识管理。至2010年,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共发布了53种强制性工业标准,涉及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家电、建材、电缆等领域,要求相关产品应符合SNI标准的要求,生产商需持有SNI标志,否则不能进人印度尼西亚市场。近年来印度尼西亚政府强制性国家标准认证产品范围持续扩大,仅2014-2015年就增加105项,其中不少为机电产品。制定低压电气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实施强制性认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中国机电产品对东盟出口还是带来一定的障碍。如目前印度尼西亚国家认证机构和国家实验室采用并行管理方式,且尚未与我国签订检测认证互认协议,因此中国出口的所有列入SNI标识管理的产品样品都需送印度尼西亚国家实验室进行检测。印度尼西亚还规定了申请认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印尼进行产品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

2015年3月,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通报一系列强制性技术规范,包括短程设备(SRD)规范(SKMMMTSFBTCT007:2014-修订)等5项,同样规定在马来西亚使用的相应通信设备必须符合的认证要求。马来西亚既是东盟国家又是英联邦成员国,通信法、通信设备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总体是比较完善,主要沿袭自英联邦,但为保护本国通讯市场,设备的入网检测设立了一套本土特有的测试规则。

(2)能效或资源消耗限量要求。

典型案例:2006年9月,菲律宾贸易与工业部产品标准司通报了CDPNS 2050-1-1:2006—电灯及相关设备—能效及标签要求—第1-1部分:双端荧光灯和CDPNS 2050-2:2006—电灯及相关设备—能效及标签要求—第2部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规定了家庭及类似用途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螺纹口或卡口灯座的自镇流荧光灯的能效和标签要求。自2006年以来,菲律宾贸易与工业部产品标准司还陆续通报了系列国家标准草案(DPNS),涵盖了洗衣机、冰箱和冰柜、空调器等产品的能效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东盟各国在制订、实施电器能效标准和资源消耗法规方面步伐明显加快。目前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家已实施能效项目,文莱拟全盘采用新加坡的方案,能效项目的实施成为影响机电产品出口新的重要因素。以家用空调器为例,我国规定家用空调的最大制冷量不能超过14 KW,而泰国规定不超过12 KW,新加坡则较为复杂,规定窗式空调不超过12 KW,分体式定速和分体式变速空调不超过17.6 KW和10 KW,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测试方面,定速空调器因测试条件基本一致,以此条件为基础建立的能效标准在各国之间具有可比性。但对变速空调器来说,由于测试条件差异较大,且在计算空调器的评价指标SEER(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或IPLV(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时需考虑具体气候条件,造成各个国家空调器的能效标准不具备可比性[5]。新加坡作为东盟中较发达的国家,其国家环境署于2011年10月开始实施“家用洗衣机强制性用水效率标签计划(MWELS)”,2013年4月及2015年10月又二次修订该项规定,上调家用洗衣机最低用水效率等级。以上措施无疑会对中国机电出口企业的设计生产、成本控制及产品竞争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3)环境保护与管理要求。

典型案例:2000年8月,菲律宾环境部战略规划与研究司通报了“环境污染控制法案1999”中的环境污染控制(车辆的尾气排放)法规,确立新的汽油或柴油驱动的汽车尾气排气管中排放的未燃烧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氧化氮及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限度。2008年8月,新加坡国家环境署制订有关机动车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规定,2010年7月、2012年9月又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菲律宾、新加坡实施发动机尾气排放控制均早于我国,龙其是新加坡在更新提高机动车辆排放等级方面一直比较超前,目前已全面实行欧Ⅴ标准。该国还制订了所有进口至新加坡的新机动车辆的排气噪声强制性标准,对所有进口供在新加坡使用的非道路柴油发动机也制订强制性排放标准。新加坡国家环境署近日又宣布:从2017年9月1日和2018年开始,分别对汽油动力和柴油动力汽车实行欧Ⅵ排放标准。

4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策略

(1)加大研究力度。

一要集中组织各方力量,加强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规律和趋势的研究,及时掌握东盟机电产业链相关法规、标准、认证动态;加强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建立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二要针对东盟各国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差异性较大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商会和生产企业研究、掌握各进口国关于机电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及法规,熟悉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及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机电企业产品与贸易对象国的各种标准及法规相比较,分析、研究其差距,为改进产品提供现实依据。

(2)形成有效的应对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现有WTO/TBT预警信息平台的信息快速处理和预警功能。应密切关注企业重点出口国家的政策,建立东盟机电产品召回数据收集、翻译、分析、通报、培训一条龙的产品质量风险分析和预警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发布重要东盟贸易国的技术法规及技术壁垒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企业提供WTO/TBT通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二是积极利用中国—东盟国家之间的相关协议和原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应鼓励企业勇于应诉,建立联合应诉机制,实现资料和有关证据的共享,抱团共同应对技术贸易壁垒,降低单个企业应诉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胜诉率。

(3)以质取胜,努力提升机电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和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和跨越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将产品定位在国际水平或先进水平。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应该说东盟各国现有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还是效仿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国此采用发达国家标准或将本国标准推向国际都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途径。要合理利用国外技术行贸易壁垒对我出口企业升级带来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对机电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培育、指导和扶持,引导机电企业积极按照国际标准或发达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鼓励企业进行各种认证和检验,努力降低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机电出口的负面影响。

5 结语

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仍处于初始阶段,但整体呈现加剧趋势,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贸易措施研究相比,对其的研究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甚至存在一些盲区。由于对东盟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现状和特殊性、差异性、规律性以及有效应措施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亟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5[A].

[2]World Trade Organization.G/TBT/N/IDN/21,2008-11-14.

[3]World Trade Organization.G/TBT/N/SGP/9,2010-12-15.

[4]WTO.B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DB/OL].http:// tbtims.wto.org/,2015-09-01.

[5]卢苇.中国-东盟家用空调能效标准和标识对比分析[J].制冷与空调,2014,28(2):165-169.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 Products of ASEAN

JI Dong,REN Chunhua,LIN Chungui,ZHANG Huijun
(Shant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Shantou,Guangdong,515041)

This paper sketches the basic 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SEAN’s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and analyzes main types of the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by listing typical case,and proposes some strategies for responding toASEAN’s technicaltrademeasure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in an attempt to help Chinese enterprises which export mechanical and electric products to ASEAN to evade the technical barriers reasonably and reduce loss.

ASEAN;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F752.62

E-mail:470396173@qq.com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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